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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046/2019-23594   发布机构:龙泉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9-07-08   文号:龙财建〔2019〕158号

关于印发《龙泉市代建模式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7-09 17:41: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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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龙泉市代建模式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龙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龙泉市代建模式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健康发展,推进实施代建模式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建项目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改局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列为市属国有企业代建的项目。

二、代建合同内容

项目责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代建内容、项目总投资、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及支付方式、代建管理费,资产档案移交、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代建管理费确定

代建管理费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按规定计算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发改部门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四、建设项目资金拨付

由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后结合工程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代建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建设及资金进行监管。

五、代建管理费拨付

代建管理费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凭代建单位开具的发票将代建管理费拨付到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综合考虑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因素,按比例支付。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批复概算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下的代建项目,开工阶段凭《施工许可证》及《开工令》支付40%,完工验收阶段凭《竣工验收备案表》支付50%,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支付10%;批复概算总投资在1亿元(不含)以上的代建项目,开工阶段凭《施工许可证》及《开工令》支付40%,实施阶段凭实际完成投资额达到概算总投资额的80%认定资料支付30%,完工验收阶段凭《竣工验收备案表》支付20%,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支付10%。代建单位因故无法完成项目代建任务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国资办等相关部门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并酌情扣减代建管理费。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

总概算

项目建设管理费

1000以下

2

1000

1000*2%=20

1001-5000

1.5

5000

20+(5000-1000)*1.5%=80

5001-10000

1.2

10000

80+(10000-5000)*1.2%=140

10001-50000

1

50000

140+(50000-10000)*1%=540

50001-100000

0.8

100000

540+(100000-50000)*0.8%=940

100000以上

0.4

200000

940+(200000-100000)*0.4%=1340

附件:158关于印发《龙泉市代建模式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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