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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关于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试行)

索引号: 生成时间:2017-12-26 00:00:00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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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增强龙泉市人民政府重大民生事项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决策透明度,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7]4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群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人员代表(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列席。列席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承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一并提出,并提交区政府确定。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权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区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利益相关人员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代表应提前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建议权,以及对会议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可在会议讨论环节申请发言,提出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也可在会后2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梳理、分类、整理并转送相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由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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