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龙泉市农业局、龙泉市财政局制定了《龙泉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农业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
龙泉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力全省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区建设。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外地籍但持有龙泉居住证的农户在申请时需提交所在村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
(二)补贴机具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见附件1)。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贴产品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四)补贴产品投档。由省农机局组织开展农机补贴产品投档工作,对农机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汇总公布投档产品信息,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由省农机局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二)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本市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30%。
(三)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受理单位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二)申请。购机者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购置牌证管理、现场安装或省级累加补贴的产品须到龙泉市农业机械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农机站”)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应先完成安装并经市农机站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
(三)审核和公示。市农机站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市农机站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市农机站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机者。
(五)归档。市农机站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农机站统一管理。
五、工作职责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农业局、财政局指导下,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包括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查(含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出厂编号、补贴机具标识)、补贴资金申请受理、结算意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定期将结算资料报至市农机站。
(二)市农业局。主要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信息公开,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重点开展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建立补贴机具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并完成年度政策实施绩效考评。
(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农业局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参与重点补贴机具检查工作,统筹整合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六、管理与监督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对申请粮食烘干机的主体,对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提供帮助。鼓励开展集中受理,推行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补贴机具核查工作,做到“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市农机站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售后维修、违规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服务能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通过会议、培训和联村结对工作,大力开展补贴政策宣传、解读和服务指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20 年 乡镇(街道)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的信息表
附件1:
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14大类33小类76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铺膜机
1.2.2筑埂机
1.2.3驱动耙
1.2.4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免耕播种机
2.1.2水稻直播机
2.1.3旋耕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1.2中耕机
3.1.3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式喷雾机
3.2.2风送式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3割晒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打(压)捆机
4.4.2搂草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粮食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揉丝机
9.1.3饲料混合机
9.1.4颗粒饲料压制机
9.1.5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送料机
9.2.3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热风炉
12.1.2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2.1.3水帘降温设备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附件2
20 年 乡镇(街道)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的信息表
公告单位(公章):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