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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30 15:39:16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与2016年5月28日(周五)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尤凯江

联系电话:0578-7124930

传  真:0578-7114090

附件:《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丽土资发【2016】36号)、《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发〔2011〕12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其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达到全市耕地总量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耕地成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美丽城镇建设的生态屏障之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公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耕地面积、质量状况,财政状况,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资金的发放。及时公开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明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分级负责。市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护任务(面积)、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载体,征求各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提高群众在耕地保护中的参与度。

三、主要内容

从2016年起,我市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

(一)补偿范围及对象

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二)补偿标准

对农户耕地地力保护标准,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规定执行(85元/亩·年);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标准为永久性基本农田60元/亩·年、一般耕地30元/亩·年:

以奖代补资金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直接挂钩。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按照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所在村当年新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自行整改到位的全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该村以奖代补资金。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三)补偿资金使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四、补偿资金申报及发放程序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报定为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申报,并在12月底前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具体程序按照申报、核查、发放三分离原则操作:

(一)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开展补偿面积的调查、登记、汇总,并以村民小组(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公示;各乡镇(街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村上报的补偿面积进行核实、公示,确认后将补偿面积汇总后上报国土局和农业局。

(二)市国土局、农业局结合各行政村本年度承包耕地情况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类别、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补偿面积进行审核,提出耕地地力保护补偿方案。并将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

(三)市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土局、农业局提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偿方案、公示材料进行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发放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费。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偿由市财政局拨付,其中补偿给农户的资金,按照农业三项补贴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规定执行;补偿给村集体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拨付到村,按规定使用。

五、资金来源

补偿给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从省财政下达给我市中央农业保护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偿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从省财政切块下达给我市的省级造田改田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成立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国土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府办、纪委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领导小组负责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解决补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严格规范的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责任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耕地保护补偿工作办公室。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保护责任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知道和政策支持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费的筹措和拨付,并列入年度预算;监督全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定当年度各村集体实际耕地面积;根据上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确定各村新增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监督检查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农业局结合农业三项补贴相关政策,审核确定全市粮食播种面积,审查耕地地力保护补偿发放资金;对耕地质量提升做好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

耕地保护补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备受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新闻、广播、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等多种方式,将政策宣传到位,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将耕地保护补偿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信息公开

市政府将各街道、乡镇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按规范做好核实耕地保护补偿面积、位置、范围及保护人等相关情况核查、登记造册工作,立档管理。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的耕地补偿保护。

附件:

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季柏林  

副组长:刘赤波  

成  员:潘祝平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福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游金元    纪委监察局

连浩松    发展和改革局

吴小波    财政局

朱道伟    国土资源局

曾高平    农业局

傅剑明    审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朱道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永呈、潘世龙、商越敏同志兼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方辉、连福选、赵利龙、方新伟、尤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