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现将龙泉市万奇木艺有限公司安青山分公司“3.5”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事故名称 | 龙泉市万奇木艺有限公司安青山分公司“3.5”高处坠落事故 | |
事故单位 | 龙泉市万奇木艺有限公司安青山分公司 | |
事故时间 | ||
事故地点 | 龙泉市万奇木艺有限公司安青山分公司(浙江龙泉市中山东路14号) | |
事故性质 |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
事故 调查情况 | 1.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龙泉市万奇木艺有限公司安青山分公司“3.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龙政办发〔2018〕12号),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于 2. | |
事故 处理 情况 | 责任单位 | 1.市安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龙泉市万奇木艺有限公司安青山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人民币(¥2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责任人 | 1.市安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龙泉市万奇木艺有限公司安青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23400元)的行政处罚; |
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