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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361/2015-32389   发布机构:龙泉市卫生局   成文日期:2015-10-08   文号:龙卫〔2015〕107号

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5-12-15 10:47: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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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 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基层〔2014〕3 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考核内容

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内容分综合管理、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满意度四大部分,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项目见附件《龙泉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分细则(2014 年版)》。新的考核评分细则适用于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考核指标,制定本辖区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细则。

我市按规定执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运行经费补助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比例确定。

本考核指标2015年1月起施行 。

二、完善考核办法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和考核力度,成立管理和考核组织,做到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周期可以根据指标项目分类执行,业务性进展指标可采取每月考核,常规性业务管理指标原则上要求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考核,综合性管理指标可以按年度考核。为保证考核质量,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村卫生室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

建立“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绩效分配机制,将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的经费补助和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紧密挂钩,对考核结果优秀和合格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全额拨付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扣减。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工作,及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考核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市卫生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同时,在年终考核结束后,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卫生局。

三、规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优秀:综合考核成绩≥ 90 分,所有单项考核合格。市卫生局在此基础上,从高分到低分按10%比例确定。

2.合格:综合考核成绩在70 分-89 分,所有单项考核合格。

3.不合格:综合考核成绩<70 分,或有两个单项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责任事件、违法违纪事件的。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全额拨付基本医疗服务补助(13000/年),公共卫生经费按40%的比例补助(40*40%=16元),年度考核优秀奖5000元;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全额拨付基本医疗补助(13000/年),公共卫生经费按35%的比例补助(40*35%=14元),年度考核合格奖3000元;

对考核不合格的,每少1分扣减考核计发部分经费总数的 3%,取消考核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龙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龙泉市财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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