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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18/2017-22146   发布机构:锦溪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7-12-25   文号:锦政〔2017〕69号

关于转发《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锦溪镇 发布时间:2017-12-25 15:38: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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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国土所、建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现将《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泉市市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范围内村民建房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农用地转用报批、住房用地申请复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农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建房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村民建房年度计划;村民建房申请、调整与安排;做好村民建房申请涉及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材料的审查;督促建房的村民对原有旧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工作。

第四条 村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

村民建房分为一类区、二类区,详见附件: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划区及具体范围。

一类区范围内的村民住房不得翻建、扩建和新建,确属危房和灾毁房的,由村民提出申请,按当年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政策予以提前安置,房屋拆除后的宅基地统一由政府征收并移交国资部门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另行制定政策。二类区范围内鼓励建造联建式住房、小高层农民公寓,控制独立式住房。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章 建房标准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标准。

(一)建造联建式住房的:

3人以下(小)户,建筑占地≤72平方米;

4至5人(中)户,建筑占地≤96平方米;

6人以上(大)户,建筑占地≤120平方米。

(二)建造独立式住房的:

3人以下(小)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筑占地≤96平方米;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建筑占地≤100平方米。

4至5人(中)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筑占地≤115平方米;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建筑占地≤120平方米。

6人以上(大)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筑占地≤125平方米;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建筑占地≤140平方米。

第六条 建房层次和限高:建房的层高和高度以农居点详细规划为标准。

第三章 建房条件

第七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属于无房户的;

(二)符合相关规划在原址拆、改建的;

(三)旧村改造时原有住房属于拆除范围的;

(四)经鉴定属D级以上危房必须拆除重建的;

(五)经鉴定属地质灾害点且必须迁建的;

(六)因火灾、水灾致使房屋倒塌必须重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住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申请在原址新建、扩建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以出租、出卖、赠与、析产或者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建房的;

(三)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土地安置,再申请建房的;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或假离婚人员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五)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

(六)非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在城镇、村庄列入旧城改造、村庄整治、村庄撤并、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八)涉及户口迁移,在原迁出地已有住房的;

(九)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的;

(十)与子女同在本村居住生活的 60 周岁以上老人单独分户或迁移户口到外村,申请建房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数:

(一)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房改房、领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贴等,下同)的非农户籍的配偶;

(二)未享受房改政策,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非农户籍的子女;

(三)原户籍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四)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五)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建房人数: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登记结婚的。

第十一条 村民因灾毁、避险急需建房的,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选址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先行建设,但必须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建房用地的村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原有旧房:

(一)对应拆旧房,由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原有旧房拆除协议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并收回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提交当地基层国土所(分局),待审批后予以注销。

(二)对异地建房需拆除的原有旧房,农村村民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应当自行拆除,将原宅基地无偿交还行政村集体。若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供电、供水、电信宽带、有线电视等手续。

(三)对因住房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旧房,可由行政村集体折价回购,建房户与村民委员会应在《旧房回购协议书》签订后及时到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免除相关税费,在未办妥变更手续前,暂不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房审批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村民建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房用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建房申请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将申请建房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住房用地位置与面积等情况在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及时报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10 日内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到村民建房用地现场踏勘,确定建房位置,调查申请建房户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建房审批有关要求告知申请建房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联合公示。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将申请建房户的家庭人口结构、原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住房用地位置与面积、拟建层数和高度等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建设规划基层所应当在公示期满7日内,将材料报送上一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审核。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合用地条件的上报市政府批准;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予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还应按规定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放样验线。审批程序完成后,乡镇(街道)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户的放样进行验线,验线通过后方可施工建房。

(六)验收发证。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新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及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房申请表;

(二)拟建位置示意图或者相关证明;

(三)现居住农村住房权属证明;

(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审批文件;

(二)建筑设计施工图或通用设计图;

(三)施工管理合同;

(四)建房承诺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房申请表;

(二)拟建位置示意图或者相关证明;

(三)现居住农村住房权属证明;

(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意见书;

(六)拟采用的农村住房设计图或者选用的通用设计图;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地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现居住农村住房及土地权属证明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无房核实证明;

(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联合公示及照片;

(六)异地建房的,需提供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原有旧房拆除协议书》或《旧房回购协议书》、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因地质灾害避险、下山脱贫、综合整治规划拆迁申请建房的,还需提供有关批准材料;

(七)符合危房户和灾毁户条件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危房户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且须为D级及需重建的鉴定结论;火灾户须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水灾户须提供水利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以项目形式报批的,应提供项目备案文件、土地预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申请人户籍关系及无房核实证明等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建房户应按照签订的《原有旧房拆除协议》,自行拆除旧房,平整清理宅基地,向村委会提出旧房已拆除的验收申请,村委会对旧房处置初验合格后,乡镇(街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街道)现场出具《旧房拆除验收意见书》,并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国土、房管部门应根据《原有旧房拆除协议书》、《旧房拆除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森林、交通、水利等法律法规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并免费向村民提供。申请建房户不采用通用设计图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人设计。

第十九条 申请建房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承建人)组织施工,并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建房户自身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自行建房的除外。

第二十条 承建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的巡查、违法行为制止和处理,按照龙委办〔2012〕149 号《龙泉市违法用地共同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建房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农村村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按以下标准收取土地恢复费和罚款:

(一)占用耕地外土地的,处以30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

(二)占用耕地的,处以30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并相应收取相关费用(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运费、土地复垦费)。

1.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一类区60元/平方米,二类区40元/平方米;

2.土地复垦费:按损毁土地面积20元/平方米。

对于不自行拆除的,由国土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建房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的,由国土部门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处以30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建设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国土部门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章建筑物由建房村民按以下标准回购:

钢混结构:一类区400元/平方米,二类区28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一类区330元/平方米,二类区23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类区230元/平方米,二类区170元/平方米。

其他结构:一类区190元/平方米,二类区130元/平方米。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处罚及回购标准参照前款规定,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占用的土地不予审批并确权登记。超占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的,按简易程序处置;超占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超过批准建房的回购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建设部门《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与竣工验收核实(或房管部门测绘平面图)的建筑面积之差。

第二十五条 行政村干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村民建房,帮助村民依法审批建房,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违章行为。村支委、村民委员会人员个人擅自表态同意村民建房或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帮助骗取批准的,承担建房损失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以村支委、村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集体研究名义,非法批准建房的,由表态同意的村支委或村民委会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建房损失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房户应依法申请审批建房,依照规定要求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主动履行好建房各项程序。以假离婚、假户口、瞒报旧房等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查实后,注销批准文件,拆除新建房屋。未经审批机关放样验线擅自动工或建房地块擅自移位、超面积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划区及具体范围

 

 

附件

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划区及具体范围

 

分类    乡镇街道名称         行政村名

一类    龙渊街道    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菜村

西街街道    七村、八村、九村、宫头、河村

剑池街道    六村、水南、南秦、松溪弄、周际、宏山、

芳野、立新、曾家、张家、吴处、东岭、

翁仁村

石达石街道  季边、上坞村

二类 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范围   上述一类区以外的所有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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