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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361/2019-32432   发布机构: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2019-06-27   文号:-

关于印发《龙泉市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龙泉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9-06-27 11:02: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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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医共体及成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共同体双向转诊工作,扎实推进医共体建设,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有效建立,我办制定了《龙泉市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联系人:钟秀娟(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联系电话:7123753。

   

龙泉市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龙泉市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双向转诊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双向转诊工作,扎实推进医共体建设,加快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科学有序就医新格局,根据《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丽政办发〔2017〕70号)《丽水市双向转诊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丽医改办〔2018〕22)和《龙泉市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龙委办发〔2018〕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完善龙泉市双向转诊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转诊平台),优化医共体转诊流程,完善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到2019年底,基本建立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医共体双向转诊新机制,市、乡两级医疗机构之间全面实现“双向转诊”,两家医共体牵头医院的诊疗人次中,由基层成员单位上转比例达15%以上,下转比例达2%以上;到 2022年,医共体双向转诊的相关机制逐渐完善,分级诊疗的就医新格局基本形成,力争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基层就诊率达到65%以上。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中双向转诊主要是指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市中医院医共体内纵向以及两个医共体之间横向的转诊活动,其他医疗机构间的转诊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逐步推进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双向转诊工作。

三、双向转诊原则

(一)科学引导。根据全市医疗机构的布局、功能定位、学科优势以及服务能力水平等因素,在综合考虑患者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本着安全、便捷、就近原则,在医共体内或医共体之间科学引导患者转诊。

(二)患者自愿。患者需要转诊时,应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客观、真实地介绍转往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专科能力情况,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转诊。

(三)连续服务。利用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平台与我市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联通,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并依托丽水市双向转诊平台,严格落实上转及下转,确保双向转诊安全、便捷,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优质医疗服务。

四、双向转诊标准

(一)上转标准

根据患者病情,医共体内成员单位应将具有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医共体牵头医院: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疾病诊治超出本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病例;

3.难以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4.需要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5.重大伤亡事件中,救治能力受限的病例;

6.急性传染病患者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例;

7.其他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标准

有下列情形,医共体牵头医院可将其转回医共体成员单位进行后续治疗。医共体牵头医院医生要做好跟踪服务和下步治疗方案的指导,接收的成员单位要做好对接和全程的服务: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

2.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和连续性治疗的病例;

3.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4.老年护理病例;

5.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6.各类重大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病例;

7.其他不宜留治需下转的病例。

 (三)医共体之间转诊

双向转诊不限于转诊到本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可根据治疗需要和患者意愿在医共体之间自由选择。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和市中医医院医共体应根据自身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因素,研究制定两家医共体牵头医院间双向转诊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转诊目录。

五、双向转诊程序

(一)上转流程

1.医共体成员单位首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本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对符合上转标准的,按照转诊原则,通过转诊平台,填写双向转诊单,联系好上转医院,确保患者及时顺利交接。

2.上转接收医院应及时接收转诊平台的转诊信息,患者可直接凭医保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转入医院,由医院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患者做进一步的检查、诊疗或住院。

3.遇危急重、疑难病例处理困难又不能转院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请牵头医院会诊协助处理。

4.应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逐级转诊转院,患者要求上转丽水及省级医院就诊的,各医疗机构应主动引导患者进行会诊后上转,会诊一般由市人民医院负责,患者要求上级专家会诊的,由市人民医院负责联系浙大二院、丽水市人民医院等上级医院专家通过远程系统进行会诊后确定是否有必要上转,转出转入具体操作步骤,由医共体制定。在市外打工、长期居住(半年以上)人员、旅行人员、各类学生、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等异地居住的人群,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当地首诊医疗机构。

(二)下转流程

1.患者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标准的,在征得患者(或监护人) 同意并自主选择的前提下,通过转诊平台,由牵头医院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下转成员单位。

2.转诊患者直接凭医保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下转成员单位,由其安排患者进行后续诊疗。

3.医共体牵头医院需及时将出院小结、后续治疗或康复方案等病情信息传送给下转成员单位,并安排相应医生进行跟踪服务,指导后续治疗,确保诊疗服务连续性。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基层首诊、逐级转诊转院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就地就近就医。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转诊转院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就诊对象病情收治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截留患者,确保全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工作规范、有序推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有效实施。两个医共体要制定完善医共体内部、医共体之间及市域外转诊管理制度,明确转诊审批流程、权限,并结合各成员单位实际情况和业务能力,进一步细化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标准。各医共体要研究制定统一的诊疗规范,完善双向转诊病种目录,落实药品一体化管理要求,确保下转患者治疗、用药的连续性。

(二)落实便民措施。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各首诊医疗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要负责联系相应的转入医疗机构,简化转诊手续,优先安排转诊患者的就诊、检查或住院,对已做的检查检验结果,应按照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各医共体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住院服务,开设老年病、慢性病病床。要在剑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具备条件的成员单位率先开展患者下转服务。

(三)落实医保政策。进一步拉大住院报销比例,按照《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丽政办发〔2017〕70号)文件,参保人员就诊需遵守转诊规定,未按规定转诊的个人需先自理10%或自理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医保部门根据双向转诊系统确认后进行医保结算。签约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报结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前款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

(四)做实签约服务。构建市域医共体参与签约服务长效机制,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与专科联动、签约医生与团队协同、医防有机整合的服务工作机制。完善个人、财政、医保分担的签约服务筹资机制,实施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制度,强化首诊和转诊服务功能,让家庭医生成为群众健康和医保基金的“双守门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医共体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双向转诊制度,采取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强化正面宣传,将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医保报销相关政策告知患者。加强内部医务人员双向转诊的培训和宣传教育,使所有医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双向转诊指征、程序和要求,引导患者合理流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六)强化目标考核。将患者上转率、下转率等服务效率纳入医共体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重点对基层就诊率、专家门诊基层预约率、下转患者占门诊或住院病人的比例等指标进行监测,确保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到位,措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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