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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409/2015-23293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2015-05-27   文号:龙人社〔2015〕58号

关于开展引领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及创业标兵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人事局 发布时间:2015-07-15 10:58: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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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根据《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创业就业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高校毕业生积极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5年至2017年,计划在三年内培育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基地10个、培育大学生创业标兵30人。

二、培育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培育条件

(一)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规上企业,近三年税费平均达100万元以上,社会保险参保率达标,劳动监察投诉率为零;

2、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年新招聘高校毕业生员工10人以上,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针对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定并实施可量化的培养计划和目标,完善薪酬和职级提升体系。不断提高大学生创业创新精神、团队意识及技术攻关能力。每年从高校毕业生员工中培养中层管理干部、业务骨干不低于高校毕业生员工总人数的20%;

4、重点从我市部分骨干企业以及有巨大发展潜力,可持续发展的新兴产业企业中进行筛选培育。

(二)大学生创业标兵

1、在龙泉市辖区内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并已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

2、能体现大学生自强不息、执着追求的创业精神,具有大学生创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社会认可度高;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效益显著;

4、创业项目能体现全新的发展理念,并有较好的成长性。

四、激励措施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 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 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

(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每名高校毕业生20万元贷款额度、总数不超过300万元贷款额度的50%贴息补贴, 期限不超过 3 年;

(三)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 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 2015年年底;

(四)非公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 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 3年;

(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招用毕业 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住房补贴,市区(龙渊、西街、剑池、塔石街道)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其他乡镇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中的补贴;

(六)可申请认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见习期为 6-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 1000元进行见习补贴,并按每人每年 200元进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鼓励见习基地招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对招用后单位可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

(七)对符合财政部等 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

(八)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 30万元贷款额度的全额贴息补贴,对合伙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额度的全额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 3年;对已办理银行贷款创业,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间可按规定额度申请贷款贴息。贷款贴息应用于与经营项目相符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为我省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

(九)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 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 3年;

(十)对毕业 3年以内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每年 3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毕业 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毕业证书落款时间起至办理失业登记时间止)在我市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本人、配偶及父母在创业就业地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无产权住房)的,可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市区(龙渊、西街、剑池、塔石街道)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其他乡镇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中的补贴;

(十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

(十三)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已连续正常从事电子商务经营6个月以上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可根据规模大小、经营项目等情况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其中,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之内。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可以优先推荐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团队、丽水市博士工作站、丽水市重点企业创新团队申报。大学生创业标兵可以优先推荐省、丽水市首席技师,省、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丽水市“138人才工程”,丽水市“科技新秀”,“丽水三宝”新苗人才、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学科(产业)带头人”等龙泉市级及以上各类项目申报,并在职称与工艺美术大师评定上给予适当加分。

五、培育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出申请,创业就业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培育条件对申报对象进行初评和复评,初步确认名单。市府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选委员会,对申报企业和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培育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相关证书。

六、其他

引领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及创业标兵培育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地税)局、经信局共同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地税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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