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依法行政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文书

龙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龙政复决字〔2018〕第9号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23 21:28:57 点击数:
  

 

  申请人:XX,男,1976724日出生,汉族,龙泉市人,住龙泉市小梅镇高坑村高坑XX号。身份证:XX

  委托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龙泉市民政局,住所地:龙泉市龙翔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于2003820日作出的林XX、张XX结婚登记行为程序违法,要求撤销,于20187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026月,申请人经人介绍认识张XX确定关系,200388日,共同生育了女儿林XX2003820日申请人与张XX到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婚后不久,张XX20049月份不辞而别离开家庭,申请人出于夫妻情份,远赴贵州寻找,但均无结果。从20049月张XX不辞而别离开申请人,与申请人分居至今,互相无任何联系。由此,申请人在没有办法之下起诉离婚。但经过了解,张XX2003820日与申请人登记结婚时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且程序存在瑕疵。现在,婚姻登记事项已归于被申请人行使、管理。故申请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申请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林XX与张XX结婚登记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五项:(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结婚登记应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既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成立并有效。

  二、准予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这种行政为的相对人是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形式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婚姻自由是婚姻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第三人(包括父母)不得干涉。这意味着婚姻当事人有自愿选择和谁结婚的自由。2003820日,林XX、张XX双方带有关证件到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并作出申请,其条件都是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而且林XX、张XX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已同居并生育有一女。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准予林XX、张XX登记结婚,其实质并没有错,其程序是合法的,并没有违反程序行为。

  三、至于林XX在行政复议中所述的张XX提供的身份信息存在瑕疵,与实际身份不符,只能说明当事人当时的行为是欺骗行为,当事人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本身就有一定的恶意,如果说另一方当事人都不知情的话,那当事人自己也太草率了,其主要责任应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综上所述,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在给林XX、张XX办理结婚登记程序上没有违法行为。张XX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与林XX进行结婚登记,是当事人的一种欺骗行为,其责任应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026月,申请人经人介绍认识张XX200388日生育一女,2003820日,申请人与张XX在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申请书》张XX居民身份证编号一档未填写,且张XX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未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审查处理结果》有领证人林XX、张XX签字,签字时间为2003820日,其余提供证件情况、审查意见、登记日期、结婚证字号四档均空白。

  20049月份,张XX离家出走,申请人多次寻找未果遂想离婚,申请人于2018718日到龙泉市公安局小梅派出所要求查询张XX相关户籍信息,经根据结婚登记申请书上记载的女方信息进行网上查询,在贵州省册亨县未找到19771016日出生的名叫张XX的相关户籍信息。

  申请人称结婚证被张XX带走,无法提供结婚证,经查询婚姻登记系统,申请人林XX和张XX2003820日进行了结婚登记。

  另查明,200471日起,龙泉市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婚姻登记职权,由龙泉市民政局集中行使婚姻登记职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户号XX)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审查处理结果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者骂字第拾肆号、0004399号)复印件、龙泉市小梅镇高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龙泉市公安局小梅派出所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审查处理结果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者骂字第拾肆号、0004399号)、林XX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林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职权自201471日起由龙泉市民政局继续行使,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应当为龙泉市民政局。行政机关履行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提出“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形式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的说法,本机关不予认可。男女双方的婚姻登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所规定的相关法定条件,“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本案申请人林XX与张XX在结婚登记时未提供张XX的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没有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证件进行认真查验,在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件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第九条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该婚姻登记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林XX、张XX结婚登记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