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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16-41576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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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5-30 |
文号: | 龙政办发〔2016〕5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16-00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龙泉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龙泉市被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附着物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获得补偿。当前,我市农业经济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农村资金需求旺盛,但受农村抵押物不足等因素影响,农村贷款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随着全市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和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推进,在此基础上推动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对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步伐、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打造“升级版”好龙泉、为我市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龙泉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二)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辖内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等手段,为试点创造良好条件。
(三)坚持重点突破与依法有序相结合。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确权颁证、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有效发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
(四)坚持试点政策与农业农村改革相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是我市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抓手,要在农业农村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开展试点,两者协调推进。
(五)坚持鼓励创新与风险可控相结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法律框架下积极创新制度设计,优化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试点单位在创新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控,有计划、有步骤、审慎稳妥地开展试点。
三、发放对象
(一)贷款对象。主要包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流转后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工商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贷款用途。贷款用途主要包括: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路网、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以及生产经营、销售等用途,原则上不能用于贷款对象日常消费、改善生活等其他领域。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计算公式为:已流转的土地价值=已付土地租金+平均预期纯收入;未流转的土地价值=年平均预期纯收入×贷款期限。年平均预期纯收入按同类种养殖产品在当地市场近两年的平均价格和产量确定。
(四)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成立前暂由市农业局负责对抵押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公示、确认,出具登记凭证。
四、发放条件
(一)贷款主体需具备的条件。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有市级政府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证或借款主体与流出户签定的土地流转合同;以流转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抵押贷款时,原则上贷款合同签订日剩余流转期限不低于2年。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贷款行设立结算账户。贷款主体应足额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签订贷款合同时,需与保险机构、银行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贷款发生逾期时,保险受益人即变更为贷款银行。
(二)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由银行机构、借款主体协商确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贷款(或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确认价值的70%。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优惠10-15%,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不得为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年化贷款综合成本水平控制在8%以内。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三)抵押担保方式。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保证保险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推进措施
(一)加快推进确权颁证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龙泉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龙委办发〔2014〕47号)、《龙泉市2014年度农村土地流转意见》(龙政办法〔2014〕52号)、《龙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龙农产改办〔2014〕1号)、《关于完善龙泉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意见》(龙农产改办〔2014〕2号)等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颁证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力争年内基本完成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及处置和再流转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引导鼓励承包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通过自发流转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的,均需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流转地块坐落位置、流转面积、四至、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需到所在村土地流转站、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乡镇、村要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和土地流转档案。土地流转合同可选择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也可到公证单位进行公证。
(三)培育收益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或引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引入竞争机制,科学制定评估标准,合理评估基准价值,出具价值评估报告。2016年,至少引进1家以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中介机构经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应统一认可其出具的评估报告。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暂建议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预期收入等因素。
(四)建立贷款风险保障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金融机构应该推行直接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对额度较大的贷款,可以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
由市财政出资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补偿和奖励机制,对借款人支付的利息给予20%财政贴息;对金融机构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风险的,按实际损失部分予以适当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列入《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按当年净新增额的千分之五进行考核奖励。
(五)探索抵押物处置方式。依托市、乡二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金融机构对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附着物,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置:一是转让。依法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变更。依法通过农村产权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三是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诉讼。当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五是其它合法形式。
(六)推进村级担保组织建设。贯彻实施《龙泉市惠农担保合作社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市村级担保组织规范发展。鼓励村级担保组织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反担保,对农户的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七)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推动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转化利用,对信用农户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要结合其信用评价结果,制定出台相应的利率和授信优惠政策。
六、试点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6年2月-4月)。成立龙泉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试点启动会议,制定下发《龙泉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各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机构业务管理细则,并于4月底前报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推进阶段(2016年4月-2017年9月)。按照《龙泉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搭建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出台风险分担和引导激励等配套政策。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推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扩大业务覆盖面,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规模平稳较快增长。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推进情况的监测评估,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底)。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总结大会,认真总结提炼试点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并于2017年10月底前上报丽水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小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龙泉市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农办、农业局、农产改办、国土局、财政局、法院、各相关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龙泉市支行,负责日常协调及推进工作。
(二)明确单位职责。
市金融办: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推进试点工作;推动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市人民银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建立月度抵押贷款统计制度;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抵押贷款提供准确、完整、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综合运用信贷政策工具,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机构在信贷规划、支农再贷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市农业局: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负责过渡期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抵押登记工作;指导和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政策咨询服务;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下逐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
市国土局:配合农业部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协助农业部门开展过渡期间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抵押登记工作。
市农办: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抵押贷款等政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衔接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领域的改革。
市法院:研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方式,在发生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债权诉讼时,稳妥处理金融纠纷,简化处置程序,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深化试点工作推进经费;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关配套奖励政策。
市银监办: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组织完善实施细则,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工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对实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合同当事人请求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协助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金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初审;根据市农业局授权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他项权证登记及管理。
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本《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分别制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及完善本系统内实施细则,拟定推进方案,加大推进力度。
涉农保险机构:负责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发挥农业风险保障作用。
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
(三)加强监测考评。
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统计监测、现场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全市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评估。建立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各相关单位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按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总结成效、分析不足、推进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每个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定期向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龙泉市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龙泉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季柏林
常务副组长:刘赤波
副 组 长:何登新
成 员:潘祝平(市府办)
刘福明(市府办)
卢品龙(市金融办)
王培林(市人民银行)
张 云(市银监办)
林先龙(市农办)
曾高平(市农业局)
陈亦雄(市农产改办)
朱道伟(市国土局)
吴小波(市财政局)
龚贤伟(市法院)
沈华美(工行龙泉市支行)
梅 巍(农行龙泉市支行)
林水长(中行龙泉市支行)
刘文庆(建行龙泉市支行)
宋武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朱志鹏(农发行龙泉信贷组)
周陈霞(邮储银行龙泉市支行)
蔡莉莉(泰隆商业银行龙泉支行)
张亦军(稠州商业银行龙泉支行)
蔡建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
吴根长(人保财险龙泉支公司)
康逸兵(中国人寿龙泉支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龙泉市支行,王培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朝晖、徐吉宝任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