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 |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 政府文件 | > 市政府(办)政策解读 |
市府办制定下发的《龙泉市瓷土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6〕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
我市境内蕴藏着特有天然瓷土资源,储量丰富,根据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调查,瓷土资源矿产地主要有宝溪的大岙、高山、仙掌、车孟,上垟的溪头、木岱、源底、岭根,八都的野窖、埠头、笋户,小梅的大窑、金村,查田的溪口、孙坑,道太的杨梅岭、梧桐口,安仁的安福等达40处之多。但对于该类矿产资源的管理,我市到目前为止尚未公开出台具体管理政策,省政府也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多年来疏于管理致使现状瓷土开采规模小、开采无序,部分开采业主为追求经济效益,采挖不彻底,资源不能有效利用,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安全隐患多。如不加强管理,若干年后会发生资源枯竭,危及龙泉青瓷的生存和发展。另外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瓷土产业化升级的需要,根据4月20日市委主要领导调研青瓷产业化的指示,为了规范我市的瓷土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我市青瓷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做大做强我市青瓷文化产业,制定有效的相关政策,规范瓷土资源管理刻不容缓。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切实保障我市瓷土产业发展,合理保护、节约集约化利用不可再生瓷土资源;二是加强瓷土资源开采的监管,切实降低违法采矿比例,引导瓷土产业健康发展, “化解青瓷产业短板,支持青瓷产业做大做强”。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参照其他县市经验,制定出本办法,共计18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是总纲,瓷土资源系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到第十一条,规定开采加工瓷土资源,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瓷土资源开采企业取得方式,履行责任等;第十二条是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职责;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是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责任追究。适用于龙泉市范围内所有瓷土开采的管理。
四、制定过程
市国土局4月份组织人员,起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多次修改,于5月份向有青瓷宝剑产业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征求意见,6月1日下午,市府办召集国土、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对《管理办法》进行认真讨论,修改后形成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