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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310/2018-23397   发布机构:龙泉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2018-04-27   文号:龙交〔2018〕47号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等6项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交通局 发布时间:2018-07-08 20:18: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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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等6项制度,已经班子(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各单位财务行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交通资金的统筹使用,局党组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强化交通运输系统整体资金协调、统筹、调动、管理等方面职能,切实体现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财务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监督管理包括资金专项检查和日常资金管理。

第六条  资金专项检查主要是主管部门通过巡查、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  日常资金管理是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重大财务决策、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一、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贴、五险一金及由人事部门审批的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年休假工资等)开支,可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签字发放。

二、日常公用水费、电费、邮电费、银行手续费开支,可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签字发放。

三、日常公用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主要领导可直接签字支付;超过3000元的,报局分管领导核准后支付。一笔经济业务不得分解支付,以规避上述规定。合同约定分次支付的,合同价超过3000元的,报局分管领导核准后支付。

四、企业生产性支出根据企业特点,按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五、基建工程款(包括政策处理款)拨付,报局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拨付。

六、下属单位下列情况,必须报局党组审批。

(一)年度部门预决算,报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后方可上报,同时报局计财科备案。

(二)年度投资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后方可上报,同时报局建管科备案。

(三)年终考核奖金、专项考核奖励、其他工作补贴的发放及临聘人员工资调整,由下属单位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后方可发放。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由下属单位提出要求,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固定资产采购及购买服务类,由下属单位提出要求,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资产盘赢、盘亏、转让、出租的处置,由下属单位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后方可处置。

(七)对外投资,由下属单位说明理由,进行可行性论证及风险评估,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并报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八)单位出借款项,由下属单位说明情况和进行风险评估,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并报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借。

(九)筹融资,由下属单位说明理由和进行风险评估,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并报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筹融资。

(十)新开立银行账户,由下属单位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审批后方可开立。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加强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支付依据不完整的,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资金支付。对未按规定执行监管的单位,要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财政部门、国资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和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专款专用,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行的资金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必要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3.按照局班子成员分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对分管部分负责。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局计财科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分管领导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财务基础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2.财务人员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加强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进行管理,及时清理、结算。

3.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会计凭证、账册管理和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调用和查阅会计凭证、账册和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

三、资金管理

1.预算编制应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按照预算编制时间制定和提交支出计划,报上级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2.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

3.各项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基本支出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为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2)专项支出应当按照计划或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由业务科室会同计财科根据计划、资金到位和项目进度情况办理用(拨)款,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五、会计监督

财务管理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对违反本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局领导报告。

单位财务人员对单位各项收支具有监督权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还,对手续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更正补充。

六、审批程序

根据《龙泉市交通运输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费用和资金风险。

1.事前报批:需要事前报批的支出报分管领导批准。

2.权力制衡:财务支出按照经办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的程序,方可报销。重要事项及大额资金支出按《龙泉市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执行。

七、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支出内部控制,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费用和资金风险,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人员和权限

1、事前报批:需要事前报批的支出报分管领导批准。

2、权力制衡:财务支出按照经办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的程序审批。重要事项及大额资金支出按《龙泉市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执行。

二、审批程序

(一)工资薪金支出

1、工资、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年休假工资等由人事局审批的薪金发放。报账员每月按时造册,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发放。有薪金变动的,按人事部门审批单进行薪金调整;有人员增减的,按组织部门进编单办理五险一金变动手续。                                       

2、年度考核性奖金、专项考核奖金及其他工作补贴的发放。局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后,报账员造册,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发放。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水费、电费、电话费用支出。报账员填写费用报销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2、办公费用支出。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3、差旅费支出

(1)市外出差管理按《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执行,出差人外出前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副职出差报主管领导批准。出差人外出回来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出差审批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2)市内出差管理按《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执行,局办公室负责市内出差的审批和登记,报账员根据下乡登记表按月进行统计,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4、资产采购

(1)日常低值易耗品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

(2)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执行,具体采购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

(3)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提供审批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5、公务接待费支出。公务接待管理按《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制度》执行,具体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经办人填写接待费报销单并提供公务接待单、公函或电话记录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6、车辆运行维护费用支出,车辆管理按《龙泉市交通运输局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1)油卡由局办公室负责购买,一车一卡,驾驶员原则上不再报销汽油发票,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说明情况,经分管车辆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2)车辆过路费次结次清,一事一单,并备注出差事项及地点。

(3)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金额500元以下的,报局办公室批准;维修金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报分管车辆领导批准;3000元以上的,报主管领导批准。

(4)经办人填写机动车辆费用报销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7、会议费用支出管理

会议费用支出按照《龙泉市会议管理规定》(龙委办发[2014]24号)执行,筹备科室提出召开会议理由、会议议程、参加会议人员和规模、会议经费预算及开支渠道、邀请出席领导名单等,报分管领导批准。

会议费用原则上要求一次性结清,经办人填写会议费报销单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等,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8、培训费支出管理 

培训费用支出按照《关于龙泉市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龙财行[2018]31号)执行,分管领导根据培训通知提出建议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提供相关依据,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9、以上公用费用支出,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按《关于实施龙泉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执行,特殊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说明书,报财务部门审核,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作为结报审核依据。

(三)专项资金支出

1、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性质和要求,做好资金的核拨工作。上级安排已明确用途、用款单位、金额的专项资金,按文件资金用途拨付;上级对用途或用款单位、金额无明确规定的专项资金,由分管领导提出分配方案,报局党组批准发文后拨付,需报财政、市政府审批的,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


2、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1)局管指挥部专项资金拨付。财务科制作拨款单,报账员填写费用报销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2)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拨付。下属单位填写拨款申请单及费用报销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3)下属企业专项资金拨付。下属企业提供相关税务发票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公章),填写收款收据及费用报销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4)农村公路补助专项资金拨付。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收集所属村与道路建设有关的建筑业税务发票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公章),填写拨款申请单及费用报销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5)交通发展专项(因素法)资金拨付。下属各单位提供上级部门下达与因素法专项资金有关的年度任务及相关文件依据,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局计财科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后,下属单位填写拨款申请单及费用报销单,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6)工程前期费用支出,参照日常公用费用及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三、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

2.龙泉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批复书—货物、服务类

3.《副厅及以上领导和重要来宾来龙情况报告单》、《公务接待联系单(电话记录)》、《龙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4.龙泉市交通运输局车辆维修审批单

5.龙泉市全市性会议(活动)报告审批表


附件:1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


工作部门


出差人


出差地点









出差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是否派车:是□▁天 否□

审批人






 

龙泉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批复书—货物、服务类

采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采购项目名称

建议

品牌

建议规格及技术描述

数  量

采购预算资金

计划采购

时间要求

资金来源

备注

单价

金额

预算内

预算外

自 筹







































































合  计







采购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章)

2014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2014年  月  日

资金审核意见:


(签章)

2014年  月  日

采购组织形式:


(签章)

2014年  月  日

会计核算中心意见:


(签章)

2014年  月  日

采购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会计核算中心二分、采购单位、市招投标中心、市采购办公室各存一份。


 

附件:3

副厅及以上领导和重要来宾来龙情况报告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来宾单位


主  宾

(姓名、性别、职务)


来龙事由


日程安排及

来宾名单

(姓名、性别、职务)


领导批示



填报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                      电话:


公务接待联系单(电话记录)


日期:                                  编号:  

来访单位


来 宾

人 数



结账


市陪同人员

及  人  数


联系人

及电话


用餐地点


费用

(元)


住宿

地点


费用

(元)


接待事由


经办人

及电话


审批人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


公务接待联系单(电话记录)


日期:                                  编号:  

来访单位


来 宾

人 数


根联


市陪同人员

及  人  数


联系人

及电话


用餐地点


费用

(元)


住宿

地点


费用

(元)


接待事由


经办人

及电话


审批人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


龙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单位名称:

来访单位


来访时间

来宾人数


接待

事由


公务活动

项目


来访人员

及职务


接待场所


费用(元)


经办人


审批人


填表日期:

注: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排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附件:4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车辆维修审批单


用车单位:                         维修日期:    年   月   日

车 号


驾驶员


材  料  名  称

金  额

维修时间

金  额









































小  计

小  计



合  计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

意   见


备注:1、维修点请凭此单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

2、维修金额500元以下的,报局办公室批准;维修金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报分管车辆领导批准;3000元以上的,报主管领导批准。


附件:5


龙泉市全市性会议(活动)报告审批表


主送:           办公室         抄送:            办公室

申报单位


会员名称


会员内容


参加对象


需邀请出席的

领导及具体安排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会议地点


会议经费

及开支渠道


办 公 室

审核意见


市 领 导

审批意见


注:1.此表一式二份,按隶属关系,提前10天分别主送和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各一份。2.此空白表可自行复制。


申报单位:            (章)      年     月     日


龙泉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

(一)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融资贷款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其他部门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项目资金必须纳入政府投资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集中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统一纳入龙泉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统一支付。

(四)绩效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管理,必须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支出绩效。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交通运输局是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工程预、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及工程变更的审核管理;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等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概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预算安排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同时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采用“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一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布置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建议表、预算初步测算表,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一下: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提出资金预算控制数,将任务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二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进一步衔接和细化,编制项目资金收支细化预算。续建项目以批准的概算及签订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为依据,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新建项目按批准概算的有关内容和项目的进度需要进行编制;完工项目根据项目资金结余及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编制;对未报送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下:主管部门根据经市政府审批后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数,将任务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分户核算”。在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资金纳入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为确保财政建设资金按需足额到位,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年初下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用款需求,填写《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需求申请表》,于每月15日前向局计财科报送下月用款计划,局计财科根据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总量进行拨付。对未按要求上报用款计划的,原则上当月不安排资金。

第九条  项目的工程价款、设备购置资金等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和《交通工程项目审批表》进行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项目变更和调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后批”,项目单位应在竣工及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则上项目管理机构不予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应予保留。

第十三条   项目经审查核定的结余资金,应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其他交通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项目投资制衡机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建立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对下列事项实施财务监督:

(一)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二)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

(三)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招投标制度情况;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

(五)是否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六)应上缴的各项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回所拨资金或暂停拨款。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出说明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财政局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管理的其他交通政府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支出内部控制,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费用和资金风险,在结合本局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下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权限

1、事前报批:需要事前报批的支出报分管领导批准。

2、权力制衡:财务支出按照经办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的程序审批。重要事项及大额资金支出按《龙泉市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执行。

3、分级管理:由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的事项,由局办公室审核;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的事项,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二、审批程序

(一)工资薪金支出

1、指挥部人员增减及工资薪金变动,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指挥部财务根据局办公室抄送的人员增减、薪金变动抄告单进行日常发放管理。

2、工资、津贴等发放。指挥部财务每月按时造册,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发放。有薪金变动、人员增减,按照局办公室抄告单及时进行薪金调整和办理人员增减五险一金变动手续。                                       

2、年度考核奖金、专项考核奖金及其他工作补贴的发放。由局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后,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发放。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水费、电费、电话费用支出。指挥部财务填写费用报销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发放。

2、办公费用支出。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发放。

3、差旅费支出

(1)市外出差管理按《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执行,出差人外出前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副职出差报主管领导批准。出差人外出回来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出差审批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2)市内出差管理按《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执行,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内出差的审批和登记,指挥部财务根据下乡登记表按月进行统计,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4、资产采购

(1)日常低值易耗品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2)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执行,具体采购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

(3)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并提供审批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发放。

5、公务接待费支出

公务接待管理参照《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制度》执行。经办人填写接待费报销单并提供公务接待单、公函或电话记录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发放。

6、车辆运行维护费用支出

车辆管理参照《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公车管理办法》执行。

(1)油卡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购买,一车一卡,驾驶员原则上不再报销汽油发票,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说明情况,经分管车辆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2)车辆过路费次结次清,一事一单,并备注出差事项及地点。

(3)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金额500元以下的,报局办公室批准;维修金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报分管车辆领导批准;3000元以上的,报主管领导批准。

(4)经办人填写机动车辆费用报销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7、会议费用支出管理

会议费用支出参照《龙泉市会议管理规定(试行)》(龙委办发[2014]24号)执行,筹备科室提出召开会议理由、会议议程、参加会议人员和规模、会议经费预算及开支渠道、邀请出席领导名单等,报分管领导审批。

会议费用原则上要求一次性结清,经办人填写会议费报销单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等,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发放。

8、培训费支出管理 

培训费用支出按照《关于龙泉市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龙财行[2018]31号)执行,分管领导根据培训通知提出建议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提供相关依据,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9、以上公用费用支出,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按《关于实施龙泉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执行,特殊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说明书,报财务部门审核,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作为结报审核依据。

(三)专项资金支出

1、基建款拨付,参照《龙泉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1)工程价款支付:

① 施工单位填写《龙泉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工程款(费)支付申请告知单》并提供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财政局预审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②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价款预付(结算)账单》,建设单位经办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2)工程费用支付: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费用报账单》,建设单位经办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3)征迁补偿费用支付:补偿单位(个人)提供收款收据或请款单,补偿合同及补偿清单等,建设单位经办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2、沿线农村公路补助专项资金拨付。由分管领导提出分配方案,报局党组批准发文后拨付,需报财政、市政府审批的,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收集所属村与道路建设有关的建筑业税务发票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公章),填写拨款申请单及费用报销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核准后支付。

三、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局的内部审计工作, 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 审计组可由局内审小组成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 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 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纪检部门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七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 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离任前, 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 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小组在接到办公室建议15日内, 组成审计组, 在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是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局党组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项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与内部审计小组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 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八条  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做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局党组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审计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局党组,经批准后移纪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小组向纪检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

第二十四条  纪检应将移送事项的审理结果向内部审计小组反馈,以便内部审计小组将审计情况完整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7.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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