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省、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和《关于加强龙泉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龙组通〔2018〕28号)文件,结合我局实际,现就人力社保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人力社保系统所有干部职工(包括编外人员和退休的市管干部)全部纳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范围。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探亲、访友、学习、旅游、就医、财产继承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其中,申请探亲出国(境),探望对象是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市管干部(含退出领导岗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按《关于加强龙泉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龙组通〔2018〕28号)文件执行。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人事主管部门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对象发生变更的,局办公室在 30 天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有因私出国(境)意向后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说明因私出国(境)的事由、时间、地点、拟出发时间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国(境)费用来源等,书面申请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字,交由所在单位保管、备查。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二)所在科室、单位审核。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对个人《审批表》进行严格把关,核查出国(境)事由是否属实,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主要社会关系、工作经历、违法违纪,是否属于限制出国(境)对象等情况。经审查合格,由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在《审批表》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分管领导审核。申请出国(境)的工作人员将审批表》呈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核。申请出国(境)的工作人员将审批表》呈局分管人事领导签署意见。
(五)机关党委复审。局机关党委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因私出国的理由、违法违纪、是否属于限制出国(境)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经复审合格,由机关党委负责人在《审批表》相应意见栏里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加盖机关党委印章。必要时,局机关党委可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局主要领导审批。申请出国(境)的工作人员将《审批表》呈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七)履行完上述审批程序后,拟出国(境)的人员将《审批表》交局办公室备案。
四、证件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由局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应在回国(境)后 10 天内,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局办公室集中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人员,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的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局办公室保管人员,必须以因私出国(境)审批件为依据,给予领取出(国)境证件。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干部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所负责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提倡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等时间,在外停留不超过 21 天。因私赴台湾按上级精神办理。
(二)对涉及管理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从严掌握。
(三)因私出国(境)所有费用必须个人自理,不得接受外商、境外非政府组织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等国(境)内外机构以及服务、监督对象的资助。
(四)因私出国(境)前,由机关党委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提醒在国(境)外期间注意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五)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干部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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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