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汇总2018年度龙泉市财政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而成。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7
个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的电子版可以在“浙江龙泉网站”(http://www.longquan.gov.cn/)上下载,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龙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龙泉市华楼街229号,邮编:323700,电话:0578-7214351)。
一、概述
根据《条例》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要求,我局始终把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正常的议事日程中,注重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的指导下,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拓展渠道,积极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拓宽财税宣传的渠道,完善浙江龙泉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信息公开主平台。2018年全局宣传稿件在《中国税务报》《浙江日报》《浙江税务》《丽水日报》《今日龙泉》,人民网、新华网均有发表,其中在《中国税务报》刊登文章7篇,在《浙江日报》刊登文章2篇。围绕全国第27个税收宣传月,举办税收宣传进校园、“亲子共绘传税情,一线纸鸢税企牵”等税收宣传活动。
浙江日报刊登:《播撒诚信纳税的种子》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8年度,我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通过网站和多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年共公开政府信息共159条(含公文类政府信息),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共设有机构职能、政策文件、业务工作、公开年报、财政信息等主要栏目。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我们依法重点公开了以下信息:
1. 我局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公开目录说明和指南,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说明并主动公开。
2.今年3月份公开龙泉市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4月份公开2018年本级财政预算,65个部门、19个乡镇(街道)均在龙泉政府网、信息公开平台、单位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本单位财政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10月份65个部门、19个乡镇(街道)均在龙泉政府网、信息公开平台、单位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本部门决算(包含“三公”经费决算)。同时进一步公开更新我局人事变动、财税动态等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目前,2018年我局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络申请件3件,收到申请后,我局立即进行了反馈处理,依申请公开了相应的内容。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8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信息公开的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新的进展,但和公众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公开的方式和途径还有待扩充,公开的内容、时效性等方面工作需要在今后逐步提高。今后,我局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拓宽公开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稳步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我局下一步将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管理,强化督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2.深化部门预决算公开。一方面,加强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宣传力度,增强部门责任主体意识,积极做好2019年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另一方面,查漏补缺,进一步细化部门预决算功能分类和经济科目分类,增强公开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3.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对能够确定救济渠道的,应予以明示,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没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龙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
(2018年度) |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83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73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3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3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3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3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3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3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 件 | 0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 | 人 | 1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 | 万元 | 0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5 |
浙江日报刊登:《浙江国税共赴春日税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