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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425/2016-31988   发布机构:龙泉市国土局   成文日期:2016-07-25   文号:龙土资发〔2016〕20号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龙泉市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制度》等十七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7-07-17 10:58: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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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分局,各基层管理所:

为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建设,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制定了《龙泉市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制度》等十七项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龙泉市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制度

二、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三、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例会制度

四、龙泉市不动产登记岗位职责

五、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关于推行首问责任制等六项工作制度的规定

七、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信管理制度

八、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九、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台账制度

十、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学习制度

十一、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制度

十二、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员工守则

十三、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挂牌服务制度

十四、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书管理制度

十五、龙泉市不动产权证颁发制度

十六、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档案管理规定

十七、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25日


附件一: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制度(试  行)

为提高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水平,及时研究处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杜绝错登、漏登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本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制度。

一、主要内容

1、讨论研究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措施;

2、讨论研究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重大问题;

3、讨论研究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4、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规则

1、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集体会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由局分管领导或受经委托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负责召集,登记中心综合科负责拟定会议方案、起草背景材料、制作会议记录、有关材料存档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3、会议应紧扣主题,充分发扬民主,真诚听取意见,积极开展讨论。对于会审中协商一致的,会审后应形成书面意见,参加会审人员签字确认,其中属于共性问题的形成《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会议纪要》,属于个案问题的形成《不动产登记会办单》,并随不动产登记材料一起上报审批。如会审意见有重大分歧不一致的,由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科)汇总有关材料,上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确定。

三、会审组成人员

会审组成人员为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科)、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和市局有关科室、事业单位以及登记中心有关科室负责人。召集人或会审主持人也可根据拟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会审人员的范围。

四、其他事项

1、会审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会审会议对所有会审事项均必须形成结论意见。

3、会审通过的事项,要确保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能违规、违纪、违反程序。

4、不动产登记发证事项一经会审确定后,严格按照确定的原会审采取集体会议会审或会签方式进行。

5、要充分评估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复杂不动产登记事项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参加。


附件二: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 行)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和议事制度,确保主任办公会议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1、传达贯彻省国土资源厅、丽水市局、龙泉市委、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党委有关会议、指示精神,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确定全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中心年度工作思路、工作总结及事关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等事项。

3、研究局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4、研究确定需向市国土资源局以及不动产登记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各科室的重要请示事项。

6、研究决定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议题确定

1、需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科室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综合科提出,并由综合科负责安排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和顺序,经主任审定后,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2、相关科室应做好提交议题的材料准备工作。对于重大决策,应在主任办公会议之前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交综合科。

凡未经充分酝酿而提交汇报材料的,议题涉及几个科室但事先未作沟通协调的,非突发性事件的临时议题,一般不列入主任办公会议议题。

3、综合科应在主任办公会议召开的前一、两天,将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议题材料分送与会的局班子领导审阅。

三、参加人员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对象为班子成员、综合科科长。根据会议内容,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会议召开

1、综合科负责会议的通知,并指定专人负责主任办公会议的记录。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

2、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参会人员如因事、因病不能出席,需向主任请假。

3、主任办公会议召开时,对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该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如某议题涉及到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回避。

五、议事决定

1、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先由提出议题的职能科室汇报情况,汇报时应简明扼要,每个事项一般不超过10分钟;然后由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补充说明或发表意见,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再由分管的领导阐明观点或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归纳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定或决议意见。

2、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决定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3、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报告,请示裁决。

4、对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属保密的内容,参会人员要保守秘密,违者追究责任。对缺席会议的人员,由综合科负责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和事项。

5、对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综合科负责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力求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经综合科审阅后,送科室提出修改意见,再经与会的局班子领导审阅后报送会议主持人签发,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1、参会人员对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复议。

2、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并及时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3、对在规定时间内迟迟不能落实的议题,由综合科以督查的方式进行催办和督查,以确保各项决定的如期完成。

七、其它事项

本议事规则由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例会制度(试  行)


为提高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水平,及时研究处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杜绝错登、漏登等现象,根据《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以及《龙泉市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本中心内部会审运行机制。

一、主要研究事项

讨论研究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重大问题以及权属争议调处事前分析等事项。

二、例会工作规则

1、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周一次例会(内部会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在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综合科负责会议记录、有关材料存档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3、对于会审中协商一致的,会审后应形成书面意见,形成《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办单》,并随不动产登记材料一起上报审批。如会审意见有重大分歧不一致的,上报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确定。

三、例会组成人员

例会组成人员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及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召集人或例会主持人也可根据拟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会审人员的范围。

四、其他事项

1、会审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不动产登记事项一经会审确定后,按照确定的会审意见办理。

3、会审复杂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局业务科室、相关部门或技术专家参加。


附件四: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岗位职责


1、导询岗位:负责办证群众的业务咨询;指导办证群众完成业务受理;引导办证群众排队,维持等候秩序;初步处理办证群众的投诉建议。

2、权调岗位:负责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审核,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整合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立不动产单元,并按编码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必要时,开展不动产权属实地调查、指界、确权等工作,绘制权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制作书面查看记录;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做好相关申请材料的补、退件工作。

3、受理岗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根据需要向申请人询问有关登记事项,制作询问笔录;

申请材料符合不动产登记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扫描岗位:负责按照档案数字化相关规范要求对不动产登记材料进行复印与扫描录入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材料复印件与扫描件的完整和清晰;负责将不动产登记材料完整移交初审岗位。

5、初审岗位:负责对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签署确认意见,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窗口指定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管理有关规定,制作或更新电子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核准后完成注册登记,并注销原权属证书。

6、复审岗位:负责对初审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初审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签署确认意见,将申请材料退回给初审人员。

7、核定岗位:负责对初审、复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核定意见。核定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注册登记,依法进行过公告的,应当明确公告情况和结果;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签署确认意见,将申请材料退回给复审人员。

8、缮证岗位:负责打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相关贴图、盖章等工作;负责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保管及交接工作,防止证书和证明遗失;负责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订购、使用、作废、损毁、结余等情况建立清册,确保每本证书和证明去向清楚;负责不动产登记有关印章管理;负责发布不动产登记有关公告;负责发送证书(证明)办结告知短信。

9、归档岗位: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负责宗地图、分层分户图黏贴和盖章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移交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材料与扫描件的完整统一,对相关补充材料进行补充扫描。

10、收费岗位:负责不动产登记收费工作,审核需要收费的材料,并在收费单据上盖章签字,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出具缴款收据;负责不动产登记收费资金及票据的保管、统计、移交等工作,确保收费资金管理安全。

11、发证岗位:负责核查领证人证件、缴款收据和窗口办文受理单,核发不动产证书和证明;负责办证质量满意度测评工作;负责建立发证台账。

12、查询岗位:负责依法依规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资料复制等服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的,查验有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以及查询目的、查询范围等情况;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查询的,查验协助查询文书、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查询目的、查询范围等情况。

13、信息岗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纵向、横向实时共享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完善和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及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14、综合岗位:负责做好来文、发文的登记、归档、立卷、保管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综合信息、档案、信访等协调工作;负责登记中心印章的保管和用印管理工作。

15、检查岗位:负责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办证质量,适时开展登记档案抽样调查,做好日常办证质量回访工作;办理依职权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及异议登记,做好相关公文制作和送达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统计工作,管理登记台账;负责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调处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法律事务工作。


附件五: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不动产登记行政责任,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简称“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由于其过错行为给部门(政府)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经上级主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过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或行政、民事诉讼等方式,撤销或变更其行政行为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

二、过错责任按级追究。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内部职能机构设定工作岗位,岗位过错责任按级由相关岗位责任人员承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登记,而拒绝履行或者超过法定(承诺)期限办结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且具有明显故意过错的;

(四)超越职权办事,导致过错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办事,导致过错的;

(六)其它应当追究的过错行为。

四、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从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其过错行为并及时主动纠正,且其过错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因工作上善意过错,后果较轻,没有造成损失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

(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导致产生新的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司法、复议及行政监督建议,拒不执行不动产自纠登记,导致产生新的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

(四)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部门形象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六、应当经过审批、审核而未经审批、审核办结申请事项未造成过错的,视同过错行为。

七、对过错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对象,给予下列方式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奖金;

(五)追偿相应费用;

(六)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上述处理方式可单独执行,也可一并执行。

八、对形成过错的责任人员处理,由本部门实施。属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需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局纪检监察室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推行首问责任制等六项工作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向

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按照“精简、高效、透明、公开”的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首问责任制

1、有关人员来本单位办事,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单位工作人员接听有关人员电话询问时,接听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负责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服务,不得借故回避、推诿、拒绝。

3、询问人当面询问事宜,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由首问责任人向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的方位和经办人员。当询问人要求领到有关科室时,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陪同到该科室,并移交相关经办人接待受理。

4、接听电话询问时,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地接听询问人询问。询问事宜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要当即答复;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将相关科室电话告知询问人。

5、首问责任人移交首问事宜,遇相关科室人员不在时,应负责与综合科联系,由综合科负责答复或落实。

6、询问人要办理或咨询的事宜属重要(重大)事项,并要求与中心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综合科联系,由综合科负责答复或落实。

7、询问人要办理或咨询的事宜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地解释,并尽可能帮助询问人找到承办部门。

8、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来访、来电者置之不理,或推诿、敷衍,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服务忌语。

9、如责任人态度冷淡、生硬,或不予理睬等原因而造成办事者向本局、市审批中心或其它机关投诉的现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首问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投诉热线:7114371、7262297。

二、一次性告知制

1、到登记中心窗口来人(来电)办事(咨询),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咨询)对象申请办理事项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以及办理时限。若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非经办人员,则按首问责任制规定办理。

2、对办事对象提交的资料,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发现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

3、除电话咨询可口头一次性告知外,来人办事的,接待人员应主动提供“办事指南”。

4、申请事项属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明确告知。

三、服务承诺制

1、实行办证公开。充分利用现有媒介向社会公开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办理项目,办理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等内容。

2、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法定职责,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严禁“登记不作为和乱作为”,切实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3、方便群众办理。在登记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

4、实行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手续材料齐备的登记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按时办结、不无故拖延。

5、提升服务质量。推行挂牌服务微笑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严禁服务忌语,做到服务态度热情、解释准确、办事高效。

6、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核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范围、不越标准收费。

7、坚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委、市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生。

8、实行责任追究。以上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有违反承诺行为,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举报投诉(电话:  0578-7114371)。一经查实,视情严肃处理。

四、延时预约服务制

1、延时服务制是指根据当事人要求,在非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若遇前来要求办理紧急事项的服务对象,随时给予加班咨询或办理的制度;预约服务是指服务对象在非工作时间内急需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通过事先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约定,由指定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提供登记服务的制度。

2、延时服务内容:下班时间已到,工作人员尚未离开岗位前,仍有服务对象前来办理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给予咨询或办理服务;

3、预约服务内容:非工作时间,各窗口对特殊企业和困难群众需要预约服务的,要指定工作人员为前来要求办理紧急事项的服务对象给予加班咨询或办理。

4、非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对前来要求办理紧急事项的服务对象给予的咨询或办理列入日常考核。

五、AB岗工作制

1、本制度所称的AB岗工作制度是指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岗位主办人员(称A岗)、顶岗或备岗人员(称B岗)的制度。

2、各科室负责人为AB岗工作制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AB岗工作制的组织协调。

3、各科室根据各自业务工作性质和职责分工,对每个工作岗位确定AB岗责任人员和工作职责。各岗位AB岗责任人名单报综合科备案。

4、对外服务的窗口岗位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岗,至少应有1名以上B岗人员,以确保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人履行工作职责。

5、A岗工作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短时间离岗的,需事先报告科室负责人并经批准同意(按管理权限审批);必须与B岗工作人员做好工作交代交接,按程序做好移交工作。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工作的,B岗位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力。

6、各AB岗位责任人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对外明确承诺办理的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

2.在窗口公示各办事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3、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4、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5、确实需要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应报中心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及时向服务对象告知延时办理的理由。

6、对违反本制度的当事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度的规定和效能建设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七: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信管理制度


为加强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和介绍信的种类

1、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2、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

3、龙泉市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

4、龙泉市不动产登记注销专用章

5、龙泉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专用章

6、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

7、龙泉市不动产登记骑缝章

8、龙泉市不动产登记校正章

二、印章和介绍信使用范围

1、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主要用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不予登记告知书》等证书或证明。

2、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主要用于:以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颁发的奖状、证书、请柬、表格、报表和证明材料等各类文书。

3、龙泉市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主要用于:《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等证明文书。

4、龙泉市不动产登记注销专用章,主要用于:注销原权属证书。

5、龙泉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专用章,主要用于: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管理。

6、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主要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复制资料和查询结果证明。

7、龙泉市不动产登记骑缝章,主要用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8、龙泉市不动产登记校正章,主要用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各类登记证明文书。

三、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1、各类印章和介绍信由综合科或相关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人员临时有事外出,印章交给科室负责人代管,不得将印章随便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印信管理人员要遵守纪律,注意保密,严格按规定使用印章和介绍信。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2、使用各类印章要按用印程序,经相关领导同意,办理用印手续,印信管理人员方可用印。

3、使用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全局性、综合性的由中心主要领导签批,业务性的由分管科室领导签批。

4、日常工作中,各科室正常的一般业务往来,由科室事前提出用印权限,经中心领导授权,由各科室负责人签批。特殊情况,急需用印,领导又未授权,可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综合科审核,由管理人员先用印,事后由经办人员负责补办用印手续。

5、龙泉市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龙泉市不动产登记注销专用章、龙泉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专用章、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龙泉市不动产登记骑缝章、龙泉市不动产登记校正章等,由各相对应职能科室负责保管使用,由各科室负责人签批,仅限用于指定的用途。

6、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等。

7、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便函上加盖各类印章。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使用审批单


用印日期


用印份数


用印名称


经办人


用印事由:


科室负责人

签    名


综合科

意  见


中心领导

签名


附件八: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使文书档案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部门档案业务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文件资料的归档

(一)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电传及上级领导在本中心活动的有关材料;

2、上级机关召开的由中心领导参加的各种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转发本中心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4、上级机关与兄弟单位与本中心来往文电;

5、上级机关对本中心工作进行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及有保存价值的音像资料;

6、本中心颁布(包括转发及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件、印刷稿、重要文件和修改稿;

7、本中心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

8、本中心及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中心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9、本中心形成的会议记录、中心领导的批文等;

10、本中心的历史沿革、大事记;

11、本中心的成立、合并、名称更改、内部机构变化、启用印章及人员编制等文件;

12、本中心的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与其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

(二)归档材料的接收

上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综合科统一接收,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各科室保存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和音像等,由各科室内勤人员负责整理,于次年三月底移交综合科。

(三)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1、凡属归档文件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2、归档文件的正式文件、底稿、领导签批意见、附件等必须齐全;办文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须把各单位意见附上;

3、起草文件一般用A4纸张书写。装订线以内下设签批、书写;

4、归档文件一般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签批。不得用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等书写、签批,附特殊情况外,不得用复印件归档。

二、档案的管理

1、文书档案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实行集中保存和管理。

2、分类立卷,按照档案分类大纲进行分类编号,特殊问题灵活掌握,保持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

3、准确划分保管期限,认真填写案卷封面及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

4、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登记造册,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市保密局销毁。

5、严格执行《档案法》,查阅档案需经中心领导审批,办理规定手续,指定地点查阅,不准阅卷、摘录阅文范围外的档案材料,不得毁坏、涂改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查阅室。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因公可以直接凭介绍信查阅。


附件九: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台账制度


为有效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责任落实监管机制,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涉及本中心职责范围事项,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各类会议、学习教育、主题活动等相关内容,原则上均应建立工作台账。

二、工作台账分为日常业务台账与内部管理台账两类,日常业务台账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台账(分别按明细、登记类型、岗位办件设置表一、表二、表三)、办证质量满意度调查台账、遗难问题处理台账,内部管理台账分为会议台账、考勤台账、公文台账、办公用品台账、教育培训管理台账、根据岗位职责或业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

三、建立工作台账应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及环节进行把握。对上级明确要求、涉及责任追究、事关工作大局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工作内容,都应列入工作台账范围,对重点内容务求高度重视。

四、凡有助于反映主要环节工作状态的内容,都可成为工作台账资料范围,具体包括集体讨论决定、受理电话信件登记、上级纪要批示、有关通知原件、事项交接凭证、工作方案计划、总结汇报材料、动态工作纪录等内容。

五、工作台账应做到资料完整齐全,分类清晰明白,保存规范有序。切忌资料缺失明显、整理凌乱无序等现象的发生,让人阅后难以了解事情基本概况,失去工作台账应有的作用。

六、工作台账应妥善保管,遇台账专管人员岗位调动时,应在科室(所)负责人的监督下,认真做好台账资料的交接,并办妥相关交接手续。

七、工作台账专管人员应同时在电脑上建立“信息资料库”,对不便进入工作台账的重要资料、图片信息或非规定一般性资料,可存放在本人电脑 “信息资料库”内,并按不同性质分类保管,以便需要时可随时提取。

八、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致使重要台账资料丢失损毁,并造成重大影响或工作明显被动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十: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学习制度


为提高全中心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鼓励干部职工加强学习,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设政策、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业务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水平,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学习内容由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组成。政治学习包括学习马列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重大政治时事以及上级布置的有关学习内容;业务知识的学习包括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学习原著原文,有的放矢,认真开展讨论,加深理解,提高认识。

3.年初安排学习计划,分阶段、分层次、有重点的组织学习。

(1)中心领导学习。每年安排2次,主要以理论学习为主,结合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重点,对一些重大问题作一些深层次的学习研究,每次学习,确定一个专题,确定专人作中心发言。

(2)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由市局安排的每月一次的夜学,学习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政治时事等。

(3)各科室以科室为单位,每月在中旬左右,组织一次相关的业务学习或对全局集中学习内容进行讨论消化。

4.学习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讲课与讨论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参观考究相结合;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会训结合等多种形式,力求针对性、生动性。

5.每个干部都要认真作好学习笔记,每年至少写出一篇学习心得,进行交流。干部人学习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6.每次学习,都要做好学习记录和考勤登记,作为年度科室与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十一: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安全、高效运行,使计算机系统的配备、管理、使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配备制度

1、各科室的硬件(包括PC机、打印机、UPS、扫描仪、复印机、操作台及其他网络设施)、软件(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配备,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配备”的原则,由综合科统一采购调配、安装。

2、需临时增减系统设备或对系统有特殊要求的,由科室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负责向局办申请采购,信息科负责调配、安装。

3、由于各种原因需淘汰的机器设备,经综合科核实后作出调整方案供领导决策,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统一处理。

二、使用管理制度

1、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信息科负责整个系统的全面管理,各科室、保管人负责日常维护及安全使用,每台设备确定专人保管。

2、使用人员必须事前进行技术培训,掌握上岗操作技能,操作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删除、更改、添加系统软件及各种应用软件。不得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其他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严禁对服务器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严禁将机器设备交外人使用。

3、使用中发现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或请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拆装机器、修改软件,以免造成设备的损坏和资料遗失。

4、设备所需的耗材(打印纸、色带等)统一购置,各科室按规定领用。

5、保持机器设备及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时进行日常维护,按时开关机。


附件十二: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员工守则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单位一切规章制度。

2、遵守市民行为道德规范,讲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维护集体利益和单位声誉。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5、按照单位要求,自觉接受教育指导、培训和考核。

6、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团结同事,互帮互助。

7、爱护公物及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和保持环境卫生。

8、勤俭办公,杜绝一切浪费现象。

9、衣容整洁,精神饱满,待人热情,文明用语。

10、围绕中心,关心单位,主动献计献策,努力为不动产登记事业做贡献。


附件十三: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挂牌服务制度


为了提高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办事透明度,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姓名、岗位、职务等)予以公开,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摆放桌牌,在胸前佩戴胸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身份公开牌,并保持身份牌的整齐、美观、位置正确。

三、中心综合科不定期对挂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身份牌不挂或随意佩戴、摆放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件十四: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不动产权证书管理,促进不动产登记的依法依规办理,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不动产权证书是指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等。

二、不动产权证书的订购

根据不动产权证书的实际使用量制定购买计划,统一向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购买。

三、不动产权证书的存放及保管

1、指定专人统一保管不动产权证书(空白证)和省厅出具的注明数量及证书编码的购买清单。

2、建立用证台账,注明不动产权证书种类、数量、证书编码、经办人员及日期等事项。不动产权证用证台账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打印证书工作人员领取不动产权证(空白证)时,应登记在册,领取空白证后,应按规定存放到专门的档案柜,由经办人员负责保管。

3、实行不动产权证书的清册管理。依据规定填写不动产权力证书管理清册、结余不动产权力证书备案表、不动产权力证书统计情况表,在向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申领不动产权力证书时,必须提供已领取的不动产权力证书的管理清册,做到领取的每本不动产权证书去向清楚。

4、不动产权力证书的使用管理

证书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厅、市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为违规或虚假设定的不动产权力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严禁使用私自购买或印刷的不动产权力证书用于不动产权登记发证;严禁通过瞒报或虚报不动产权力证书清册将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用于违规不动产登记发证。

五、不动产权力证书的打印与发放

1、不动产权力证书由不动产登记缮证人员负责出证工作,在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及手续后方可打印证书。

2、已办结的不动产权证书应及时移交给发证人员。

3、发放不动产权力证书时,发证人员要核对申领人的身份信息,收回不动产登记收件单附件,并由申领人在不动产权证申领簿上签字确认后,向其发放不动产权力证书。

六、遗失和作废不动产权力证书的管理

1、对因管理不妥造成空白或作废的不动产权力证书遗失的,必须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名义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报送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2、对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不动产权力证书作废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加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作废专用章,逐本记入管理清册,并于每年12月份集中上交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销毁。

七、违反本工作制度并造成损失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附件十五:


龙泉市不动产权证颁发制度


为规范不动产权证发证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不动产权证颁发给依法使用不动产权力的单位和个人。

二、领证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登记受理单》,到不动产登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

三、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应同时出示不动产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

四、发证窗口服务人员对领证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应认真核对。

五、核验无误后窗口人员收回《不动产登记受理单》,并由领证人在《不动产权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附件十六: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档案管理规定


1、纸质档案管理

1.1  纸质档案归档应包括接收、立卷、编号、装订、入库、上架等工作。
1.2  纸质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齐全,并应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检查验收、保管利用;    

2  归档的材料应为原件或为经比对确认的复制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1.3  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

1.4  纸质档案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或档案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1)目录;

2)结论性审核材料;

3)过程性审核材料;

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

5)图纸;

6)其他;

7)备考表。

2  卷内材料应每1页材料编写1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

3  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1个顺序号,不得重复、遗漏;

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

3)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

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

4  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

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

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5  卷皮与档案盒或档案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1.5  纸质档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

1.6  纸质档案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得对材料进行剪裁;

2  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A4白衬纸托裱,1页白衬纸应托裱1张材料,不得托裱2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3  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应预留出装订边际;

4  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5  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12.5mm;

6  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

7  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  

8  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妨碍翻阅。

1.7  纸质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上架。

1.8  不动产登记档案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2  档案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3  档案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100Lx;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4  档案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

5  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虫;

6  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2、电子档案管理

2.1  电子档案的范围应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2.2  电子档案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

2.3  电子登记簿应按不动产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关联。

2.4  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宜进行数字化处理。

2.5  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

2.6  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机制。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应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形成完整、规范的记录。

2.7  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扫描应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档案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  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档案,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  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档案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4  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

2.8  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

2  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

3  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

4  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

2.9  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也可存储为CEB、PDF或其他格式;

2  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对应。

2.10  档案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并应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相符。

2.11  电子档案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登记簿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2  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等图像质量问题的控制;

3  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2.12  电子档案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进行备份;

2  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的备份方式;

3  应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

4  应至少每周1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应至少每年1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

5  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

附件:1、不动产登记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2、不动产登记档案保管制度

3、不动产登记档案库房卫生管理制度

4、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制度

5、不动产登记档案统计制度

6、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制度

7、不动产登记立卷归档制度

8、不动产登记设备管理制度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室科学管理档案的必要环节,是一项严肃、认真、经常性的工作。
   二、成立不动产登记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重新进行审查,做出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三、经鉴定,对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的,必须编造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批后销毁,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四、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中心领导,销毁清册应列入档案保存。


附件2:

不动产登记档案保管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学习档案保护技术知识,科学管理好档案。

二、入库档案材料应分门别类,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列上柜,做到存放有序,检索方便。

三、档案工作人员对库存档案材料的收进移出要及时登记,每年年终对库存档案进行一次清点核对。

四、保证库房内温湿度控制与统一运转正常,使库房内温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温湿度存储记录。

五、档案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做到“八防三无”,即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无遗失、无霉变、无差错。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带入明火,人离库房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六、做好库内档案的保护工作,对案卷要经常进行检查,对破损档案及时修复,不断延长档案寿命。

七、库房内的一切设施和物品,做到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库房清洁、整齐、肃静、安全。


附件3:

不动产登记档案库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员全面负责库房内的卫生清洁,做到日保洁,周清扫,科负责人要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二、不准随地乱扔纸屑及其它废弃物,特别是严禁烟火和危险物品。

三、库房内设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存档柜中要按区分类编号摆放,柜中要保持无灰尘。

四、做到每周对库房进行清扫,每个月做到彻底清扫一次。

五、库房卫生要达到国家档案规定的要求和档案库房规定标准。

六、科内要坚持经常的监督检查。


附件4: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一、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档案工作人员应热情、主动提供利用服务。

二、凡本单位工作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均可查阅利用档案室保管的档案。如需查阅超过业务范围的档案,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档案一律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外借时间不超过两周,并办理好外借手续。利用者借阅档案资料后,应将档案利用情况记入《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

四、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应持有写明查阅目的、范围的介绍信或其它合法证明,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并履行登记签字。单位或私人不得查阅产权不属自己所有的房产档案,如确需查阅,一般应由委托律师代查。

五、档案工作人员要正确利用和保密的关系,在开展利用工作时,既要积极主动提供档案为各项工作服务,又要坚持保密原则,把档案的利用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六、档案利用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准拆卷、撕页、涂改、圈划、做标志等有损档案的行为发生。

七、档案利用人员不准擅自扩大查阅范围。不准抄写、复印查阅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

八、档案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应当面检查、点清,无误后注销。如发现损坏、涂改、丢失等,应追究利用者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附件5:

不动产登记档案统计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接收、移出、整理、鉴定、销毁、保管和利用等情况均应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

二、统计台账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统计和分析,工作需要时可半年、季度或随时进行统计和分析。

三、统计工作由档案信息科指定专人负责。

四、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五、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统计汇总工作。


附件6:

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制度

一、档案整理须在档案室内和整理室进行,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室外,其整理质量由档案接收人负责。

二、对移送整理的档案要做好登记,做好标志,存放有序,妥善保管,防止错装或漏装。对清理出的重复件等不需归档的各类材料,需在档案整理完毕时连同整理的档案交给委托人处理。

三、整理过程中,档案材料一般不能借出,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借出,需经领导同意,并在借出登记表上记录、签字。

四、认真学习档案管理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及软件操作技术。

五、整理档案做到分卷正确,卷内材料排列有序,编号清楚,案卷题名正确,卷内目录无误,装订整齐美观,装具整洁。

六、档案整理完毕,先自行校核,再交验收人核查无误后签字。

七、保持整理室内清洁、整齐、干燥。室内禁止吸烟,柜内不得存放食物,保证档案材料安全。

八、爱护室内一切设备,下班要关好电器和门窗,发现不安全苗头要及时处理或报告。


附件7:

不动产登记档案立卷、收集归档制度

坚持立卷归档制度,是改进和加强档案工作的重要措施,是把档案纳入规范化要求的必要手段,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是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凡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齐全,并应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检查验收、保管利用。

二、归档材料及案卷的质量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无短缺、无金属物。

2、归档的材料应为原件或为经比对确认的复制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3、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
   4 、纸质档案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或档案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
   5、卷皮与档案盒或档案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6、纸质档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
   7、纸质档案装订应符合相关规定,整齐牢固,档号清晰,卷容美观。

附件8:

不动产登记档案设备管理制度


为确保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备得到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设备都由综合科统一管理,按规定造册登记,记入固定资产。

二、日常所需办公用品、消耗品建立明细账,并对申领人、数量进行登记。

三、设备由使用者按照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科学保管和安全保护,所有设备都需建立设备档案。

四、全部设备概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需中心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外借追究保管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外借归还时,保管人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之处,应当面指出,并责成借用单位负责修好或赔偿损失。

五、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及时维修保养。


附件十七:


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和本中心的实际,特制订本保密制度。

1、档案(文书档案、不动产登记档案等)归档后统一由档案信息科负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实行集中保存和管理。

2、严格执行《档案法》,查阅公文、档案需经登记中心领导审批,办理规定手续,指定地点阅文。不准阅看、摘录阅文范围外的公文、档案材料。

3、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打印有密级的文件资料,要谢绝外人来访,未打好的文件资料底稿要妥善保管,机密文件底稿要入柜加锁。

4、上级绝密文件、密电、秘传和发文机关明确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上级机关的机密文件,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不得自行复印。

5、不准将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带离制定阅文地点,秘密文件、资料阅完后,要及时交回办公室。

6、发现失泄密文件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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