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下发的《龙泉市刀剑管理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18〕86号,原文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 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保护和发展龙泉刀剑产业,规范龙泉刀剑生产、经营、寄递活动,打击非法制贩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涉及的法律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 《龙泉市刀剑管理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14〕10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7.《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
8.《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
9.《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11.《快递暂行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3.公安部《关于做好上合组织青岛峰会期间枪爆等危险物品运输临时管控工作的通知》;
14.公安部、国安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15.《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危险物品管控工作的通知》;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1.《实施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龙泉刀剑的生产、销售,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公安备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
2.《实施办法》中第七条:申请生产、销售龙泉刀剑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和变更手续。在互联网络销售一类、二类龙泉刀剑的,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
3、《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生产龙泉刀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一类、二类刀剑必须在剑身上刻制商标和电子追踪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中“4.2 电子追踪标识”。
4、《实施办法》中第九条:生产一类、二类龙泉刀剑的企业和个人在刀剑样品备案时,必须提供刀剑的电子追踪标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刀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5.安全技术要求与尺寸规格限制”。
5、《实施办法》中第十条:销售一类、二类龙泉刀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建立购销实名登记制度。销售时,应当查验购买单位、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购买管制器具的品名、型号、电子追踪标识和数量等信息,录入刀剑购销管理系统。
依照《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中“8.安全管理要求”。
6、《实施办法》中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一类、二类龙泉刀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丢失、被盗。持有龙泉刀剑的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刻制电子追踪标识的服务机构现场应当设置视频监控,保存时间不低于30日。
依照《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四条。
7、《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一类、二类龙泉刀剑丢失、被盗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依照《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8、《实施办法》中第十三条:邮寄龙泉刀剑的,凭合法生产、销售的有效凭证如实向邮政、托运、物流等寄递企业登记。禁止匿名、谎报品名邮寄龙泉刀剑,一经发现由邮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暂扣,并移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寄递一类、二类龙泉刀剑,应当在寄递包裹外包装上张贴“龙泉刀剑专用标识”。
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9、《实施办法》中第十四条:邮政、托运、物流等寄递企业应当认真核查寄递物品,落实寄递验视、登记报告制度,发现有匿名、谎报品名寄递龙泉刀剑的,应暂停寄递,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0、《实施办法》中第十五条:一类、二类龙泉刀剑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行业团体标准进行生产、销售,销售展示应在封闭式柜台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行业团体标准的刀具。禁止生产非生产、生活需要的大砍刀、大片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8.安全管理要求”。
11、《实施办法》中第十六条:严禁利用互联网发布龙泉刀剑含有危险性、杀伤性的图片、视频。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六条。
12、《实施办法》中第十七条:龙泉刀剑禁止在流动或临时性摊点销售。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销售管制刀具。
依照《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8 安全管理要求”。
13、《实施办法》中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一类、二类龙泉刀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之规定,依法查处:(一)不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二)不如实记录一类、二类龙泉刀剑生产、销售流向信息的;(三)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内销售龙泉刀剑的。
依照《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14、《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五条:携带一类、二类龙泉刀剑,未携带购销、发票、收藏证书等合法证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刀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5、《实施办法》中第二十六条:邮政、托运、物流等寄递企业不落实寄递验视、登记报告制度,致使发生非法寄递管制刀具,由邮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依法查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16、《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销售管制刀具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依照《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安全管理要求”。
17、《实施办法》中第三十条:销售企业和个人不得向下列人员销售管制刀具,一经发现,管制刀具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一)未满18周岁的;(二)患有精神疾病的;(三)具有打架斗殴、扬言报复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四)其他不宜持有管制刀具情形的。
依照《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安全管理要求”。
18、《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一条:禁止公民个人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下列场所,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车站、码头;(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三)幼儿园、学校、医院;(四)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场馆、体育场馆;(五)网络、游戏、歌舞、洗浴等娱乐服务场所;(六)广场、公园、风景游览区;(七)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八)公共汽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依照《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