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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17-41734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其他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21
文号: 龙政办发〔2017〕2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17-0010
有效性: 废止

印发关于龙泉市深化推进生态异地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季贞 发布时间:2017-03-21 16:40: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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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关于龙泉市深化推进生态异地搬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龙泉市深化推进生态异地搬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生态异地搬迁扶贫改革试点,扎实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帮助农民持续增加收入和改善居住环境,加快融入城镇化进程,根据《关于推进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2号)、《龙泉市异地搬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文件有关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结合龙泉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决策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化丽水市扶贫改革试验工作,大力实施生态异地搬迁工程,加快农村人口内聚外迁,促进搬迁农户异地加快发展增加收入,优化生产生活条件,共享城镇化建设成果,实现“搬得下、稳得住、融得进、富得起”。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灵活安置,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的原则,采取异地搬迁与生态保护相结合、整村搬迁与零星搬迁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完善基础设施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力争对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基本实现“愿搬尽搬”。

(三)主要目标。

积极引导地质灾害隐患区、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紧水滩库区、岩樟溪水源地保护区及高山远山地区等区域群众,有计划地向城区、集镇、中心村等地区梯度搬迁转移。加快推进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建设,不断提升集聚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帮助搬迁农户实现异地发展和增收致富。“十三五”期间,全市规划实施农民生态异地搬迁15000人以上。

二、扶持范围和对象条件

(一)扶持范围。

1.全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农村列入扶持范围。

2.全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不通简易公路、海拔较高、居住分散以及其它生存条件困难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列入扶持范围(详见附件1)。

3.经国土局认定,列入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直接威胁区。

4.紧水滩库区、岩樟溪水源保护区14个村(详见附件2)、凤阳山自然保护区27个毗邻村(详见附件3)为重点扶持地区,其他地区为非重点扶持地区。

(二)列入扶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房屋在扶持范围内,自愿向中心村、集镇、城区及市外实施梯度搬迁转移的农业人员,户籍人数以当年申报时公安机关提供的实际在册人数为准。

2.已结婚登记,但户籍未迁入扶持范围的外来女(本市非扶持范围内的除外),凭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异地搬迁申报对象;入赘女婿户籍必须迁入申报家庭方可列入异地搬迁申报对象。

3.无户籍的国外、海外人员,凭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列入异地搬迁申报对象。

4.原户籍在扶持范围内,申报时因就学户籍已迁出的在校学生(本科及以下),须提供就读学校在校证明列入异地搬迁申报;申报时户籍已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服刑及劳教人员,须所在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列入异地搬迁申报对象。

5.与申报人不同户籍的父母、祖父母,确实由申报人赡养、共同居住的,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和同胞兄弟签字同意,可与申报人一起列入异地搬迁申报对象。

6.在整村搬迁实施过程中,户籍和房屋均在搬迁村内的农业人员,享受补助政策;户籍不在整村搬迁实施村的农业人员,在实施村范围内有产权房屋并参加整村搬迁拆除全部旧房的,按照实际搬迁人员享受补助政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扶持对象。

1.已享受过异地搬迁扶持政策的人员。

2.在同一行政村、自然村所在地拆建、改建、新建和购买住房的人员(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人员除外)。

3.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不属于居住用房的人员。

4.户籍应销未销人员。

5.在扶持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文件上报前死亡或文件上报后出生的人员。

6.属于重点项目征迁性质搬迁,并已得到相应补偿或安置的人员。

7.户籍在扶持范围内,但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或者离退休人员。

三、搬迁方式和安置方式

(一)搬迁方式分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整村搬迁、分散搬迁。

1.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指在全市范围内,经国土局认定,属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

2.整村搬迁。指旧房分布相对集中,规模在5户以上,有历史沿用自然村地名,房屋所有人拆除旧房搬迁的。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古村落原则上不实施整村搬迁。

3.分散搬迁。指在扶持范围内,零星到中心村、集镇、城区及市外异地购房、建房搬迁的。

(二)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

1.集中安置。指一定数量的搬迁农户集中安置到城区、集镇、村级居住小区(点)的安置方式。

2.分散安置。指搬迁农户采取自行购房、建房的方式安置。购房的须取得房屋土地、房产等产权所有证,建房的须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

四、扶持政策

(一)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标准。

1.全市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农户,旧房拆除后补助15000元/人。

2.已享受分散搬迁补助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户,旧房拆除后给予奖励9400元/人。

(二)整村搬迁补助标准。

1.重点地区整村搬迁补助14000元/人,非重点地区整村搬迁补助10000元/人。

2.已享受分散搬迁补助的农户,在整村搬迁实施中拆除旧房的,给予重点地区8400元/人、非重点地区5000元/人的奖励。

(三)分散搬迁补助标准。

1.重点地区分散搬迁补助5000元/人,非重点地区分散搬迁补助3000元/人。

2.分散搬迁农户本年度内旧宅拆除奖励3000元/人。

(四)其他搬迁人员补助标准。

1.原已享受1000元/人补助的对象。再购建房的,按照分散搬迁补助标准享受补助政策。

2.已实施整村搬迁项目的村,仍有零星房屋的农户,在整村旧房拆除后,按照重点地区7000元/人、非重点地区5000元/人的补助标准享受补助政策。

3.为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对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范围的零星房屋,实施旧宅拆除复垦的农户可列入异地搬迁对象,由国土局出具认定旧宅拆除证明,按照重点地区7000元/人、非重点地区5000元/人的补助标准享受补助政策;原已享受分散搬迁的对象,按照重点地区3500元/人、非重点地区2500元/人的补助标准享受补助政策。

4.在整村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实施前,在项目实施村有房屋的非农业人员,能提供房屋土地产权证,并在项目实施中拆除房屋的,房屋土地产权所有人按照相应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助。

(五)其他扶持政策。

1.旧宅拆除后实施宅基地复垦的,根据国土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享受宅基地复垦政策。

2.康庄工程结合整村搬迁项目,根据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3.异地搬迁安置对象,在就业、就医、就学、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

4.地质灾害避灾农户、低收入农户、低保户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可优先列入本年度异地搬迁扶持对象。

5.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农户建房审批,按照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规定,享受优惠收费标准。

6.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分散安置购建房,有合法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农户或集中安置有乡镇(街道)统一供地证明的农户,未申报的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异地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3号文件)补助标准执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分散安置购建房搬迁农户,申报截止时间到2017年12月31日。

五、项目资金管理

(一)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1.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由国土局确定年度搬迁计划,并报送省国土厅批准后,下达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并抄送农办(扶贫办)、财政局。

2.乡镇(街道)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村农户签订协议,明确搬迁时限、安全责任、解决争议等事项。

3.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街道)组织自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国土居申请市级验收。

4.国土局牵头,组织农办(扶贫办)、财政局、所在乡镇(街道)组成市级验收组,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进行市级验收。

5.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必须拆除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的全部房屋(包括附属用房)。

(二)整村搬迁项目管理。

1.实施整村搬迁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召开村民会议,提出整村搬迁书面要求,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作出整村搬迁决定,并书面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2.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整村搬迁项目实施地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实施村基本情况、户数、人口数、拍摄搬迁前影像资料。

3.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搬迁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搬迁对象要经村两委、村监会、党员、村民代表等集体审核,形成会议纪要,全体参会人员签名,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整村搬迁扶持对象。

4.乡镇(街道)每年3月份以文件形式向农办(扶贫办)提交要求整村搬迁的报告;农办(扶贫办)组织工作人员到实地核查确认后,下达年度搬迁计划。

5.乡镇(街道)根据农办(扶贫办)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与整村搬迁项目实施村农户签订协议,明确搬迁时限、安全责任、土地复垦、解决争议等事项。

6.乡镇(街道)做好整村搬迁项目的跟踪管理,每月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农办(扶贫办)。

7.整村搬迁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街道)组织自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农办(扶贫办)申请市级验收。

8.整村搬迁必须拆除旧房方可享受政策补助。列入整村搬迁对象的,须在项目实施地内有住房;只有库房、圈舍、简易房等生产用房及房屋早已消失的,不列入整村搬迁对象;协议购买住房的,以产权转户登记为准。

9.在整村搬迁项目实施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地旧房可视同拆除:

①经住建、文旅等相关部门认定,其原居住地房屋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确需保留,村集体兑现相关政策,其产权收归村集体所有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

②村庄自然生态优美,适宜整体发展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业,其原居住地房屋确需保留,村集体兑现相关政策,其产权收归村集体所有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

(三)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管理。

1.集中安置小区(点)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鼓励安置小区以公寓式统规统建为主,原则上仅允许村级安置小区(点)采用统规自建模式建设;鼓励搬迁农户自行购置商品房;鼓励城区、集镇集中安置小区采取房地产开发货币化补助、房地产开发限价销售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市级安置小区,由农办(扶贫办)会同发改、国土、住建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报批。

3.集镇安置小区,由安置小区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建设需求和计划,发改、农办(扶贫办)、国土、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批,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由乡镇(街道)统一征用,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

4.村级安置小区(点),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建设申请,发改、农办(扶贫办)、国土、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批,建设用地由乡镇(街道)、村统一征用,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

5.新建村级安置小区(点)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异地搬迁农户数占总安置农户数的75%以上;

②异地搬迁农户达到15户45人以上;

③须编制安置小区(点)建设计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④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市域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等相衔接。

(四)农户补助资金管理。

1.异地搬迁补助实行先搬迁后补助办法,由搬迁农户填写异地搬迁申报表,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初审后报所在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负责对相关申报资料及补助资金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同时将补助对象输入龙泉市异地搬迁补助登记系统,排除重复的申报对象。

3.乡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补助花名册及确定的补助资金以文件形式上报农办(扶贫办)。

4.农办(扶贫办)市财政局据乡镇(街道)上报文件和资料联合发文下达搬迁对象和补助资金文件。

5.财政局根据下达搬迁对象和补助资金文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

6.乡镇(街道)财政所凭农办(扶贫办)市财政局下达的搬迁对象和补助资金文件进行报账,通过银行“一卡通” 将异地搬迁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银行账户。

7.乡镇(街道)将申报表、农户资料、申请补助资金文件、下达资金文件等材料建立异地搬迁台账,装订成册,归档管理,同时报农办(扶贫办)备案。

(五)基础设施类资金管理。

1.农办(扶贫办)会同财政局,根据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需求和财力情况,下达年度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实施计划,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2.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村民公示;公示无异后,向农办(扶贫办)申请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合格后,农办(扶贫办)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乡镇(街道)财政所凭以下资料进行报账:

①补助资金文件;

②项目招投标材料或“阳光工程管理模式”材料;

③施工合同;

④公示材料;

⑤审价资料;

⑥自查验收表、市级验收表等;

⑦项目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异地搬迁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山区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为加强对生态异地搬迁工作的领导,成立生态异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办(扶贫办)。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实施生态异地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并做到相对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办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任务的落实完成。

(二)强化职责落实。

1.农办牵头负责做好生态异地搬迁项目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计划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2.发改局负责做好异地搬迁工程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做好项目审批和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3.财政局负责做好异地搬迁资金筹措、管理、监督及发放等工作。

4.国土局负责落实好异地搬迁项目建设用地,保证建设用地指标;做好异地搬迁农户建房审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审查认定,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验收工作。

5.住建局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负责做好城镇人口集聚远期规划和近期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及建房审批等工作。

6.移办负责申报异地搬迁的移民对象审核认定,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争取等工作。

7.其他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具体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强化帮扶机制,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生态异地搬迁项目加快实施。

8.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异地搬迁对象组织发动、申报审核、监督管理,以及安置小区(点)政策处理以及安置小区(点)建成后的后续管理等工作。

(三)强化要素保障。

1.强化土地保障。国土局要优先安排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建设用地,整村搬迁要优先保证,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2.强化资金保障。列入省级生态异地搬迁扶持范围的农户异地搬迁和地质灾害搬迁农户的补助资金由省、丽水市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本级市财政安排。符合现行异地搬迁条件的移民对象,补助资金从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中补助,不足部分从异地搬迁资金中列支。八都、上垟、小梅、查田、安仁、锦溪、住龙等集镇规划控制区内村(详见附件4)的搬迁农户,补助资金由本级市财政安排。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补助资金,在相关政策额定范围内,由省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本级市财政安排。

(四)加强考核督查。

市政府将异地搬迁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督办要加大督促力度,定期督促工作实施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七、附则

(一)本意见由农办(扶贫办)、国土局负责解释。

(二)如遇到国家、省、丽水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三)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全市城区规划控制区内列入扶持范围村名单

2.岩樟溪水源保护区14个村名单

3.凤阳山自然保护区27个毗邻村名单

4.集镇规划控制区内村名单

附件1

全市城区规划控制区内列入扶持范围村名单

乡镇        (街道)

所属行政村

列入政策扶持范围的行政村(自然村)

理   由

龙渊

街道

徐山后村

徐山后行政村

交通不便

白墓村

白墓行政村

交通不便

石马村

石马、郑里、黄户自然村

开发需要、交通不便

张村村

下弄自然村

地质灾害点

岭坤村

老坑儿下、岱根自然村

地质灾害点

石玄步村

乌石玄下、梅寮、万富贯、亭儿下、西社、西源自然村

交通不便

大岭头村

横田户自然村

交通不便

沙潭村

溪下自然村

交通不便、治污迁移

竹坑村

大堂畈、木岱自然村

交通不便

桥坑村村

桥坑老村自然村

交通不便

西街

街道

岩后村

岩后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不便

尖地村

尖地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不便

大千湾村

大千湾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不便

新茶村

新茶行政村

海拔高、距市区较远

东权村

东权行政村

居住条件恶劣

下樟村

下樟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不便

周村村

周村行政村

居住分散、距市区较远

新岭村

新岭行政村

海拔高、距市区较远

牛头岭村

牛头岭行政村

居住分散、地质灾害点

蓁部村

蓁部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不便

栏下村

栏下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不便

剑池

街道

山里村

山里行政村

交通不便、居住分散

和垄村

和垄行政村

交通不便、居住分散

曾家村

高堂自然村

项目建设需要

宏山村

天堂山、富坞自然村

交通条件差、饮用水困难

石达石

街道

季边村

项坊、石达石岭、麻坑寮自然村

交通条件差、饮用水困难

上坞村

兰头、卢师后、吴山头自然村

交通条件差、饮用水困难

南弄村

南弄村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条件差

瞿源村

瞿源村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条件差

炉地垟村

炉地垟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条件差

横片村

横片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条件差

陈村村

陈村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条件差

秋丰村

秋丰行政村

距市区较远

洋畈村

洋畈行政村

交通条件差、饮用水困难

山际口村

山际口行政村

海拔高、交通条件差

李山头村

李山头行政村

交通条件差

冷水亭村

冷水亭行政村

交通条件差、饮用水困难

山际村

山际行政村

交通条件差、饮用水困难

岱根村

岱根行政村

居住分散、距市区较远

黄土村

黄土行政村

居住分散、距市区较远

山后村

山后行政村

居住分散、距市区较远

枣槐岭村

枣槐岭行政村

交通条件差、饮用水困难

锦溪镇

吴林村

吴林村行政村

居住分散、距市区较远

兰巨乡

蜜蜂岭村

蜜蜂岭村行政村

居住分散、距市区较远

上寮村

上寮村行政村

居住分散、距市区较远

道太乡

杨梅岭村

杨梅岭村行政村

居住分散、距市区较远

附件2

岩樟溪水源保护区14个村名单

乡 镇

行政村

岩樟乡

录坑村、岱岭村、何坑村、石坑村、坑源底村、仓坞村、郑庄村、金坑村

锦溪镇

肖庄村、山坑村、墙甲村、贵坑村

城北乡

垟坞村、方西村

合计:14个行政村

附件3

凤阳山自然保护区27个毗邻村名单

乡 镇

行政村

兰巨乡

梅地村、官田村、官埔垟村、炉岙村、大赛村

龙南乡

安和村、上兴村、叶村村、大庄村、双溪村、五星村、龙案村、兴源村

屏南镇

坪田李村、南洋村、石玄铺村、均益村、均山村、金林村、金龙村、

横溪村、塘山村、南溪口村、东山头村、干上村、南溪村、横坑头村

合计:27个行政村

附件4

集镇规划控制区内村名单

乡 镇

行政村

八都镇

一村、二村、三村、四村、新村

上垟镇

木岱口村

小梅镇

梅一村、梅二村、梅三村、梅四村

查田镇

查一村、查二村、查三村、溪西村

安仁镇

项边村、刘坊村、黄石玄村

锦溪镇

下锦村、中锦村、上锦村

住龙镇

住溪村、龙星村

合计:22个行政村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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