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泉市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
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局属各科室:
龙泉市农业局
龙泉市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
生产者的认定标准
(试行)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17]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龙泉市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认定标准(试行)规定如下:
一、龙泉市级认定标准
(一)种植业。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并且粮食作物5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油菜等)3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果园30亩以上,茶叶30亩以上,食用花卉1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
(二)畜禽养殖业。参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5000只以上;鹅存栏10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
上述有关“以上”数量规定均包含本数。
二、本认定标准不适用于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家庭农场。
三、本认定标准自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