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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35255207/2017-32110   发布机构:龙泉市环保局   成文日期:2017-11-10   文号:龙环〔2017〕39号

关于印发《龙泉市环境保护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龙泉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1-16 11:53:0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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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监测站、监察大队:

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环保局实际,特制定《龙泉市环境保护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环境保护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环保局涉及的财政票据的种类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如排污费。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如罚没款。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如补助收入、履约保证金等。

(三)其他财政票据

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三条  涉及收费的项目,由业务科室开具收费联系单,交由局开票员统一开具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四条  票据专管员(一般是财务)根据各科室业务、财政收费规定,向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五条  票据专管员根据预计发票使用量向财政局申领发票,发放给开票员自行开票,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的使用量;年度用票量极少的,开票员直接到财政局办理集中开票业务。

第六条  单位再次领购财政票据,需结报核销前次领购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将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列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重要内容,设立票据专管员,设置财政票据领用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八条  财政票据启用前,票据专管员应当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及监制章缺错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财政局。

第九条  填开错误的财政票据,应作废后另行填开,严禁挖补、涂改、拆分、撕毁财政票据。不得填开使用过期作废的财政票据。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开票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已填开的财政票据存根联、作废的财政票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销毁的,可书面报告财政局,核准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在局档案室设置财政票据专用柜,指定票据专管员、档案管理员共同保管,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存放安全。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实行定期结报核销制度,严格按照一月一核销的原则,及时上报财政核销,并在《票据领购证》内注明;开票员通过网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票据结报核销申请,经审验合格后,到财政局办理票据核销确认手续。

审验核销空白的财政票据时,须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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