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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35255207/2017-32113   发布机构:龙泉市环保局   成文日期:2017-12-05   文号:龙环〔2017〕44号

关于印发《龙泉市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龙泉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1-16 11:57: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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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龙泉市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及相关设备购置;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五条  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是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和整治的补助,实行专项专用,专账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村干部办公开支、工作福利补助、交通设备及通讯设备支出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村级严格按照规划制订实施方案,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专家评审和公示。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项目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可行性、实施绩效等进行评审。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下达实施计划。对项目公示无异后,环保局会同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组织实施。各乡镇在收到实施计划后,组织各村实施项目。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设施设备采购走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条  资金的拨付。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乡镇报账制。环保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汇总后报财政局审核,预拨项目补助额的50%至乡镇(街道)财政所(申请预拨必须由村级提供申请与以下资料: 1.补助资金报账申请表;2.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预算清单;3.项目设计方案;4.项目招投标文件;5.施工合同书),剩余补助款根据项目审计结果结算。乡镇(街道)财政所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乡镇(街道)财政所对村级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给予报账拨付资金,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资金申请程序:村级申请—乡镇(街道)初核—市环境保护局审核汇总后—市财政局复核后—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各乡镇(街道)先进行自查验收,然后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将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项目实施期间,村级联络员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工程进度节点照片和重大事项照片及时反馈到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乡镇(街道)财政所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划方案、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与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补助资金文件、招投标、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明查和暗访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对建设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对进展缓慢及质量不到位的乡镇(村), 年度考核否优,并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套取、挪用、贪污和闲置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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