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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18-41701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0-08
文号: 龙政办发〔2018〕7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18-0026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历史文化街区危旧房综合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季贞 发布时间:2018-10-16 10:19:4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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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历史文化街区危旧房综合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历史文化街区危旧房综合治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龙泉市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街区”)的保护利用,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加快街区危旧房综合治理工作,保障街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文件精神,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龙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定的西街、北河街、东街三处历史文化街区四至范围内的危旧房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所称的危旧房是指街区内经认定的C、D级危房及其他需要修缮、改善、整治的危旧住宅。

第四条 危旧房综合治理要严格遵循《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负责、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以历史文化街区内经认定的C、D级危房综合治理为着力点,分批次有序推进街区危旧房综合治理工作。第一批次,先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再其他C级危房;第二批次,对沿主街两侧的其他危旧房进行综合治理;第三批次,对街区内部的其他危旧房进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  危旧房综合治理基本原则。

在街区内开展各类建(构)筑物的修缮、改善、整治等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循“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维持生活延续性”的原则。

(二)坚持“修缮保护为主,改善利用为辅”,坚决防止盲目拆除、改建、扩建。

(三)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点)及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随意改变外观特征。

(四)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应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保存街巷肌理、传统院落的原有格局。

(五)其他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的改善,必须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第七条  危旧房综合治理基本要求。

(一)应保持传统泥木结构建筑原有的外部形态(含建筑布局、屋面、外墙、色彩及其施工工艺等)。

(二)应保护传统泥木结构建筑的结构形式、构造方式及装饰。

(三)原建筑保留的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建筑构件、附属物,应按原材料、原工艺进行修补或加固,并原位保存。

(四)建筑形式与街区整体风貌有冲突的,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予以整治。

(五)建筑已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点)和历史建筑的,应按《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修缮。

第八条  危旧房综合治理方式。

(一)修缮加固一批。修缮加固是指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占地、建筑高度(屋脊、檐口)、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有建筑格局、传统风貌和主要承重结构,对危旧房结构安全隐患点进行局部修缮加固的治理方式。

(二)改善利用一批。改善利用是指街区内经认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的房屋,因保持或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在原址对危房进行翻建的治理方式。

(三)征收(收储)一批。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对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和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房屋和土地,以及政府明确的拆迁改造和土地房屋征收(收储)及规划建设项目已划定的红线范围内的危旧房,实行征收或收储。

(四)证据保全一批。对街区内部分C、D级危房,因邻里矛盾纠纷等因素导致无法治理的,在实施房屋腾空和排除部分建筑危险性的前提下,给予证据保全,即对相邻各户房屋的历史现状、相邻通道、公共场所等实际情况,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示意图、视频录像等进行证据保全。业主承担住宅房屋日常安全管理、维护、修缮的第一责任。

(五)流转利用一批。对街区内具有利用价值的部分C、D级危房及其他危旧房,确因权属单位(房屋所有权人)目前无能力对危旧房进行治理利用的,可由业主(或授权委托人)对其房屋进行有偿租赁流转,由房屋使用者进行修缮保护利用。

第九条  危旧房综合治理政策。

(一)修缮加固类:

1.街区内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房屋修缮,由业主提出申请,经文旅委(文物局)会同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予以保护性修缮。

2.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其他危旧房,由业主提出申请,经住建局会同文旅委(文物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业主根据《保护规划》及《修缮导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缮的,经验收合格后,实行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街区内历史建筑,根据其修缮项目完成情况和门面装修情况,按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分等级补助。

历史建筑

修缮分级

第一级

第二级

历史建筑

修缮项目

完成《修缮导则》中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并对门面进行修缮

完成《修缮导则》中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并对门面进行修缮

补助标准

(元/㎡)

1500元

1200元

(2)街区内其他危旧房,根据其修缮项目完成情况,按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分等级补助。

其他危旧房

修缮分级

第一级

第二级

其他危旧房

修缮项目

完成建筑屋面、门窗、装饰特色、室内地面、木构架、楼栅、楼板等传统风格风貌整治修缮

墙体屋架基本完好,仅进行简易维修整治,按照传统风格风貌修缮

补助标准

(元/㎡)

500元

300元

(二)改善利用类:街区内经认定为C、D级需改善利用的危房,业主按照街区《保护规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善利用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定额补助。

(三)征收(收储)类:参照市政府出台的当年房屋和土地征收(收储)政策,进行统一征收或收储。

(四)证据保全类:街区内C、D级危房,在业主有意愿且符合证据保全要求的前提下,其所产生的证据保全等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该证据保全资料报市住建局备案一份。

(五)流转利用类:危旧房租赁流转使用期在15年以上(自签订综合治理协议书之日起计算),在履行所签订综合治理协议书的前提下,由房屋使用者进行修缮加固或改善利用的,可按业主同等补助政策规定执行。

(六)直管公房类:参照《龙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标准,对直管公房承租户搬迁、装饰装修、按时签约腾空及其他建筑物进行适当补助,每户平均补助资金控制在10000元以内。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安置条件的住户,可优先享受公租房政策或保障房安置。属公房的危旧房清空后,办理相关手续,交付街区指挥部保护和治理。

(七)与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相连,不能单独进行综合治理的房屋,经认定,参照上述历史建筑修缮加固补偿的标准予以补助。

(八)房屋修缮加固或改善利用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实施的,不予补助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市住建局(名城办)按有关程序规定确定街区危旧房综合治理的入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统一测绘、设计、监理、结算、审计等,其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十)建立应急抢险工作机制,有效保障街区公共安全。市财政应设立街区危旧房应急抢险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局(名城办)会同属地街道做好应急抢险及修复工作,其所产生的费用在应急抢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危旧房综合治理审批流程。

(一)业主应携带房屋全体产权人身份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四至确认文书(或协议书)、街道初审等相关材料到市住建局进行申报,并组织现场踏勘。

(二)经申请受理和现场踏勘后,凭审核后的综合意见,由业主委托入围设计单位,按《保护规划》中保护图则要求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鉴于街区房屋体量较小、层次不高、设计难度相对较低,且考虑危旧房治理任务时间紧迫,故不再单独进行方案设计)。

(三)市住建局或文旅委(文物局)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经审查完善后,市住建局或文旅委(文物局)将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在龙泉市人民政府网站及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四)为及时消除危旧房安全隐患,市住建局应简化相关审批程序,在公示无异议备案后,予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业主应按照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并与施工队签订好安全协议。

(五)业主在危旧房改造治理工程整体完工后,在履行所签订综合治理协议书的前提下,应提交房屋竣工验收申请表,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并由住建局牵头,文旅委(文物局)、街道等有关单位组织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支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街区指挥部负责街区保护利用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名城办)负责危旧房综合治理政策研究,项目审批、设计技术指导、工程实施监管;负责街区危旧房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的申请、管理和支付;负责做好危旧房综合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结算等单位入围招投标工作;履行街区保护利用等工作职能。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危旧房综合治理的资金保障和预算审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征收办负责征收房屋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危旧房综合治理过程中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危旧房综合治理的证据保全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文旅委(文物局)负责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做好其它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等工作。负责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修缮项目审批、监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属地街道负责危旧房综合治理的政策处理、宣传、协调、协议签订工作,并协助做好相关项目审批、施工现场秩序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新闻媒体应加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工作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保护修缮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经信局、林业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电力局、消防大队、纪委监委等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助,密切配合,加强监管,扎实推进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危旧房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保护规划》及本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求,擅自对危旧房进行改造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二年。业主在试行期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在试行期满后三个月内按规定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龙泉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及

传统建筑危旧房修缮导则

附件:

龙泉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及传统建筑危旧房修缮导则

一、屋面

1.对屋面进行翻修和改造处理,屋面为传统小青瓦做法,改造后屋面构造为:小青瓦、杉木椽、防水卷材、望板、杉木檩条。

2.建筑屋面不得加设水箱、太阳能热水器。临街建筑不得加设老虎窗、排烟管等附属设备或构筑物;其他屋面需加设的,设备不得直接外露,且安装高度应控制在街道行人的视线范围以外。

二、墙体、墙面

1.原夯土墙保存尚好无结构安全隐患的,必须保留且保持原状,严禁在墙面上大拆大改。对出现倾斜的夯土墙进行纠偏扶正后加固,对倒塌或破损严重的墙体、卵石缺失的墙基可进行局部补砌或拆砌,建筑立面外墙面使用符合原建筑的传统材料进行装饰。

2.墙体立面应尽可能保持历史沧桑感。为保护夯土外墙不受风雨侵蚀,建筑立面外墙面使用符合原建筑的传统材料进行修补。

三、立面形式

建筑现状原立面保留较好的建筑,其立面形式、立面开口均需维持现状。对建筑现状原立面保留较差的建筑,应依据类似形式改善其原立面形式及开口关系,在修复立面形式时需关注与其相连建筑的立面形态,与其相协调。

四、门窗

1.沿路立面门窗以板门、板窗、隔扇窗等为主,不使用铝合金门窗或大面积玻璃等现代门窗。

2.因基本生活需要增开的门窗不得破坏建筑物的整体风貌,不应与原有历史风貌相冲突,并不得干扰邻里生活。

五、装饰特色

1.牛腿、栏杆、檐口、传统粉刷等传统构件破损的应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或本身缺失的构件按对称位置原样式进行补齐,需做旧处理。

2.阶沿部分面层有水泥抹面的需祛除水泥抹面。

六、室内地面

1.沿路商铺地面材质与传统建筑形象不符的,则需要更换地面材质,以古式青砖、古式方砖、三合土、木材等为主,地面颜色宜为亚光、深色系。

2.其他传统建筑要尽量保存原有的传统建筑地面,并采用传统工艺、材料修复。

七、木构架

对木构架进行更换加固,建筑结构方面的改动和调整不能影响建筑的风格,确保建筑安全。

八、楼板、楼栅

1.对保存较好的楼板、楼栅现状保留,对质量较差的进行补配,并做旧处理。

2.对后期已更换的,样式协调的现状保留,做旧处理,对后期样式不协调的予以更换。

九、建筑附属设施

1.建筑附属设施尽量不设或少设,必须要设置的需与建筑整体相协调。

2.招牌设施(广告招牌、店名标识等)材质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以木质、铜质为主,不得选用不锈钢等材料,不得使用霓虹灯、灯箱等较现代的设施。招牌设施不宜过大,不宜挑出墙面,色彩不宜过分的鲜艳,字体、颜色不可过分突兀。对具有历史意义的标识需予以保留。

3.历史文化街区不允许安装遮阳(雨)篷。

4.空调外机位置不允许悬挂在建筑临街一侧。空调外机与建筑外立面颜色色差较大的,应设置挡板或空调外罩予以遮挡,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

5.外露管线、外墙管道、柜箱等其他设施原则上不可设置在建筑沿街一侧,实在不可避免的部分,需采取遮挡设施,或涂刷与墙面相同或相近色彩,弱化管线设施。

十、建筑材质与色彩

1.建筑主要的材质以木材、石材、青砖、夯土为主,尽量使用旧料。

2.建筑色彩避免出现大红大紫、与相邻建筑及建筑自身不协调的突兀色彩,应保持与传统建筑墙面色彩相协调。

十一、内部装修

1.装修风格上宜为传统中式风格,也可采用其他与街区风貌相协调的风格。

2.水、强弱电等按相应规范要求进行改造,线路综合安排,能够暗埋的部位管线要暗埋,不能暗埋的部位必须安装于不起眼的地方,如墙脚、顶棚边缘。

3.按使用便捷的原则安装消防器具。

4.增建厨、卫等基本生活设施的,不得对原建筑的保护产生不良影响,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二、化粪池

应在较空旷的地方合建地埋式化粪池,并接入市政管网,化粪池顶以上做街头绿化或街头小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

龙政办发〔2018〕007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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