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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18-41699 主题分类: 企业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0-08
文号: 龙政办发〔2018〕7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18-0024
有效性: 废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季贞 发布时间:2018-10-17 10:10: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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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暨“低散乱”整治推进大会精神,根据《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微企业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 号)文件要求,规范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的建设和管理,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生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小微园规划建设

(一)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小微园开发主体(属地政府或建设平台)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划,制定小微园建设方案,小微园建设方案经市小微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小微办)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加强建设单位资格审查。对产权开发式、企业联建式、标准厂房式等模式开发的小微园,开发主体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小微园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出让文件附件一并公布,确保小微园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顺利进行。

(三)优化小微园设计。每个小微园应明确1-2个符合本地重点发展的主导行业或特色产业。小微园开发主体和建设单位应充分对接拟入驻企业,根据产业定位、项目功能、工艺流程要求等设计空间结构,提高小微园的行业匹配性。

(四)限制厂房销售(出租)面积。产权式开发小微园,单个入园企业销售建筑面积原则在300—3000平方米以内;出租式小微园,单个入园企业租赁建筑面积原则上在500—5000平方米以内;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实行按层或按栋出售(出租)。

二、加强入园企业审查                       

(一)引导产业集聚。小微园要根据规划确定的产业类型,招引成长型、科技型行业企业及符合要求的相关企业入驻,其中主导产业企业不少于80%。

(二)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为龙泉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2.企业无自有用地,或企业现有用地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土地。

3.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发展布局要求,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以及符合我市能耗控制要求,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产业布局、产业政策、环保、能耗不符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4.入园项目达产后税收不低于亩均1万元/年。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入园:

1.成长型小微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高者优先。

2.科技型小微企业:(1)近三年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平均在2%以上;(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3)项目产品获得丽水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3.优质企业:(1)行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配套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2)拥有省级以上品牌(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企业;(3)亩均税收高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原有用地已充分利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4.异地搬迁企业:在我市已供过工业用地,且厂房被征收或者将被征收的企业;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改建、“三改一拆”、老旧工业点改造、小微园建设土地征用等工作的企业,其中“低、散、乱”企业需经整改或组合后入园。

(四)企业入园程序

小微园开发主体根据小微园建设方案,制定入园企业准入标准;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小微园开发主体提出入园申请;小微园开发主体会同市小微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联审联评,择优确定入园企业建议名单,报市小微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进行公示;经审核的入园企业与小微园开发主体签订入园协议,入园企业出具履约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产权式入园企业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根据入园协议及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严格转让(转租)管理

入园企业购得或租用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出租。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小微园开发主体按原合同出让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回购价格按原合同出让价加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小微园开发主体放弃回购,须经市小微办批准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为同行业企业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条件。配套设施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建设单位自持的厂房出租给企业的,须经小微园开发主体审核同意后方可出租。承租企业不得自行转租厂房,若租用厂房不再自用,需退回给小微园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由小微园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重新出租,重新租赁入驻企业需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的入园企业,属地政府或小微园管理单位有权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限制,相关部门必须做好配合。

三、加强小微园运营管理

(一)降低入园企业成本。产权式开发的小微园应限制销售均价,销售均价应在建设方案中明确。出租式小微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区域其他厂房的租金水平。鼓励建设入园企业共享(公用)的生产配套设施,减少企业重复投资。

(二)推行专业化运营管理。项目开发主体和建设单位须负责组建小微园管理单位或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用房按照非住宅用房的规定标准予以配置。入园企业需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并定期公布。

(三)建立物业维修金和保修金制度。产权开发式小微园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金和物业保修金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收取标准由开发主体自行确定,并缴存至小微园开发主体,其使用流程参照我市物业专项维修金和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强履约监管。小微园开发主体必须与小微园建设单位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开发建设要求、销售价格限制、厂房销售(转让)管控、企业入园、产权分割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小微园开发主体与入园企业签订的《入园协议》必须对产业类型、投产时间、亩均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转让限制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小微园开发主体作为监管主体严格落实履约管理责任,对违约的企业要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终止合同和清退出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龙泉市小微企业入园程序

2.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申请表

3.龙泉市小微企业园项目准入条件(样本)

4.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入园项目评估表

5.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入园协议(租赁类及产权类样本)

6.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承诺书(样本)

附件1

龙泉市小微企业入园程序

 
 
 

附件2

龙泉市        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类型

内资/外资

行业类型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拟租赁面积


职工人数


项目基本

情况介绍

生产项目



总 投 资


前三年度产值




前三年度税收




主要产品


生产工艺


主要设备


年用电量


符合优先

入园的条件





属地政府

意见





小微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备注: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优先入园条件证明材料。

 

附件3

龙泉市小微企业园项目准入条件(样本)

为把好小微企业园入园项目准入关,提高入园项目质量,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根据《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        小微企业园项目准入条件,具体如下:

一、为龙泉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企业无自有用地,或企业现有用地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土地。

三、入园项目为        类项目,符合       小微园产业定位。

四、入园项目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管控要求(一类或二类工业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污染排放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五、入园项目必须符合我市能耗控制要求,采用的设备、工艺、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入园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达到  万元/年以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年   月   日

附件4

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入园项目评估表(样本)

项目

评估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项目实际情况

评估组打分

产业政策与节能减排(10分)

符合小微企业园主导产业规划,且是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得4分;符合小微企业园主导产业规划,一般的企业,得2分。



符合能耗要求的,得3分。



符合环保要求的,得3分。



投资强度(10分)

达到《浙江省制造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表》(浙亩均办【2018】2号)文件规定的四类地区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的(设备投资占总投资50%计算),得10分,每加减一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最高加减分不超过3分。



技术水平(20分)

上年度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的比例在3%以上(含),得5分;在2%以上的,得3分。



列入国家扶持项目的,得7分;列入高新技术类相关计划的科技型产业化项目,以及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企业,得5分;列入丽市级一般性扶持项目或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规模达200万元以上的,得3分。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内获得发明专利的,得5分;近三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的,得3分。



近三年内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加8分;获省级一等奖的,加6分;获省级二等奖的或市级一等奖的,加4分;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的,加2分;获得市级三等奖,加1分。项目实施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加3分。加分不重复计算。



现实条件(50分)

市内未供过工业用地的企业,上一个年度缴纳税收总额20万元的,得20分,每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减1分,直至扣完为止;市内已供过工业用地的企业或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上一个年度缴纳税收100万元的,得20分,每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减1分,直至扣完为止。



市内未供过工业用地的企业,前三个年度亩均税收3万元的,得20分,每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减1分,直至扣完为止;市内已供过工业用地企业或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前三个年度亩均税收8万元的,得20分,每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减1分,直至扣完为止。



拥有国家相关部门评定品牌的,得5分;省级的,得3分。



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列入上市的,加5分;列入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加5分。(加分不重复计算)



发展前景(10分)

根据项目实施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产品市场前景等情况,予以评分。



合计




企业名称:                                         总分:

建议:£推荐     £不予推荐        评估人员签名:

附件5

龙泉市         小微企业园

(租赁类样本)

合同编号: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经乙方主动申请、甲方严格审核,甲方同意将       小微企业园部分厂房出租给乙方用于工业项目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约定如下:

一、基本要求

乙方必须是龙泉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乙方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小微园产业发展定位,具有培育潜力,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各类强制性指标要求。

乙方入园项目名称,主要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项目必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建成投产,总投资额不少于万元。项目投产后第二年开始,乙方在本市上缴税收不低于元/年。

二、租赁厂房面积、期限、价格

1.租赁面积。乙方向甲方租用位于小微企

业园幢层面积㎡的厂房,幢层面积为

㎡的非生产用房和㎡的空地。

2. 租赁期限。乙方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最长不超过五年)。

3.租赁价格

3.1 租金      第一年:厂房、非生产用房、空地共计年租金元/年;第二年厂房、非生产用房、空地共计年租金元/年;第二年厂房、非生产用房、空地共计年租金元/年;第三年厂房、非生产用房、空地共计年租金元/年;第四年厂房、非生产用房、空地共计年租金元/年;第五年厂房、非生产用房、空地共计年租金元/年。

3.2租赁押金

租赁押金标准为承租厂房、非生产性用房3个月的租金,共计元。若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乙方在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将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的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3.3其他费用 

乙方生产、办公、生活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厂房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由甲方负责缴纳。

4.租赁费用支付      乙方应在本租赁合同签订生效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租金、租赁押金共计元。以后年度租金在每年      

月日前一次性缴清。租金由乙方汇至甲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三、厂房交付和管理     在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租赁厂房按现状交付乙方用于工业生产。水、电、气由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开户安装,费用自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租赁厂房的建筑设计规范,如乙方须对租赁厂房进行装修、改建,应根据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装修、改建设计,并将装修、改建方案报甲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后改建、装修增加的附属物权属归出租方所有。

乙方不得擅自在承租的空地、消防通道、及其他过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安全生产

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工作,服从甲方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检查和督促。

2.乙方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

3.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应急救援,疏散预案;

4.乙方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5.乙方对承租厂房的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所在地的安监、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报告。

五、环境保护

乙方需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环保手续、建设配备环保设施,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按规定处置固废。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和生产工艺,严禁偷排漏排污染物。

六、劳动用工

乙方要严格落实劳动用工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在甲方备案。

七、物业管理

小微园区物业管理由甲方统一安排物业管理单位,乙方要支持、服从甲方及物业单位管理,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注意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爱护园区公共设施,保持园区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在厂区内外随意堆放物品、乱扔垃圾固废、悬挂条幅、喷涂广告等。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投产达产,上缴税收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腾空,乙方需无条件同意。

2.乙方不得私自转租租赁厂房,如私下转租,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不再退还租金和押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租金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逾期60天未交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应缴清所欠租金及滞纳金,并在15日内无条件搬离租赁的厂房。     4.乙方需续租厂房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给予续租。乙方若期满后不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60日内提出,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租赁厂房恢复原状返还甲方,并按期迁离。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厂房的,乙方必须缴清逾期所欠租金及滞纳金,甲方有权依法收回租赁厂房,并通过法律程序强行清场,就厂房内遗留物品甲方不负保管责任。在承租期内若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提前60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租金按实际租期结算,租赁物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 

5.乙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办理手续,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欠薪事件和重大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市小微办备案壹份。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承租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龙泉市         小微企业园

(产权类样本)

合同编号: 

小微园开发主体(简称甲方):

小微园购房企业(简称乙方):

经乙方主动申请、甲方严格审核,甲方同意将       小微企业园部分厂房出售给乙方用于工业项目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约定如下:

一、基本要求

乙方必须是龙泉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乙方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小微园产业发展定位,具有培育潜力,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各类强制性指标要求。

乙方入园项目名称,主要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项目必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建成投产,总投资额(含购房款)不少于万元。项目投产后第二年开始,乙方在本市上缴税收不低于

元/年。

二、购买厂房面积、价格

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小微企业园幢层面积㎡的厂房,幢层面积为 ㎡的非生产用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年,价格为

万元。

三、厂房交付和管理     在本入园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出售厂房按现状交付乙方用于工业生产。水、电、气由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开户安装,费用自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出售厂房的建筑设计规范,如乙方须对厂房进行装修、改建,应根据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装修、改建设计,并将装修、改建方案报甲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乙方凭本入园协议和相关购房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做好协助服务。

乙方不得擅自在小微园区内的空地、消防通道、及其他过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所购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出租。如乙方因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甲方按合同出让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回购价格按合同出让价加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甲方放弃回购,须经市小微办批准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为同行业企业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条件。乙方所购配套设施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乙方所购厂房不再自用,确需对外出租的,承租企业应为同行业企业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条件,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租用。     四、安全生产

1.乙方在经营期间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工作,服从甲方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检查和督促。

2.乙方对产权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

3.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应急救援,疏散预案;

4.乙方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5.乙方对厂房的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所在地的安监、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报告。

五、环境保护

乙方需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环保手续,建设配备环保设施,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按规定处置固废。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和生产工艺,严禁偷排漏排污染物。

六、劳动用工

乙方要严格落实劳动用工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在甲方备案。

七、物业管理

小微园区物业管理由甲方统一安排物业管理单位,乙方要支持、服从甲方及物业单位管理,注意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爱护园区公共设施,保持园区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在厂区内外随意堆放物品、乱扔垃圾固废、悬挂条幅、喷涂广告等。

八、费用负担

乙方生产、办公、生活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所购厂房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由乙方负责缴纳。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投产的,需按每平方每日0.1元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2.乙方上缴税收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需按合同税收与实缴税收差额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3.乙方不得私自转让厂房,如私下转让,甲方有权函告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私自出租厂房,如私下出租,甲方有权函告相关部门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限制,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欠薪事件和重大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在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后,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入园协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市小微办备案壹份。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承诺书(样本)

小微园开发主体:

本企业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知悉《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和《入园协议》具体条款,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经审核确定的项目类型进行建设生产,并确保在年月日之前建成投产。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环保手续、建设环保设施,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绝不偷排漏排污染物,绝不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四、严格落实劳动用工相关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绝不出现欠薪事件。

五、依法依规纳税,项目投产后第二年开始,乙方在本市上缴税收不低于元/年。

六、及时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押金等,服从园区统一管理,保持厂区环境干净整洁。

七、不擅自在承租的空地、消防通道、及其他过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若厂房需装修、改建,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八、不擅自将厂房进行转租(出让)。若本企业不再使用,将直接退还给出租方(将由开发主体优先回购),且按期自行搬离清场。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任由(开发主体)和相关部门处理,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本企业承担。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印发

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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