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调动。
二、调配原则
(一)严格控制编制。单位用编计划应在调动申请前通过编委办审批,严禁超编进人。
(二)严格岗位匹配性。要根据岗位性质、职能,设置条件要求,坚持专业对口,人岗相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严格按调入单位岗位等级设置情况、岗位职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空缺情况控制,严禁超岗位超等级聘用。
(三)严格服务期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市外的在龙泉市区域内服务期需满5年,市内调动的在现工作单位的服务期需满3年,招考公告另有规定的按公告执行;2014年及以后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在龙泉市区域内服务期已满3年未满5年,且有以下特殊情况申请调出市外的,经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可调出市外:(1)夫妻分居3周年以上的;(2)父母病重或年迈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3)经批准参加由上级组织人事组织公开遴选的;(4)其他特殊原因经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调动的。
(四)严格调配方式。市内调动原则上实行公开选调,选调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特别急需的选调工作可视情独立安排;调出市外、市外调入、乡镇间调动和特殊职位、特殊原因的市内调动,经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可商调。
(五)严格单位性质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按照同类经费形式单位之间或从财政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逆向调动。
急需紧缺等特殊情况确需逆向调配的,需编委会研究决定。
(六)严格控制从教育、卫生选调人员。确需从教育、卫生、选调的,由用人单位征得其主管部门和分管市领导同意,并提交编委会研究确定。
三、调配程序
(一)公开选调程序
1.上报用编计划。每年初,用人单位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向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由编委办汇总提交编委会研究确定。
2.研究确定选调方案。用人单位根据编委办核准的用编计划制订选调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党群部门、乡镇、街道公务员报市委组织部,政府部门、乡镇、街道事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报送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
3.选调工作实施。选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发布选调公告,选调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试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如选调单位或职位较少的,选调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指导工作。用人单位确定拟选调人员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调动手续,并按《龙泉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龙委办〔2012〕77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调动人员进出编登记。
(二)商调程序
1.报送商调报告。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商调报告(调出市外的,由调出单位报送商调报告;市外调入的,需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年龄一般控制在45周岁以下),并附《龙泉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公务员转任审批表》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登记表》。
2.审核研究。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审核研究,通过后交编委办汇总,由编委办提交编委会研究同意。
3.办理调动。经编委会研究同意调动的,组织人事部门通知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并按《龙泉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龙委办〔2012〕77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调动人员进出编登记。
如参加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公开遴选和其他县(市、区)公开选调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报考后如录用,按照商调程序办理调动。
四、其他
1.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委办等部门组成的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调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编委办负责选调计划的审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选调工作的监督。
2.人事调配要严格遵守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3.严格控制市直部门单位私自从其他单位、乡镇(街道)借用人员,确需借用的,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征得被借用单位和借用单位分管市领导同意,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同时将借用人员名单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若超过半年需续借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市委、市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抽调人员的,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负责抽调,完成工作后立即返还原单位。
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工作调动,按照丽组函〔2014〕107号、龙组函〔2015〕46号文件相关规定提交研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龙泉市委组织部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