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公安派出所: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为能更真实地反映我市居民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保证死亡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歩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及丽水市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等3部门《关于调整使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加强死因监测工作的通知》(丽卫〔2015〕1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规范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加强死因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 卫生部门职责
1.卫生行政机关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印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领导和督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和监测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协调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对死亡报告进行质控和考核。
(2)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报告,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审核、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3)制定死因监测工作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对《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推行使用进行培训、指导。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漏报调查;定期与公安、民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5)负责管理发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和保存好各种监测资料和统计资料。
3.医疗卫生机构
(1)指定专人负责死亡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对本院医生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收集、审核、登记。
(2)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全院的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发现漏报的,要及时补报。
(3)向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三、四联,要求死者家属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背面签字,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根和登记簿。
(4)在医院内死亡人员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常住人口正常死亡个案的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7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网络直报。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判定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的死亡性质,并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或《尸体处理通知书》。
2.定期与市疾控中心交换、核对居民死亡信息,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上一年度《本地区分性别年龄别人口数》。
3.严格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为死者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管理和保存好第二联,并在第三、四联上加盖公章交于家属办理殡葬火化手续。
(三)殡葬管理部门职责
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非正常死亡者凭《鉴定意见通知书》或《尸体处理通知书》)为死者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对未按程序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应要求死者家属先补办《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可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定期向市疾控中心提供居民火化信息包括外地死亡并火化的个案。
2.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四)乡镇(街道)职责
1.做好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及村(居)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切实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死因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向群众宣传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五)村(居)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本村(居)在医院外正常死亡的居民进行初步调查,为死者家属出具村民死亡证明,此证明需有死者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死亡日期、家属姓名、家属联系电话等要素,同时经办人签字、加盖居(村)委会公章,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到所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向群众宣传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二、居民死亡原因登记与报告
(一)死亡登记对象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和报告程序
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报告程序如下:
1.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医院外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死者家属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村(居)委员会办理村民死亡证明,持死亡证明到所辖(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时应出具办理人有效身份证、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薄、生前病历(未就医除外)。后续办理程序,直至火化。
3.因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或《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家属持《鉴定意见通知书》或《尸体处理通知书》可直接办理殡葬火化手续。
4.个别土葬的死亡个案,死者家属需到所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注销户口。
(三)疾控中心、公安、民政相关单位指定专人每季度首月10日前交换正常死亡、死亡注销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对发现的漏报个案,由上述规定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登、补报。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或《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村民死亡证明必须盖有公章,否则无效。
三、工作要求和质量控制
(一)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共同开展全市死亡报告和死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的值班制度,确保居民死因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市级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医务人员对每一例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本实施方案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龙泉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流程图
龙泉市卫生局 龙泉市公安局
龙泉市民政局 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龙泉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流程图
注:①居住地居(村)委会开具证明需有:死者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死亡日期、家属姓名、家属联系电话等要素,同时经办人签字、加盖居(村)委会公章。②到卫生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需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薄,生前病历(未就医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