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分局,各基层管理所: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依法合规、政事分开、权责一致、职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效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龙泉市编委《关于整合龙泉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龙编委[2015]34号)和《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龙编委[2016]5号)的文件精神,明确职责。
一、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科)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是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局为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能,代表市国土资源局行使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及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监测和统计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负责存量二手房交易监管;承担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职能;召集不动产登记业务研讨并拟定操作规范;建立登记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指导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的管理;负责代为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企业工业用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抵押登记和分割凭证办理、依职权更正登记等登记事项的核定(代为)工作及司法协助事项的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
受国土资源局委托,承办市域内土地、房屋、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不动产单元的统一编号,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和数据更新等权籍调查工作,权籍调查机构备案;负责原土地登记档案及房屋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查询和利用(土地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前,土地登记查询和利用仍由综合档案室负责);协助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协助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协助处理全市不动产登记信访、复议和诉讼;承担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工作;承办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备案、确认、入库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的购买、管理、使用、统计等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扫描、装订和归档;负责由不动产登记局核定登记事项的受理、初审、复审及登簿、发证工作,负责其他登记事项的受理、初审、复审、核定(代为)、登簿及发证工作。
三、其他与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职责划分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科)和登记中心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负责提出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和应用的需求;登记中心内部网络搭建和维护;负责数据标准和数据精度的统一,图属证一体化的数据挂接,登记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确保登记数据现势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登记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管理。
局信息中心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开发和运行的保障部门。根据需求,协助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和升级改造,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硬件的管理和维护、登记中心之外的网络搭建和信息共享系统建设。
(二)档案管理
原土地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工作由综合档案室负责。不动产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和利用由登记中心负责,土地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前,土地登记查询和利用仍由综合档案室负责。
(三)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管理
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包含窗口的效能建设、优质服务、纪律监督、窗口建设、后勤保障、业务培训、流程优化等工作。
四、委托事项
根据《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的要求,核定人员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人承担。具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人委托局分管领导和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科)或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代为行使核定工作。经授权的核定人员以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人的名义办理,在不动产登记审核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核定人员名字或加盖签字章,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人的签字章。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