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龙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及第八批龙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高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龙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及第八批龙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评价及认定对象
1、监测评价对象:2016年12月底前认定的龙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见附件4名单)。
2、认定对象: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运转良好的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企业。
二、监测评价及认定程序
(一)监测程序
1、被监测企业向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监测评价材料;
2、各有关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3、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监测,并按《龙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监测。经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龙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二)认定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进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评选确认。
三、材料要求。
龙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及第八批龙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需上报以下材料:①申报表(附件1);②企业简介;③企业2017年生产经营情况总结;④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及基地方面的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⑤企业开户银行资信登级证明(无不良信用证明或无贷款证明);⑥2017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⑦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复印件;⑧其他相关佐证材料(附件3要求的相关荣誉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等);⑨申报单位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文本,一式两份,经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申报表、企业简介及2017年生产经营情况总结三份资料需提供电子版。
四、有关要求
1、申报农业龙头企业要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列为不合格企业。
2、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二年申报一次,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
3、请各单位按申报标准认真做好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及推荐申报工作,文本及电子版材料务必于2018年8月17日前上报市农业局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上交资料视为自动放弃。(农业局产业办联系人:练小波;联系电话:7123487,13456257072 )。
龙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1、龙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龙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4、监测评价龙头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