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 、 区) 民政局 、 财政局:
现将 《 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5 年10 月 29 日
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 、 救急难作用,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 、 紧迫性 、 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 及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 〔 2014 〕 47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 、 意外伤害 、 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 、 过渡性的救助 。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 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 摆脱临时困境,做到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政府救助 、 社会帮扶 、 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 、 过程透明 、 结果公正 。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 市民政部门指导做好全市临时救助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 、卫生计生 、 住房城乡 建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 、申请审核 、 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地户 籍 、 持有 《 居住证 》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当地的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
(一) 因火灾 、 交通事故 、 溺水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的个人;
(二)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 、 事故灾难 、 公共卫生 、 社会安全 、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 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 、 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 、急病救治 、协助返回等救助 。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程序
(一) 依申请受理 。 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 、 个人代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
(二) 主动发现受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建立困难群众档案, 经常走访,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和困难情形。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在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后,应核实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
(三)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 、 居住证原件 、 复印件;
2、因疾病原因申请救助, 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3、交通事故原因申请救助, 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4、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
无正当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不得拒绝受理;对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八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 一般程序 。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 、 社区张榜公示 7 日,无异议后,上报县(市 、 区) 民政部门审批。审核与审批一般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审核审批时间不含公示日期 。
救助金额为 1000 元以下的小额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批, 按月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1000元以上的县级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 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二) 紧急程序 。 对于因火灾 、 交通事故 、 溺水 、 严重疾病等紧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受理,同时请示县级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确保应急救助措施在 24小时内到位。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第四章 救助标准与方式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 、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 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每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
准十二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
(二) 家庭成员遭遇火灾 、 交通事故 、 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 在获得各种赔偿 、 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 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每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十二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
(三)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 造成住房损毁等重大损失, 在获得各种赔偿 、 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 、 无处居住的, 参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
(四) 因生活困难或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六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月标准的十二倍 。
(五) 因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除外) 的教育支出,扣除教育专项救助 、 慈善救助 、 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 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每人每学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二倍以下的一次
性生活补助 。
(六) 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 可给予每人当地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二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
对上述情形的临时救助,最低救助标准为 500 元;对于特殊原因支出特别巨大的, 在扣除各种社会救助、慈善及社会帮扶后,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由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 确定相应救助标准, 但最高不超过 8
万元 。
第十条 临时救助方式
(一) 资金发放 。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现金发放 。
(二) 实物发放 。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 、 食品 、 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
(三) 转介服务 。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 、 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 、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 社会筹集为辅 。 临时救助筹资渠道为:
(一) 中央 、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 各地一般按当地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 3 元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资金,户 籍人口 多于常住人口 的,按户籍人口数筹集, 并适时提高预算标准;
(三) 临时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年度结余资金;
(四) 社会捐助资金 。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 。 对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支出部分, 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保证救助所需 。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 、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 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预算绩效情况, 提高救助资金利用率, 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 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依法保障城乡 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必需基层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
第六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设立 “ 一门受理 、 协同办理 ” 的社会救助工作窗口,建立受理 、 分办 、 转办 、 结果反馈流程, 发挥部门合力 。 公益慈善组织 、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 企事业单位 、 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 、 专业服务 、 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鼓励 、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积极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 、 资金使用情况, 自觉接受审计 、 监察和社会公众监督 。
第十七条 规范临时救助档案管理 。 临时救助管理审核 、审批单位要分别建立临时救助审批材料 、 资金台账 、 发放名册等资料档案 。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报刊 、 广播 、 电视 、 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基层社会救助窗口 、 村(社区) 宣传栏等载体,加大救助政策宣传力度 。 要加强正确引导, 从政府作用 、 个人权利 、 家庭责任 、 社会参与等方面,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和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和支持 、 参与临时救助, 努力营造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 、 隐瞒 、 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 、 物资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