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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龙政办发〔2018〕59号,原文见附件),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若干意见》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打好消防安全三年内翻身仗和攻坚仗。结合我市消防安全实际,制定本《若干意见》。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
5.《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65号)。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1.《若干意见》中第三部分第一点中“要加强新员工培训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部分,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一点。
2.《若干意见》中第三部分第二点中“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对外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部分,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二点。
3.《若干意见》中第三部分第三点中“加快消防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火灾高危单位要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承保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部分,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三点。
4.《若干意见》中第三部分第四点中“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强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消防投入,做好全员培训,落实消防标准化管理,提升防范水平”部分,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四点。
5.《若干意见》中第四部分第二点中“发现违法建筑的······实施旅馆式管理”部分,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文件中第四部分第二点。
6.《若干意见》中第四部分第四点中“高层住宅小区等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多的区域要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充电设施和监测装置,落实防火分隔措施”部分,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文件中第四部分第四点。
7.《若干意见》中第四部分第五点中“优化产业布局······生产单位实施搬迁改造”和“抓好瓶装燃气······定期检查维保等制度的落实”两部分,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文件中第四部分第五点。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起施行。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65号)已经发文,为保障政策执行,不立即施行有碍上级政策执行,故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