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5〕23号)、《龙泉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龙政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促进电子商务要素集聚,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快传统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二、扶持对象:
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并主动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网店)、电子商务运营主体(运营商、服务商等)、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重点扶持销售本地产品、带动本地产业发展的电子商务主体。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建设。
1、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运营管理奖励。
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空置楼宇发展城区或乡镇(农村)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对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企业(网店)入驻率和注册地在龙泉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数占比均达到80%(含)以上,且由一个企业统一运营的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按使用面积、年度销售额、入驻企业(网店)数、龙头型网店数(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公共服务水平、每千平米平均销售额增长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奖励,具体标
准如下:
使用面积[㎡以上(含)] | 年度销售总额 [万元以上(含)] | 入驻企业(网店)数[家以上(含)] | 龙头型网店[家以上(含)] | 公共服务水平 | 奖励 金额 (万元) |
3000 | 5000 | 30 | 1 | ?拥有专职管理人员; ?开展数据统计与分析,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数据分析报告; ?年度孵化网商至少10个,并举办网商培训与交流; ④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⑤完成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临时任务。 | 10 |
5000 | 8000 | 40 | 2 | 20 |
7000 | 10000 | 50 | 3 | 30 |
10000 | 12000 | 60 | 4 | 40 |
12000 | 15000 | 70 | 5 | 50 |
(1)对当年新建的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且同时符合上表使用面积、年度销售额、入驻企业(网店)数、龙头型网店数要求的,按相应档次金额奖励给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运营企业。
(2)第二年起,在同时符合上表使用面积、年度销售额、入驻企业(网店)数、龙头型网店数的基础上,增加每千平米平均销售额增幅的指标考核(本政策出台前已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以2015年数据为基础)。每千平米平均销售额同比增幅达到10%(含)以上的,按相应档次奖励金额奖励;同比增幅达到20%(含)以上的,按相应档次奖励金额的1.2倍予以奖励。
(3)上表有关公共服务水平指标的5项内容,每项占20%。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运营企业必须根据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并及时上报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少完成一项,在第(1)条或第(2)条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扣除20%,扣完为止。
2、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装修补助:对当年新建且符合第1条第(1)项要求的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的装修费用(侧重于通信设施、培训设施、展示区建设、安保设备添置等公共服务功能方面的投入)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15万、20万、25万和30万。(与第1条表内各档次相对应,凭合法凭证。)
3、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租金补助。对入驻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含跨境电子商务和残疾人电商创业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按营业面积实行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为每平方米3元/月。(由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运营企业统一申报,凭合法凭证。)
4、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平台物流费用补助。对入驻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给予年度跨境物流费用3%的补助。(以EMS龙泉公司开具的快递费账单和发票为依据,由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平台运营企业组织申报。)
5、鼓励企业(网店)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同等条件下,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优先享有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集聚平台(园区)内企业的纳税辅导,对其优惠政策予以倾斜支持。
(二)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6、鼓励龙头企业发展。根据省商务厅发布的年度网络零售额统计数据,对排名位于全市前5位且实现同比增幅2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给予奖励,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奖励3万元,个人网店奖励1.5万元。
7、鼓励电子商务主体个转企。对当年由个体工商户注册成本地企业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0.3万元。
8、鼓励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阿里巴巴、淘宝、天猫、敦煌网、京东等)、自建专业电子商务平台或委托第三方代运营等方式开展电商应用(含跨境电子商务),对当年新开展电商应用且实现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服务或技术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开展电商应用的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且实现增幅30%以上、500万元且实现增幅20%以上、1000万元且实现增幅10%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3万和5万元奖励。(企业需提供店铺名称、网址、后台销售数据等相关佐证材料)。
9、鼓励电商回归。对当年从市外回归,并在我市依法注册和销售,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和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10、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年度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额排名全市前十位,且年度零售额不低于1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跨境物流费用3%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零售额以企业销售的电商平台后台数据为准,物流费用以EMS龙泉公司开具的快递费账单和发票为依据。
(三)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配套体系。
11、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力度。设立电子商务年度宣传经费30万
元,用于我市电子商务宣传和经验推广,打造电子商务发展品牌。
12、加强电子商务学习培训。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组织电子商务知识和技能等有关培训。培训费用参照《丽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丽财行[2014]303号)执行,由市经信局(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方案,按实际支出报销。
13、支持电子商务示范村镇建设。引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或村,积极申报淘宝村、电商村(镇)。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丽水市级电商村(镇)称号的,分别奖励所在乡镇(街道)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用于推进电子商务专项工作。设立淘宝村、电子商务村(镇)专项建设资金30万元,用于淘宝村、电子商务村(镇)网店的门面改造、广告宣传、租金补贴等配套建设。(淘宝村的建设由街道、社区或村委会实施,建设方案需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论证同意。)
14、支持“电子商务进万村”电商服务站建设。鼓励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商店等资源,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当地村民(市民)提供网络代购和各类产品销售及其它服务。对验收合格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含省级补助)
15、支持发展城区智能投递终端。企业当年在城区新建社区智能投递终端,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每个终端奖励1万元。(含省、丽水市级补助)
16、支持电子商务供销平台建设。 根据企业组织的供货产品数量、种类,带动网店发展的数量等标准,每年评选龙泉市电子商务示范供销平台2家,每家奖励3万元。
17、加强电子商务数据分析。
(1)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关于提供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的函》(浙电促函〔2015〔3号〕),每年向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购买大数据服务,健全我市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2)对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系统,且每月按要求上报有关报表的企业,每年奖励500元信息费。
18、提升龙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龙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每年度签订工作任务书,根据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助。(含省级补助)
19、扶持农村电子商务活动推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经费,重点推动全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课题研究、学习考察、论坛沙龙、论坛、展会、农村电商人才引进与使用,依托淘宝、京东等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我市农特、旅游产品为主题的推广活动等。
20、促进物流快递企业提升服务。鼓励并支持我市物流快递企业加强地区间的交流合作,向公司总部争取相关政策,降低我市物流快递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21、建立乡镇(街道)、部门考核机制。
(1)根据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年度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增幅、电商创(从)业人数、有效经营的网店数等多项指标,结合电子商务企业(网店)负责人户籍地、创业经营地等因素,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电子商务发展综合考核,并给予表彰。
(2)根据《龙泉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龙政办发〔2016〕5号)以及《关于打造电子商务“三大体系十大工程”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大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办发〔2015〕44号)等文件精神,对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实施综合考核,并给予表彰。
2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开拓市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网店)通过展会开拓市场,对参与政府组织的龙泉市级、丽水市级,浙江省级(含省内其他地市级)、浙江省外(含国际)展会,分别给予每个展位500元、1000元、2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每个等级的展会每年只补助一次。
23、鼓励企业和个人创先争优。
鼓励电商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由商务部门组织的电子商务人才技能培训。个人被评审部门认定为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高级电子商务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个人被评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鼓励企业申报创建培训机构和实践基地。被省商务厅认定为浙江省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国家、省、市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活动和比赛。个人获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行政部门颁发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附则:
(一)符合以上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于次年1月底前向龙泉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经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兑现。
(二)企业或个人同一事项涉及财政(或上级部门)多项补助和奖励的,按补助或奖励最高的一项执行。本政策的补助和奖励,从2016年开始按年度执行。
(三)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不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行业调研、数据统计、特殊行业监管(如刀剑追踪溯源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工作或其他违法违规事件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商务局)、团市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