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331181000000/2016-41567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9-09
文号: 龙政办发〔2016〕10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16-001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季贞 发布时间:2016-09-09 20:35:09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17/12/3/art_1229382450_2132198.html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合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龙政办发〔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是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龙泉市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项目评审中心)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工作机构。市发改局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项目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进行审核。

第五条 项目评审中心主要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审查。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

(二)项目立项报批前,项目需要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或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计划外新增项目需补充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根据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标准和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测算、复核。

(四)特殊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六条 项目评审中心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规定和操作规程开展评审工作。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

(三)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负责管理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库。

(五)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收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

(六)保守项目投资秘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项目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协助完成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审批部门项目批复及调整概算的参考依据,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第二章 评审依据

第九条 评审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专业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项目现场勘察实际情况。

(四)国土、建设等部门出具的意见。

(五)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经济指标及其他有关文件。

(六)项目评审涉及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依据。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评审范围。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建等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概算调整。工程增加投资在批复概算总投资10%以上,或增加投资超批复概算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市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等;建设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建设规模是否合理;投资分析是否客观公正;资金筹措渠道是否明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是否良好;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是否明确等。

(二)初步设计是否达到设计深度要求;是否按照可研批复进行限额设计;是否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的技术性是否可靠,是否经济合理;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设计依据(所选用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是否恰当和有效。

(三)概算文件编制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编制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编制内容是否达到设计深度规定的要求;概算编制说明书、建设项目总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主要材料汇总表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完整齐全,层次是否清晰;选用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是否正确,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价是否正确、定额组价及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各项费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购置设备在规格、数量、配置和技术参数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第四章 评审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评审中心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原则上应成立专家审查小组,由市发改局组织联合审查,项目评审中心参加并进行审核,提交项目评审意见。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发改局组织联合审查,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成立专家组,项目评审中心参加并进行评审,提交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咨询中介机构的选择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原则上入围不少于2家。对项目评估工作负责、信誉良好、服务优良、质量较高、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库,专家入库入选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专家库应包含工程建设、造价、投资咨询、财务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具有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取得相关专业国家级执业资格证书;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审查小组审查。审查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审查会召开3天前将审查资料提交给有关专家。参加项目审查的专家,须对评审的项目负责,在评审会前或评审会现场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后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审定。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资料,市发改局对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后,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通知;

(二)确定方式。评审中心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评审方式;

(三)组织评审。市发改局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项目评审中心参加并对项目进行评审;原则上,在召开评审会前需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四)出具评审意见。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审查联合评审会后,项目评审中心根据评估报告、专家意见出具评审意见;不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在评审会召开后,由项目评审中心综合专家意见或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意见;

(五)提交评审意见。项目评审中心向市发改局提交评审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批复。建设单位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后,发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意见予以批复。前置审批暂时无法办理的,发改部门按“绿色通道”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中心对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审查后,在初步设计报批稿上加盖项目评审中心公章,此文本作为编制施工图的依据。

第五章 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可研评审提交材料: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有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二)初步设计评审提交材料: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的初步设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和图纸三部分,同时满足国家和部委对本行业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初步设计概算应符合当地概算价格水平。

(三)概算调整审核提交材料: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工程签证)部分;同意概算调整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审计结算书;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评审时限及经费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各7个工作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起算日期为项目业主送审资料齐全之日)。如遇复杂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多只能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及评审效率,项目评审原则上应分专业进行,充实专职从事项目评审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经费,由市发改局列入当年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予以统一安排。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项目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印发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