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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484/2018-24835   发布机构:龙泉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2018-06-21   文号:龙水利〔2018〕137号

关于印发龙泉市开展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8-10-08 15:05: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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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规范用水秩序,保证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龙泉市开展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泉市水利局

2018年6月21日


龙泉市开展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规范用水秩序,保证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并重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执法整治为手段,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国打击非法取水行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整治范围

我市辖区内非法取水(即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工商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

三、整治重点

以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调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手段,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取水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整治重点如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

(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非法取水的。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相应副主任和市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全市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各乡镇、街道、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制订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各地开展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指导和督促非法取水当事人自查自纠,制定各辖区相应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治水办:负责联系各河长及河长单位对各级“河长制”河道非法取水整治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全市工业企业名单、工业用水量等基础数据,并配合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非法取水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市管网供水企业名单、商用混凝土公司名单、用水量等基础数据,督促协调各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和在建工程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名单和养殖规模,督促协调各畜禽规模养殖场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整治非法取水工作的执法依据,确定拆除(封闭)取本工程(设施)对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

工业园区:负责提供辖区内工商企业名单、用水量,督促协调区域内工商企业和在建项目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配合所在镇(街道)做好摸底调查和自查白纠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全市制砂场、用水量,督促协调各企业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

市旅游局:督促协调景区和星级宾馆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

五、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5日至7月14日)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对辖区内工商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摸,并发放水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非法取水情况的填写《全市河道(湖泊、地下)非法取水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于7月16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8月14日)

各地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立足自查自纠,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非法取水当事人座谈会,告知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知道、督促当事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自行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补办又不自行拆除(封闭)的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整治对象。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5日至9月14日)

1、凡无《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自告知书下发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2、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且不自行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仍存在非法取水行为的,进行立案查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于9月14日前予以强制拆除或封闭。

3、对党员干部涉及非法取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公开曝光,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四)巩固提升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

1、集中整治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16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成效进行评估验收,并督促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2、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市、镇、村三级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打击非法取水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常抓不懈。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加强宣传,积极落实,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的思想观念,尊重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权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水利目标考核及市“五水共治”年度考核,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要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工作班子,负责具体整治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意识。在全市范围内查处非法取水行为、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时,要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违反执法程序行为的发生,公开、公平、公正处理违法案件。

附件:全市河道(湖泊、地下)取水情况登记表


 

附件:

全市河道(湖泊、地下)取水情况登记表

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部门)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取水口地点(经纬度)

取水规模

(立方米/天)

取水口所在河道

取水时间

(起—止)

是否审批

备注

备注:1.由各乡镇街道(部门)负责汇总,并盖章,于7月16日前报市水利局水政科。

2.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如今后是检查组、上级检查组包括记者发现有未查明的非法取水企业,要查明情况并追究相关责任。

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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