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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龙泉市垦造水田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努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切实保障我市各类民生工程以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推动我市指标调剂工作,保障市财政收入。但由于我市垦造耕地为旱地,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为切实加强耕地占平衡管理,出台我市垦造水田项目实施办法,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此,制定垦造水田的相关政策,规范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已是刻不容缓。
二、需要解决(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是切实保障我市各类民生工程以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另一方面是继续推进我市指标调剂工作,保障市财政收入。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依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参照周边县市经验,制定出本办法,共计24条,主要包括垦造水田内容及各部门工作职责、项目立项条件和项目立项程序、项目实施及验收、后续管护、资金管理等5个方面内容,适用于龙泉市范围内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包括旱地改造水田、未利用地垦造水田及《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中允许的其他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