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浙江省预防控制梅毒规划(2011-2020年)》及《丽水市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1-2020)》要求,结合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艾滋病及性病规范诊疗与报告,现制定《龙泉市艾滋病、性病规范性诊疗与报告规范》,请遵照执行。
附件:
龙泉市艾滋病、性病规范性诊疗与报告规范
根据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要求,![]()
提高性病门诊HIV检测率,对性病患者全部、及时开展HIV筛查,现结合我市卫生资源及行政区域分布,设立三家性病规范诊疗服务点:龙泉市人民医院、龙泉市中医院、龙泉市剑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十字医院);设立龙泉市人民医院为艾滋病定点诊治医院。
一、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艾滋病定点诊治医院诊疗专家应根据患者病情或职业暴露情况,确定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疗效,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及时处理严重机会性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同时把艾滋病抗病毒药品纳入单位药品管理系统,每月及时对药品进行出入库登记录入。
(二)艾滋病定点诊治医院VCT门诊要正常规范运行,同时应结合VCT门诊对性病就诊者做HIV检测,使性病门诊就诊者HIV检测率85%以上。
(三)各医疗机构检验科应规范艾滋病检测试剂管理,使用统一的出入库登记,严格核对试剂批号,使用时再次核对试剂批号与有效期;及时填写原始记录单,书写完整清晰;及时、妥善保存HIV抗体检测后的血清1年备查;同时要及时开展HIV抗体检测质量控制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检验科要及时对相关人群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发现疑似阳性者血清防保科应及时填写送检单并送双份血清至龙泉市疾控中心。
(无)市疾控中心要做好对新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阳性告知、流调和抗病毒治疗动员;对既往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实施定期随访,对未治疗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继续进行抗病毒治疗动员和转介;完成各项资料的登记、整理、上报、归档和质量控制。同时应利用VCT门诊做好HIV检测工作,使HIV检测率达到常住人口的6‰以上;
二、性病规范性诊疗与报告
(一)梅毒规范性诊疗与报告
病例按照一期、二期、三期、隐形和胎传梅毒进行报告。病例为实验室诊断病例,仅报告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复诊与随访者不报告;胎传梅毒报告严格按照新生儿静脉血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且其滴度高于生母4倍以上或者新生儿静脉血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但其滴度低于生母4倍,随访3个月后滴度升高者。无症状的胎传梅毒;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非全阳性或全阳性经询问病史过去有明确梅毒诊断史,经过规范诊疗者不作为隐形梅毒报告;梅毒病例报告必须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备注实验室检测结果及临床主要症状和就诊科室。
(二)淋病规范性诊疗与报告
病例为实验室诊断病例,报告首诊病例,复诊与随访病例不报告。淋球菌培养或涂片(男性)阳性者可作为报告依据;核酸检测阳性者应同时符合病史和临床表现,或淋球菌培养或涂片(男性)阳性,才能报告。同时实验室检测结果必须标注胞内和胞外。女性诊断淋病必需有淋球菌培养才能诊断。
(三)尖锐湿疣规范性诊疗与报告
病例分为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仅报告首诊病例,,每例尖锐湿疣病人只报告一次,复发和随访病例不报告。无临床表现,仅为人乳头瘤(HPV)核酸检测阳性,或HPV血清抗体检测阳性者不报告。
(四)生殖器疱疹规范性诊疗与报告
病例分为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仅报告首诊病例,每例生殖器疱疹病人只报告一次,复发和随访病例不报告。无临床表现,仅为单纯疱疹病毒(HSV-1或HSV-2)血清抗体阳性者不报告。
(五)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病例分为临床诊断病例和病原携带者。仅报告首诊病例,复发和随访病例不报告。
今后应完善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网络建设,提高性病防治队伍能力和素质,提高辖区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水平。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推进性病门诊就诊者HIV、梅毒主动检测和干预服务,发放服务干预包。加强针对高危人群、重点人群的梅毒、丙肝等项目的检测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形式,积极开展HIV、梅毒等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促使人们改变行为方式,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