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草药(摊)店经营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非法经营药品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丽卫(2015)184号“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全市草药(摊)店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草药(摊)店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立足我市丰富的中草药资源优势,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目标出发,合理引导民间草药开发利用,杜绝草药(摊)店非法 行医、非法经营。通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草药(摊)店违法开展诊疗活动、违法经营药品、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治理内容
(一)草药(摊)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经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草药(摊)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如中成药、化学药品、药用空心胶囊等);擅自经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规定的罂粟壳及 28种毒性药材和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等实行特别管理的中药材品种(见附件 1);擅自经营原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 2)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药品名单》(附件3)之外的其他中药饮片的。
(三)草药(摊)店借中西医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群众,悬挂、张贴有治疗疾病、治疗疗效、治愈患者以及有关医术高明等相关内容的锦旗、宣传牌等医疗广告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全市草药(摊)店专项治理工作在龙泉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由市卫生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龙泉市卫生局、龙泉市政法委综治办等部门《关于成立龙泉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龙卫〔2014〕85号)的职责分工,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专项治理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龙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成立龙泉市草药(摊)店专项治理工作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叶李琴(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潘李成(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范康生(市卫生计生局业务科科长)
刘益男(市市场监管局药械监管科长)
连秋荣(市市场监管局监察稽查大队队长)
沈晓雄(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叶土松(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兼任专项治理工作联络 员,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对接)
(二)职责分工。
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订辖区内“草药(摊)店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负责查处草药(摊)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经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负责对辖区内草药(摊)店专项治理工作数据的统计、报表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草药(摊)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药品;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负责查处草药(摊)店违法采购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负责查处向草药(摊)店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本辖区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
(三)实施步骤。
1.部署宣传阶段。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卫生计生(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动员,通过培训、会议、发放草药(摊)店依法经营告知书、张贴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引导草药(摊)店规范经营。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探索开展草药(摊)店的“三统一”工作,做到店招店牌、管理制度、温馨提示牌等的统一制作和明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草药(摊)店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全方位、多渠道公布 24小时举报电话,形成全民参与的舆论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督促草药(摊)店严格对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医,并主动撤除涉嫌医疗广告内容的宣传牌、锦旗等,主动将违法经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及其他药品下架处理。
3.联合查处阶段。卫生计生(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对草药(摊)店开展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信息报送。
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向丽水市卫生计生委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并于 月 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汇总表。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草药(摊)店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
(二)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药品相关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告知违法经营可能给患者造成的危害,增强草药(摊)店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草药(摊)店违法经营行医。
(三)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在严打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民间中草药保护与利用科学措施,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出发,引导草药(摊)店规范经营,同时提高合法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医疗和药事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
附件:1.具有特别管理规定的中药材品种目录
2.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3.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药品名单
4.龙泉市草药(摊)店专项治理行动汇总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具有特别管理规定的中药材品种目录
一、按麻醉药品管理的品种:罂粟壳
二、按毒性药材管理的中药材(28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山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42种):
一级: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
二级:马鹿茸、麝香、熊胆、穿山甲片、蟾酥、哈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三级:川(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
四、国家禁止使用含有毒性的药材:青木香、关木通。
附件2: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
覆盆子、藿香。
附件3: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药品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自豆蔻、石决朗、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
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葫芦巴、茜草、荜茇、韭菜籽、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件4:
县(市、区)
开展宣传培训次数 | 次 | |||||
开展网络、电视等报道 | 次 | |||||
发放宣传资料等 | 份 | |||||
辖区内草药摊户数 | 户 | |||||
检查草药摊 | 户次数 | |||||
查处案件数 | 件 | |||||
违法行为 | 罚款户数 | 没收违法所得 (元) | 没收器械(台) | 没收药品 (件) | 罚款金额 (元) | 备注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
违法经营药品 | ||||||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 ||||||
其他违法行为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