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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273/2017-03163   生成时间:2017-10-30 11:41:45 发布机构: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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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

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局属各科室: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落实《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17]10号)文件精神, 现将《龙泉市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农业局

 2017年10月22日
 
 
附件:

龙泉市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

生产者的认定标准

(试行)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17]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龙泉市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认定标准(试行)规定如下:

    一、龙泉市级认定标准

   (一)种植业。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并且粮食作物5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油菜等)3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果园30亩以上,茶叶30亩以上,食用花卉1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

    (二)畜禽养殖业。参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5000只以上;鹅存栏10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

    上述有关“以上”数量规定均包含本数。

    二、本认定标准不适用于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家庭农场。

    三、本认定标准自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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