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2-2019-0003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浙发改价格〔2019〕198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平均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2.19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4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附件1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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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81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和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2.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六时段
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3.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4.不满1千伏大T.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钱执行。
附件2
2017-2019年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基本电价 |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2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3120 | 0.2778 | 0.2598 | 0.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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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工业用电 | 0.2526 | 0.2146 | 0.1946 | 0.1846 | 0.1626 | 0.1576 | 40 | 30 |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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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印发
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翻印
龙发改费翻〔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