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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17-41743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1-08
文号: 龙政办发〔2017〕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17-000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季贞 发布时间:2017-01-08 16:40: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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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龙泉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和《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ZJSP04-2016-0004)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协调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则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二)成立龙泉市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财政、教育、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总协调。(详见附件)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规划与管理

(三)由教育部门牵头,住建(规划)、发改、国土、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根据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龙泉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住建局(规划局)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四)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建局(规划局)按照国家和龙泉市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或者配套幼儿园不符合相关规划标准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

布点配建以《龙泉市公共设施及保障设施规划》中有关教育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为依据。以住宅小区为中心、500米为服务半径,每5000人以上设置一所规模为6-12个班的配套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人口数量的,可依需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按整体合理布局等情况需要进行组团开发的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根据需要将幼儿园建设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由开发单位按照《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配套建设要求,采用以资代建方式,按该零星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园舍建设资金,并在规划建设方案审批时,与其他建设规费一并征收,统一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足额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幼儿园园舍以资代建经费后,经市教育局核实确认,住建局(规划局)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标准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幼儿园以资代建经费,根据批准的幼儿园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用于城区及相关乡镇(街道)幼儿园单独选址建设或扩大周边区域内其他幼儿园规模建设。

(五)住建局(规划局)在出具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确保幼儿园园舍相对独立、环境适宜,并将其指标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同时在规划方案审查时合理采纳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六)国土局应将幼儿园配套建设作为住宅小区土地竞买的前置条件,把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并移交。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七)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前,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和教育局应共同制定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中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竞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发改局审批或者备案。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设计方案报经教育局确认并备案。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八)发改局立项审批和住建局(规划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三、建设与验收

(九)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住建局(规划局)审批的建筑规划方案无偿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并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对于未按要求进行配套幼儿园建设的项目,教育、住建(规划)、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督查。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及市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幼儿园项目建设前,施工图须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备案。住建局(规划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并适时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建造幼儿园的,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应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建好幼儿园。

(十)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及市有关要求进行验收。未按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建设单位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十一)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在住宅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住建局(规划局)不予竣工验收,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五、移交与使用

(十二)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验收和移交。开发单位可以在市教育局指导下全装修交房,也可以按幼儿园建筑面积向市教育局贴付不低于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后实行毛房移交。住建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

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十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

(十四)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做好统筹调配使用工作,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资源扩张的重点,不断满足我市学前教育发展需求。

(十五)对于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房屋所有权,建设(规划)、教育等相关部门应监督业主不得改变用途;对于原建成住宅小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配套幼儿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为原幼儿园使用功能,并限期投入使用。

(十六)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六、管理与监督

(十七)新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应省等级幼儿园标准开办。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后的幼儿园装修及设施设备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办园性质和乡镇(街道)类型确定补助比例。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等事项由幼儿园自行负责,不再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十八)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鼓励公办省一级幼儿园利用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分园,鼓励市内外知名民办幼儿园利用配套幼儿园举办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

(十九)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十)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住建、国土、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 龙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龙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

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叶学明

副组长:项 敏(市府办)

周欣波(教育局)

成 员:吴洪刚(住建局)

陈正松(财政局)

张永呈(国土局)

蒋继尔(综合行政执法局)

黄武友(教育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陈林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管理督查等协调工作。

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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