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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45X/2019-40927   发布机构: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9-06-05   文号:龙建设〔2019〕61号

关于2019年上半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报

文章来源:龙泉市建设局 作者:龙泉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6-14 09:55: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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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外地驻龙项目部: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全面建设美丽幸福好龙泉创造稳定的安全环境。根据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实际情况和我局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龙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聘请了起重设备检测类专家于4月23日-25日分三个检查组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情况开展全面的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起重机械实体安全情况和内业资料的形式,共检查项目30个,其中检查塔吊18台,施工升降机3台,物料提升机40台。共发现安全隐患324条(处),共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30份,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3台塔吊限制了使用,查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24台。行政处罚5件,涉及3个施工企业,2个监理单位。

二、存在问题

(一)共性问题

1、塔式起重机:基础有积水,吊索编结长度不足30cm,部分资料内容不完整,塔吊司机司索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无针对性。

2、施工升降机:超载限制器数据显示不灵敏,围栏门机械连锁失效。

3、物料提升机:地面围护不到位,防护棚未设置双层防护,安全停靠装置被绑扎,围栏门失效,部分资料不完整。   

(二)个性问题

龙翔华府2#、3#、7#、8#楼及地下室工程:塔吊上限位失效,行程限位失效、部分螺栓松动,螺杆预留螺距不足,升降机围栏门机电联锁失效。

龙泉市剑池街道六村、水南村、南秦村、立新村(广源街北侧A6、A8、A9、A11幢南侧B5、B9、B11幢)70植征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地面围护设置不到位,架体底部出料口侧腹杆缺失,吊笼安全停靠装置失效,防断绳保护装置未接线,上限位失效,吊笼门电气开关失效,未按DB33/1116-2015规定进行日检、月检(每月不少于两次);B11幢各停层层门未设置,A9幢楼物料提升机未办理使用登记已投入使用,B9幢楼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程序不到位;A6幢楼物料提升机超过使用年限(已超5年);检查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未在场。

龙泉市二村城东安置区F组团4#、10#、11#、14#、17#、18#、21#、25#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电源箱设置不符合行业标准,进出料门门限被绑扎,安全停靠装置被绑扎,防雷接地未设置,未办理使用登记已投入使用,未按DB33/1116-2015规定进行日检、月检(每月不少于两次);未对操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编制卸料通道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未在场。

龙泉市剑池街道周际村(周际A地块A-2、A-8、A-9幢B地块B-1、B-12、B-14、B-15)66植征(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将起重机械情况上报我站,现场无起重机械相关材料,未按DB33/1116-2015规定进行日检、月检(每月不少于两次),地面围护设置不到位,围栏门失效、吊笼门失效、吊笼门电气开关失效,吊笼安全停靠装置失效,超载限制器失效、各停层防护门未设置,B-1物料提升机超过使用年限(已超5年); 检查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未在场。

三、处理意见

(一)根据本次检查结果,以下三个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按文件要求对本项目的起重机械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自纠,检查后发现起重机械实体安全性能良好,机身基本无问题,经研究决定予以通报表扬:

1、龙泉市德光·御江府(8#、9#、10#、13#、15#楼及地下室)工程

施工单位: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季茂平

监理单位:浙江策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叶志伟

2、华宝江南华府

施工单位:浙江光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刘世勇

监理单位: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吴国聪

3、龙泉市青瓷产业园项目(3#、5#、6#、11#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龙泉市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俞长青

监理单位:浙江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杜雨立

(二)根据本次检查结果,以下项目起重设备机况安全性能不佳,项目部(监理部)对起重机械安全情况重视程度不够,经研究决定予以通报批评:

1、龙翔华府2#、3#、7#、8#楼及地下室工程

施工单位: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韩慧

监理单位: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林利荣

(三)根据本次检查结果,以下三个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对此次检查不重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不履职,对项目部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及时,经检查后发现物料提升机机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安全台账不齐全。经研究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行政处罚:

1、龙泉市剑池街道六村、水南村、南秦村、立新村(广源街北侧A6、A8、A9、A11幢南侧B5、B9、B11幢)70植征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毛梨菊

监理单位:浙江慎安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夏庆锋

2、龙泉市二村城东安置区F组团4#、10#、11#、14#、17#、18#、21#、25#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

施工单位: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刘少华

监理单位: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季伟光

3、龙泉市剑池街道周际村(周际A地块A-2、A-8、A-9幢B地块B-1、B-12、B-14、B-15)66植征(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台州京宇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冯松

监理单位: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黄新安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实施专业管理。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经常性检查,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设备租赁、安装单位及维保单位要做到尽职尽责,扎实开展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不要流于形式,真正做到消除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2、规范设备上岗人员管理。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各类设备上岗人员的审核、检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人证合一,机械设备使用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把好各个关口、环节,做到有使用、有检查、有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3、各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六条职责,要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及时开展对机械的维护保养,消除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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