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站: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18〕48号)、《丽水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丽农发〔2018〕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全市动物诊疗机构为重点,全面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依法取缔非法动物诊疗机构,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从业行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改善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依法加强从业准入管理
1.针对诊疗机构。重点整治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虽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因装修、改造等原因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等问题。
2.针对从业人员注册备案。重点整治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人员在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合作社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具兽药处方,协助执业兽医师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未经执业备案;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未经执业注册即开展执业活动和出让、出租、出借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按规定登记为乡村兽医即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等问题。
(二)严格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1.针对动物诊疗机构。重点整治动物诊疗机构未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建立执行兽医处方内部管理制度,使用不符合《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的兽医处方笺或电子处方笺;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或兽医师执业证书,未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经营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等问题。
2.针对从业人员。重点整治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规定报告执业活动,未按规定执行兽医处方制度或使用兽医处方不规范,特别是2017年12月31日后助理兽医师继续开具处方;乡村兽医未具备固定从业场所和必要兽医器械,未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或违规使用假劣兽药;执业兽医未按规定报告兽医执业活动情况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结合各乡镇(街道)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与动物诊疗机构全面签订《动物诊疗单位动物防疫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附件1)。
(二)集中整治阶段(7-8月)。结合“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乡村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动物诊疗机构和个人依法取得许可和依法从业专项检查。
(三)深入巩固阶段(9-10月)。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各乡镇(街道)要总结近年来动物诊疗活动监管及今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调查表(见附件2)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畜牧兽医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动物诊疗行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重视,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工作培训,确保专项整治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告知书等途径,向社会特别是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教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投诉电话,依法从严处理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并对非法诊疗、无证行医等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执业兽医队伍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乡村兽医登记、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实际工作同步更新,从而实现执业全程监管,不断提高兽医队伍信息化管理水平。
联系人:吴雨薇,联系电话:639379。
附件:1.动物诊疗单位动物防疫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
2. 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
龙泉市农业局
2018年6月27日
附件1
动物诊疗单位动物防疫法律责任告知
承诺书
各动物诊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规章,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现将你单位应履行的有关动物防疫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依法诊治。
二、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动物诊疗机构条件,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获证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按规定报告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三、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诊疗机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名称。
四、应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五、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六、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七、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按规定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八、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以及医疗废弃物,不具备处理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做好处理记录。
九、按照当地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配合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已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己全面清楚了解,并承诺严格履行上述义务,主动接受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和责任单位(人): (盖章)
告知单位:
告知和监管责任人:
告知和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
填报单位:
整治工作开展 情况 | 整治工作成效 | |||||||||||||||
开展执法次数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发放宣传资料(份) | 签订承诺书(份) | 清理关闭不合格动物诊疗机构数量 | 移送违法案件数量 | 查处违法案件数量 |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万元) | 罚款 金额 (万元) | 新注册执业兽医人数 | 新备案执业助理兽医师人数 | 新登记的乡村兽医人数 | 整治行动后 动物诊疗机构数量(家) | 整治行动后 兽医人员数量 (人) | |||
动物 医院 | 动物 诊所 | 执业 兽医师 | 助理 执业 兽医师 | 乡村兽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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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