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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14-41358 | 主题分类: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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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5-17 |
文号: | 龙政办发〔2014〕5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14-0013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等16个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现代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现代农业主体培育力度。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对新获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经农业部门规划完成的“个转企”农业企业给予奖励。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新获国家、省级以上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组织评选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每家奖励资金1万元。对新获浙江省、丽水级和龙泉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奖励,对被评为龙泉市休闲性家庭农场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二、发挥农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已经组建的食用菌产业协会、茶叶产业协会、蔬菜瓜果产业协会、石蛙养殖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运转,充分发挥其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作用。
三、构建生态精品农业产业体系。做特做优生态精品农业产业,重点培育食用菌、茶叶、蔬菜、水果、畜牧等农业主导产业,支持创建一批生态精品农业示范乡镇(街道)、生态精品农业示范企业、生态精品农业示范合作社、生态精品示范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态精品示范农产品基地和大学生农业创业典型,以丽水市验收确定为准,视建设规模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四、鼓励兴建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充分发挥浙闽赣农产品交易市场作用,在交易市场建立电子交易及产品检测体系。市内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大力支持、鼓励工商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兴建鲜香菇、蔬菜、茶青等农产品产地市场。对符合村镇规划且经营正常的新建市场,经验收合格,村级市场每家补助2-3万元,乡镇级市场每家补助3-5万元。
五、加强农产品市场营销。开展农产品市场推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农业主体参加在杭州、上海、丽水等城市举办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扶持“农超对接”和“农批对接”,鼓励农产品经营主体在大中城市(或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营销中心、专卖店、批发店、直销点、进超市,鼓励开展网上直销、连锁配送等新型营销方式,分别给予资金补助。
六、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示范乡镇(街道),对新获国家级、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示范乡镇(街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升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按升级后高级别奖励(补差),不重复奖励。实施休闲观光农业拓展工程,对依托采摘游果蔬基地、茶叶观光旅游基地、灵芝(铁皮石斛)养生基地、特色养殖业(大鲵、石蛙)基地等农业资源开发休闲观光农业的,在新建基础设施项目上给予资金补助。
七、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用品牌、证明商标和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建设和管理,支持农业企业在高速公路边常年设立“龙泉金观音”、“龙泉黑木耳”、“龙泉灵芝”和“龙泉绿”蔬菜等统一形象的高炮广告。开展农产品“三品”认证,对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奖励0.5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认证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系列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续展认证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系列产品每个奖励0.2万元;对通过“有机食品”认证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奖励3万元,通过“有机食品”复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同一类别不重复享受)。创建农产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名牌农产品”以及农业加工企业通过QS认证的,其奖励资金根据龙财国企〔2011〕228号文件规定申报兑现。鼓励制订地方标准,对承担制订并被批准实施、组织生产的农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给予资金奖励。
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进我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力争兰巨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通过省级验收,根据《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号)和《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龙泉市加快旅游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龙委办〔2014〕6号)和《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2014年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一、发展园区设施农业。对现代农业园区内按计划立项的新建标准钢架大棚经规划验收合格后,6—8米标准钢架大棚,享受省农机补贴基地每平方米补助10元,未享受省农机补贴基地每平方米补助15元;连栋钢架大棚享受省农机补贴基地每平方米补助30元,未享受省农机补贴基地每平方米补助45元。鼓励在兰巨综合区内推广物联网新技术,发展智慧农业创建点,经验收合格每个点补助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对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社会等效益明显的创建点和重点农业招商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补助,重点建设内容:主干道、操作便道、排灌渠道等开通和硬化,沼液池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建设。上述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企业中介审计结算价下浮15%后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三、提升园区创建点水平。按照“以农促旅,以旅兴农”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农旅融合”建设进度,在现代农业园区内有条件的示范区或特色农业精品园经规划立项建设的休闲观光基地,对游步道、观光浏览小桥、观光亭或其他农业基地观光辅助设施给予适当补助;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内企业、种养大户基地建设规模,安排资金对栏舍改扩建、有机肥加工厂生产用房扩建或新增设施设备等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建设工程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企业中介审计结算补助50%,设备购置按40%(其他项目安排有资金补助但不足投资50%的,差额部分可以再享受本条扶持政策)。
四、加强宣传服务和科技推广。对引进新品种试验研究,加快农业生产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推广,提升现代农业园区科技应用水平,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给予建设单位适当补助。
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提升我市茶产业发展水平,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持续发展,促进茶叶增效、农民增收,根据结合《龙泉市“十二五”茶产业规划》、《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和《龙泉市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茶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基地规模化建设。新发展连片10亩以上无性系良种基地,经规划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亩补助500元。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为主体,土地流转到位,连片50亩以上(重点村连片10亩以上)的基地,再给予每亩500元补助。对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太阳能杀虫灯、信息素黄板等)和加强茶园道路、水利、绿化等基础设施新建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经规划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补助3-5万元。土地开发项目种植茶叶,补助资金由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兑现(不重复补助)。
二、提升加工能力。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建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加工能力100吨以上的标准化茶厂,给予20-25万元补助;新建厂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年加工能力50吨以上的标准化茶厂,给予10-15万元补助;对新建厂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年加工能力5吨以上的茶厂,给予3-5万元补助。
三、加大公用品牌建设力度。借助农博会、茶博会等各种活动平台,开展“龙泉金观音”品牌推介活动,重点抓好杭州、济南和武夷山等地的推介和宣传。利用电视、报刊杂志、户外广告(高炮广告)等开展“龙泉金观音”品牌宣传。企业利用户外广告(高炮广告)宣传“龙泉金观音”的,经审核每个给予3-5万元的奖励。企业参加“中茶杯”评比获特等奖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国饮杯”、“浙茶杯”、“金观音茶王赛”、农博会、省绿茶博览会金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四、积极开拓销售市场。建立龙泉金观音茶叶一条街,对入驻茶商给予一定补助,鼓励茶叶企业到外地参加各类茶博会,设立茶叶专卖店、代销店,通过直销、网络代销等多形式拓展销售渠道,尤其是在杭州、济南、武夷山、松阳等茶叶专业市场内设立销售窗口给予重点扶持。对龙泉茶叶销售作出贡献的营销大户或社会团体组织给予一定奖励,对建设茶青和干茶批发市场的主体给予重点扶持。
五、加强品牌管理和组织化建设。加强省茶叶产业协会红茶分会、市茶叶产业协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品牌管理、质量监管等方面作用。建立龙泉金观音品牌“五统一”管理制度,即统一行业监管;统一品牌宣传;统一基地认证;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标识。同时规范“龙泉金观音”公用品牌地理标志的使用。
六、挖掘和弘扬龙泉茶文化。充分发挥茶文化研究会的作用,挖掘和弘扬茶文化,开展品茶、茶艺茶道表演、茶摄影、出版茶文化书籍等茶文化宣传活动,提升龙泉茶文化内涵。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发展茶文化,推进茶产业与茶文化的融合。
七、开展技术创新和推广工作。以龙头企业、示范基地为载体,加强与浙江大学、浙江省茶科院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新技术推广、新产品研发与先进加工生产线引进等工作。对引进先进全自动加工生产线和大型茶叶加工机械给予补助;对取得评茶、茶艺相应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给予一定补助。
八、加强茶叶专业重点村建设。新建设的茶叶重点村,经规划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村30万元补助。重点村要求茶园面积500亩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业村茶叶基地的道路、绿化、灌溉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
在同等条件下,龙渊、剑池、屏南、安仁、龙南、道太六个乡镇(街道)及兰巨乡凤阳山自然保护区5个毗邻村享受增加30%同类补助标准的本产业扶持政策。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提升我市食用菌产业化水平,提高食用菌生产效益,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和《龙泉市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广食用菌设施化生产。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行政村村委会为建设主体,对经规划,符合规格要求,空间布局合理,实用美观的新建钢架养菌棚,给予每平方米25元补助;新建黑木耳立体式栽培大棚,并实施黑木耳吊袋栽培的,给予每平方米60元补助;新建木耳晒架,每平方米给予5元补助。
二、健全食用菌良种繁育体系。对落地在农产品科技加工园区内,新建的占地面积达3000平方米,固定资产投入达300万元以上,设施设备完善,具有较好的菌种选育、繁育、保存、试验能力的示范性二级(原种)场,以上每个给予10-20万元补助;对按要求完成菌种场技术改造,每个给予2-5万元补助;对按规划要求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点,每个给予3-5万元补助。
三、建设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对新建提升代料香菇连片面积达到30亩以上,木耳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段木灵芝连片面积达到20亩以上,基地所有权、边界清晰,水源良好、沟、渠、路、蓄水池、晒架及标志牌等配套设施完善的食用菌标准化基地,经规划验收,每个给予1-3万元补助。
四、鼓励市外阔叶树废弃料利用。对从市外调入阔叶树废弃物用于市内食用菌栽培,年调入数量达6000吨以上的经营单位,给予补助3-5万元。
五、提升食用菌菌棒加工厂。对年集约化菌棒加工量达100万袋以上,具有生产规模扩大的空间,引进高效自动接种设备,完善接种养菌设施,开展集约化接种,年接种养菌量达20万棒以上的,每个给予10-15万元补助;对经规划实施菌棒加工厂巩固提升,每个给予5-8万元补助。
六、拓展食用菌营销市场。进一步发挥食用菌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会员通过电视、报纸、网络、高炮标识、参加博览会等形式,宣传“龙泉黑木耳”证明商标、“龙泉灵芝和龙泉灵芝孢子粉”国家原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公用品牌;开展著名商标的申报,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使用食用菌公用品牌;支持企业通过在大中城市设立食用菌营销点、开设网上食用菌产品专卖店、交易所上市等现代商业模式交易,扩大食用菌销售空间。提高龙泉食用菌产业的知名度,奠定全国食用菌生产销售中心的地位。
七、建设黑木耳特色园项目。对国家级黑木耳特色园建设项目,按省补资金的20%给予配套。
八、推进食用菌政策保险和废弃菌棒处理。鼓励农民积极参加食用菌政策保险,最大限度提高保险参与率,化解产业风险。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五水共治”行动,对废弃菌棒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同等条件下,龙渊、剑池、屏南、安仁、龙南、道太六个乡镇(街道)及兰巨乡凤阳山自然保护区5个毗邻村享受增加30%同类补助标准的本产业扶持政策。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我市精品蔬菜产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山区农民收入,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和《龙泉市蔬菜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蔬菜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设蔬菜钢架大棚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钢架大棚建设补助,钢架大棚经规划验收合格后,6-8米标准钢架大棚,享受省农机补贴基地每平方米补助10元,未享受省农机补贴基地每平方米补助15元;连栋钢架大棚享受省农机补贴基地每平方米补助30元,未享受省农机补贴基地每平方米补助45元。
二、建设商品蔬菜基地
(一)生态精品蔬菜示范园、示范基地建设。新建、扩建提升示范园连片面积要求150亩以上(设施钢架大棚30亩以上)、示范基地要求连片面积70亩以上(设施钢架大棚15亩以上),经规划申报、验收合格的,每个示范园、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和5万元补助,其中:70%用于基地机耕路、作业便道、沟、渠、管理房、收购场所等基础设施补助,30%用于种子、种苗、有机肥、生物农药等方面。2014年计划新建、扩建提升示范园4个、示范基地6个。
(二)龙泉特色蔬菜基地培育。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发展“和垄茄”、“苦瓜”等特色蔬菜基地,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基地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60%用于基地作业便道、沟、渠、管理房、收购场所等基础设施补助,40%用于种子、种苗、有机肥、生物农药等方面。
(三)放心菜示范基地建设。规划新建放心菜示范基地5个。基地按照绿色蔬菜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全面使用蔬菜多样化增效栽培技术,基地面积50亩以上,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每个基地给予3—5万元奖励补助。
三、加大科技投入和完善质量安全
(一)大力推广物理杀虫、微滴喷灌技术。推广物理杀虫绿色防控技术,采购杀虫灯、诱捕器、诱虫粘板、防虫网等设备。推广微滴喷灌技术采购微滴喷灌设备,主要用于现代农业园区、水源地保护区和放心菜等蔬菜基地。
(二)推广蔬菜集约化育苗、嫁接苗建设。提升完善兰巨豫章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建设。对番茄、黄瓜、西瓜嫁接苗和龙泉特色蔬菜集约化育苗进行补助。
(三)引进蔬菜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建立试验基地。引进蔬菜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建立试验试种基地,基地经验收合格后,每个基地给予0.5-2万元补助。
(四)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加强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完善质量追溯制度,加强蔬菜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大力推广蔬菜多样化增效栽培技术,提高蔬菜产品质量安全。
(五)完善蔬菜产业技术员服务体系建设。2014年计划聘请蔬菜产业技术员5名,由农业局统一聘请,统一管理,服务全市蔬菜产业。
四、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
(一)加强蔬菜产品市场营销扶持力度。加强蔬菜营销队伍建设,重点扶持龙泉茄、苦瓜等特色蔬菜营销大户和蔬菜配送营销大户。对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一定奖励,对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营销大户给予重点奖励。
(二)加强蔬菜公用品牌建设。加强“龙泉绿”蔬菜公用品牌建设,申报丽水市著名商标,制作“龙泉绿”公用商标、包装箱、包装袋、提高龙泉蔬菜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拓宽蔬菜产品销售渠道。引进、培育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蔬菜生产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蔬菜瓜果产业协会作用。
在同等条件下,龙渊、剑池、屏南、安仁、龙南、道太六个乡镇(街道)及兰巨乡凤阳山自然保护区5个毗邻村享受增加30%同类补助标准的本产业扶持政策。如有其他相应的项目资金扶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提升我市畜牧业发展水平,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持续发展,促进牧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和《龙泉市生态畜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畜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本地种畜场供种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生猪和奶牛等良种补助政策,扩大良种补贴覆盖面。建成种畜场1个,提升本地种畜场供应能力,全市畜良种比例达85%以上。种畜场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
二、加快中小规模养殖场改造提升。结合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对从禁养区搬迁到适养区的中小规模养殖场,在栏舍、防疫设施、兽医室建设等达到要求,规划扶持40个,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每个1—3万元补助。
三、加快示范性养殖场建设。按照畜禽良种化、布局合理化、防疫科学化要求,扶持市本级“十好”标准化示范场20个,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根据养殖规模每个分别给予2-5万元补助。
四、加快新型合作体系建设。建立规范化专业合作社2家,实行饲料供应、动物防疫、产品销售、技术服务、产品加工“五统一”的,给予5万元补助。
五、加快生态特色养殖业发展。积极鼓励发展山羊、土鸡、野兔等扶持特色养殖业发展,栏舍规范、防疫到位、环境清洁、管理科学,计划扶持30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1—3万元补助。
六、加快畜禽定点屠宰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场5个,按照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经验收合格的,按中介机构审价确定的投资额大小,每个给予5-10万元补助。
七、强化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加强动物防疫服务部建设,在龙渊、剑池、西街、塔石、小梅、安仁、八都、上垟、兰巨、竹垟建立动物防疫服务部。在城区、安仁、八都、上垟、小梅、塔石、兰巨设立检疫申报点,并分别派驻检疫人员,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工作。做好疫苗等防疫物资储备,完善乡村两级动物防疫体系,开展免疫抗体检测,配备免疫、监测和监督等环节的设施设备等,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
在同等条件下,龙渊、剑池、屏南、安仁、龙南、道太六个乡镇(街道)及兰巨乡凤阳山自然保护区5个毗邻村享受增加30%同类补助标准的本产业扶持政策。如有其他相应的项目资金扶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水果(中药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优化我市水果(中药材)产业布局,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精品水果(中药材)产业发展步伐,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和《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2014年水果(中药材)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改造提升低产低效果园。选择有改造潜力的低产低效果园,基地连片面积30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10亩以上),完善果园基础设施,在基地内全面推广增施有机肥、物理杀虫、科学整形修剪、合理留果、果实套袋、产后商品化处理等技术。经规划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基地1-3万元补助。
二、鼓励创建精品水果示范基地。按照“适地栽培”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引进适合我市种植的猕猴桃、桃、蓝莓等水果优良品种,新发展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基地(设施栽培面积5亩以上),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每亩给予300元补助(设施栽培果园每亩补助600元)。
三、扶持水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建设。鼓励企业或农户建设水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连片面积1亩以上的基地,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每亩给予1000元补助。
四、扶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建设。建设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0个,对集中连片种植浙贝母、元胡、白术、米仁、金银花、太子参等草本药材品种50亩以上,铁皮石斛、西红花等高效药材品种10亩以上,基地基础设施完善,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每个基地给予3-6万元补助。
五、大力发展休闲观光果园。以农旅融合发展为契机,通过完善果园的观光休闲设施,举办赏花节、采摘游等活动,扩大我市水果的知名度,提高水果产业的综合效益,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对观光果园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六、开展优质高效栽培技术试验。开展早熟温州蜜柑完熟栽培、猕猴桃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和猕猴桃果实贮藏保鲜等试验,探索提高水果品质和效益的途径。加快水果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及无公害农药的推广,强化水果生产技术培训,邀请省、丽水市水果专家来龙举办猕猴桃、东魁杨梅等水果栽培技术培训班,切实提高我市水果的生产水平。
七、实施水果品牌战略。开展全市水果评优活动,举办首届精品杨梅评比活动,对获奖种植户给予奖励。创建水果品牌,鼓励企业参加全省精品水果展销会,对获得金奖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以上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果品,给予奖励。果品(品牌)获得丽水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奖励。
在同等条件下,龙渊、剑池、屏南、安仁、龙南、道太六个乡镇(街道)及兰巨乡凤阳山自然保护区5个毗邻村享受增加30%同类补助标准的本产业扶持政策。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发展“资源—废弃物—再生资源”模式。支持以废菌棒和畜禽排泄物为加工原料的有机肥加工厂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等设施设备配置、有机肥使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回收利用废菌棒等农业废弃物。对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数量较大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和个人,经验收合格后,给予3-5万元补助。
二、推广农业循环经济模式。重点推广“猪—沼—作物”、“畜禽粪便+废菌棒—有机肥—农作物”等产业循环模式、立体养殖模式和水旱粮经轮作模式。对推广应用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有较大的示范带动效果的示范基地,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基地2-3万元补助。
三、促进减量化、清洁化、集约化生产。鼓励使用有机肥,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治;鼓励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对开展减量化、清洁化、集约化生产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示范基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基地2-3万元补助。
四、做好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宣传,积极开展生态循环技术培训和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区和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
五、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关闭和搬迁保护区内所有养殖场,减少化肥用量,全面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禁用各类除草剂。
关于加强产业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我市产业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和《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通过“花钱买服务”的形式,完成农业技术推广向“最后一公里”有效延伸,作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补充。现就加强2014年产业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立足龙泉农业发展的实际,产业农技员作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补充,在所服务的辖区范围内,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引进、试验、示范等活动,参加或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农业科技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有偿或无偿服务,完成上级技术推广机构交给的各项任务,促使农业技术推广向“最后一公里”有效延伸。
二、产业农技服务人员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有志于农业和农村工作,事业心责任感较强,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的精神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帮助周边农户致富,在主导产业重点村、产业特色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从事专业技术指导生产一年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较强的生产实践经验;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效果明显,曾经获得过各类科技示范户、农村致富带头人或其他荣誉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主要职责
做好农村政策宣传、技术培训辅导、产品销售联络、质量安全管理和矛盾纠纷协调等五个方面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围绕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带领村民学科技、讲科技、用科技,为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做贡献。
(二)协助市、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做好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做好农业生产中常规技术的指导工作和病虫害监测及防治工作,负责农情、农产品生产信息等有关农情信息的采集和上报。
(三)协助做好农产品营销工作,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
(四)指导农业生产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五)协助当地政府、村委会做好农业生产中有关矛盾纠纷的协调工作。
四、产业农技服务人员设置
根据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置范围:茶产业、食用菌产业、蔬菜产业、畜牧业、粮食、水利养殖业、林业产业、老科协等。通过组织推荐、资格审核等程序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等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中择优录入人才库,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培训,服务期间纳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管理。产业农技员根据各产业制定工作任务要求及完成情况予以考核合格后,给予一定补助。
五、工作考核
由市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服务对象三方联合组成考核组,根据“花钱买服务”协议服务内容对产业农技员任务完成情况和对产业实际贡献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农业局汇同市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另行制订。如在产业农技员服务期内其服务区域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其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产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52号)、《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印发龙泉市食品安全三年规划(2013-2015)的通知》(龙食安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检测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两大体系建设,配备与监管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建设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基础骨干,乡镇(街道)、基地和企业等速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监管机构定期开展农产品定量检测工作。建立完善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落实1名以上监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加强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队伍,切实提高监管能力,构建市、乡、村三级监管体系。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管理,严禁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绿剑”等专项整治行动,以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为重点,开展定量检测工作,严查严打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加快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化、购销实名化、监管实时化、服务网络化”的农资市场追溯体系,提升农资监管水平。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治、综合防控和统防统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高效、环境友好型农药和生物农药,严禁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
三、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加强动植物防疫工作,设立检疫点,开展动物植疫情普查和检疫申报工作。做好疫苗等防疫物资储备,完善乡村两级动物防疫体系,开展免疫抗体检测,配备免疫、监测和监督等环节的设施设备、试剂等,确保不发生重大动植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
四、积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实行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测、产品标识、产地准出凭证等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重点抓好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追溯试点。
五、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主要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农事活动都要按照标准和生产规程操作,推进生态精品农产品品牌建设。做好生态精品农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将农业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集成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生产规程模式图等。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乡镇和示范基地建设。强化生产经营主体树立品牌意识,重视农产品品质提升,支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着力提高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水平。
六、建立完善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机制。鼓励引导采用“农药经营单位折价回收、有资质的环保单位规范化处置”等方式,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试点,全面构建废弃农药包装物的政策支撑、回收处置和组织监管体系。
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生态林业、发展民生林业,推进美丽森林龙泉建设,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和《龙泉市林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林业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种苗培育
(一)林木育苗。对列入林木育苗计划,且利用良田培育常规造林苗木,并按林业部门指导价调拨的,给予田租500元/亩补助;经验收,育苗单位生产杉木Ⅰ级苗给予500元/万株补助,生产木荷、枫香等阔叶树Ⅰ级苗给予500元/万株补助,生产马尾松Ⅰ级苗给予300元/万株补助;对列入林木育苗计划,用于造林直补试点、长防林造林的当年生产容器Ⅰ级苗给予2000元/万株补助;对培育香榧良种嫁接苗给予田租1000元/亩补助,香榧苗木用于本市造林的给予1元/株补助;对本地培育的珍贵树种苗木且用于本市造林的给予1元/株补助(造林户0.5元/株补助,育苗户0.5元/株补助)。
(二)苗木直补。根据各乡镇(街道)年度造林计划,对列入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迹地)造林的山片(项目工程造林除外),造林单位凭市林业局苗木调拨单到指定的苗圃免费提取,市林业局根据苗木调拨数量、价格(苗木价格以林业部门市场指导价确定)与育苗单位结付苗款。
(三)苗木代育。安排市林科院代育绿化苗木专项资金100万元,培育二年生以上红豆树、红豆杉、浙江楠、枫香、四照花、红叶石楠等苗木7万株以上,用于森林村庄、绿化示范村、六边三化等建设。
二、营造林工程
(一)长防林工程建设项目。对采用高1.5米、地径3厘米的绿化苗进行的林网林带造林,给予800元/亩补助,其中当年给予700元/亩补助,经第二、第三年抚育,保存率达到90%以上的,在第三年给予100元/亩补助。对采用容器苗营造混交林的山地人工造林,给予240元/亩补助,其中当年给予140元/亩补助,经第二、第三年抚育,保存率达到90%以上的,在第三年给予100元/亩补助。长防林工程造林所需的苗木由林业部门统一调拨。
(二)造林补贴试点。对列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的省以上财政补贴标准为: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给予300元/亩补助,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给予100元/亩补助,新造竹林给予100元/亩补助;迹地人工更新给予100元/亩补助。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直接补贴占95%,间接费用占5%。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第一年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补助240元/亩,其他林种为直接补贴标准的70%。完成造林任务三年后,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造林直接补贴。享受省以上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三)森林抚育经营试点。经林业部门规划列入森林抚育经营补贴试点项目,并采用劈抚、割灌、定植等抚育措施的,给予95元/亩补助;属重点地区并列入省试点,采用间伐抚育、阔叶化改造等抚育措施的,给予190元/亩补助。
三、油茶产业提升
列入油茶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良种推广示范给予800元/亩补助;技术推广示范(低产林改造)给予400元/亩补助;油茶林区主干道建设给予5万元/公里补助;蓄水池30立方米给予2万元/个补助;示范户给予1000元/户补助。
四、“六边三化”工作
(一)森林村庄。对列入省级森林村庄建设,经市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含上级补助)。
(二)绿化示范村。对列入丽水市级绿化示范村建设,经市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3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含上级补助)。
(三)森林通道沿线林相改造。对林业部门规划设计,并采用劈抚、割灌除草、定株抚育等技术措施,在“六边”地区两侧第一道山脊线内实施的,给予95元/亩补助;对采用高1.5米、地径3厘米的绿化苗进行造林的,给予800元/亩补助,其中当年给予700元/亩补助,经第二、第三年抚育,保存率达到90%以上的,在第三年给予100元/亩补助。
五、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同一项目只享受一种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一)中央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对林业龙头企业、经济实体、国有和集体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为保护森林资源,进行林业资源开发(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等)和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带动林区经济发展的贷款项目享受贴息优惠政策,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办法,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等贷款项目,在一个贴息年度内累计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额贷款项目享受贴息优惠政策,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办法,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5年。
(二)省财政林业产业化贴息。为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提高林业总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省财政对市级(含市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项目单位年度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给予一年的贴息,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贴息率为3%。
(三)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林业生产性项目(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木本粮油、干果水果、种苗花卉、木材、竹子、茶叶、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生产经营与加工,以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经营项目)、农村林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以森林为依托的农家乐等森林休闲产业项目,采用林权抵押贷款的享受省财政贴息优惠政策,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一年一贴,最长不超过3年。
六、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一)林地流转经费补助。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林地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多种规模经营形式。对当年新增的流转25年(含)以上(不超过林地承包经营期限)、连片(户)100亩(含)以上,且纳入林业规划进行毛竹、香榧、油茶、珍贵树种等林业主导产业新造林规模化经营基地的,给予流入主体一次性50元/亩补助;已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给予流入主体一次性50元/亩补助。
(二)整村(自然村)林地流转试点。由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林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组织实施,对完成整村(自然村)林地流转面积达3000亩(含)以上的,给予实施单位一次性不少于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七、林业观光园区建设
推进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建立休闲养生林业观光园区。对获得丽水市级、浙江省级林业观光园区,分别给予2万元/个、3万元/个的补助;鼓励开发森林旅游资源,为市民提供良好的森林健身养生、休闲观光场所,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费补助。
八、产业规划与技术推广
认真做好林业产业规划设计和技术推广,促进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安排毛竹、香榧、珍贵树种、石蛙等林业主导产业规划设计经费各10万元,同时安排20万元经费,用于新技术应用、林农培训学习和项目推广等。
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突现主导产业的作用,做大做强我市竹产业,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和《龙泉市林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竹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竹林机耕路建设
(一)林区道路。新建林区道路400公里,标准参照浙江省林业厅林区道路标准执行。路面宽度3.5米以上的(含排水沟),泥方结构给予1.2万元/公里补助,岩方结构给予2万元/公里补助。
(二)桥梁。跨度超过3米、桥实体两边有护栏或护墩、桥面长4.5米,宽3米以上(宽度为除去防护设施外的实际长度)。桥面跨度5米以上的必须有设计施工图纸,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桥梁按跨度给予3000元/米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座。每公里补助不超过一座桥梁。
(三)涵洞。直径0.6米以上,给予800元/个补助。
二、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
实施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10000亩,经规划连片面积50亩以上,采取抚育、施肥、调整竹林结构等技术措施提高竹林经营水平,并按技术要求实施的基地,按照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政策执行。
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香榧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我市“香榧南扩”战略,推广香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基地造林,增加林业经济收入,加快农民致富,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和《龙泉市林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香榧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香榧基地建设
(一)中央立项木本油料产业提升项目造林基地。经林业部门规划连片造林面积100亩以上,用(2+2)以上香榧嫁接苗造林,每亩种植30株以上,并按技术要求实施的基地,给予1200元/亩补助(省级以上补助600元/亩、地方政府补助600元/亩),其中第一年给予补助1000元/亩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抚育各给予100元/亩补助。
(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造林基地。经林业部门规划连片造林面积50亩以上,用(2+2)以上香榧嫁接苗造林,每亩种植30株以上,并按技术要求实施的基地,按照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政策执行。
(三)地方政府扶持政策造林基地。未列入中央立项木本油料产业提升项目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造林计划的,并经林业部门规划,连片造林面积3亩以上,用(2+2)以上香榧嫁接苗造林,每亩种植30株以上,并按技术要求实施的基地,给予600元/亩补助,其中第一年给予400元/亩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抚育各给予100元/亩补助。经林业部门规划,用四年以上的香榧实生苗造林,并按技术要求实施的基地,给予400元/亩补助,要求三年内对实生苗进行嫁接,嫁接后再给予400元/亩补助。
(四)香榧大苗造林基地。经林业部门规划连片造林面积100亩以上,用(2+5)以上或地径3厘米以上的香榧嫁接大苗造林,每亩种植30株以上,并按技术要求实施的基地,给予1800元/亩补助,其中第一年给予1600元/亩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抚育各给予100元/亩补助。
(五)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5个标准化示范基地,规划连片造林面积100亩以上,用(2+2)以上香榧嫁接苗造林,每亩种植30株以上,并按技术要求实施的基地,除享受政策补助外,再给予扶持基地建设每个10万元补助。示范补助经费需用于基地道路、水池、示范牌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基础设施建设
经林业部门规划香榧基地道路、蓄水池建设的,主干道路建设宽度3.5米(含边沟),路基碾压夯实,路面铺设砂石,开设排水设施,给予5万元/公里补助,蓄水池建设给予700元/立方米补助。
三、示范村、示范户建设
每年建设1—2个示范村,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发动、科技推广和基地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给予每个示范村3万元补助;建立科技示范户10户,按要求做好基地建设日常生产记录等工作,给予每户3000元补助。
在同等条件下,龙渊、剑池、屏南、安仁、龙南、道太六个乡镇(街道)及兰巨乡凤阳山自然保护区5个毗邻村享受增加30%同类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的本产业扶持政策。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珍贵树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我市珍贵树种产业发展,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山区农民收入,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和《龙泉市林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珍贵树种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珍贵树种基地建设
(一)新建连片30亩—100亩珍贵树种基地,经规划验收合格的,给予800元/亩补助;连片100亩以上的基地,经规划验收合格的,给予1000元/亩补助。
(二)结合景观林改造和森林抚育针改阔的珍贵树种连片30亩—100亩珍贵树种基地,经规划验收合格的,给予300元/亩补助;连片100亩以上的基地,经规划验收合格的给予500元/亩补助。
二、珍贵树种示范体系建设
完善珍贵树种产业示范体系,培育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珍贵树种经营主体,建立珍贵树种产业示范基地,经规划验收合格的给予2万元补助;珍贵树种示范村要求现有珍贵树种面积500亩以上,新建面积200亩以上,经规划验收合格的给予3万元补助。示范补助经费需用于基地道路、水池、示范牌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珍贵树种进村活动
对充分利用农村“四旁”等非规划林地,大力发展种植红豆树、南方红豆杉等名贵珍稀树种,而且符合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要求、经检验合格、凡营造名贵和优良乡土树种的按株数折合成亩数,给予200元/亩补助。
在同等条件下,龙渊、剑池、屏南、安仁、龙南、道太六个乡镇(街道)及兰巨乡凤阳山自然保护区5个毗邻村享受增加30%同类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的本产业扶持政策,本产业扶持补助资金含其他相应同类项目资金。
关于加快石蛙养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提升我市石蛙养殖产业发展水平,提高综合养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石蛙养殖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和《龙泉市林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石蛙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产业规模化发展
(一)大力实施石蛙产业发展“111”工程,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创办1个大型养殖企业、辐射城区周边10个乡镇建立养殖场、带动100家农户开展家庭养殖工作目标。对已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且基地规模在1亩以上的养殖企业(养殖户),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按各类养殖池合计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
(二)对专业从事黄粉虫养殖的企业,按黄粉虫养殖房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补助。
(三)对新建的省级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利用示范基地项目,给予2—3万元/个补助。
二、开展石蛙养殖产品开发和宣传工作
(一)鼓励经营主体开展以石蛙为食材的菜系开发,创建具有石蛙特色的农家乐2家,给予2万元/家奖励。
(二)积极做好石蛙地理标志和“全国石蛙之乡”申报工作,专门安排申报工作经费20万元。
三、加强技术创新和病虫害防控
(一)开展石蛙仿生态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鼓励养殖技术人员进行石蛙和黄粉虫养殖技术研究与创新,建立县级养殖示范基地3个,重点在养殖场改造、养殖技术难点攻关、防疾病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对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基地,给予5000元/个补助。
(二)加快石蛙养殖疾病防控能力建设,提高防病控病、监测检验和技术服务水平。安排水质、病害等监测检验经费2万元,由石蛙养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在同等条件下,龙渊、剑池、屏南、安仁、龙南、道太六个乡镇(街道)及兰巨乡凤阳山自然保护区5个毗邻村享受增加30%同类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的本产业扶持政策。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加快渔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我市渔业产业发展,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山区渔民收入,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2013〕4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4〕12号)和《龙泉市渔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2014年渔业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现代渔业基地发展
(一)加强生态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养殖面积连片在20亩以上,采用健康养殖技术,三项养殖纪录完整,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基地2—5万元补助。通过有机鱼产品认证的,给予每个品种2万元补助;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每个品种5000元补助。
(二)大力发展稻田养殖基地。稻田养殖面积高山地区集中连片10亩以上,平原地区集中连片20亩以上,并按要求进行了田间设施改造,经验收合格的,给予200元/亩补助。
(三)加强休闲渔业(渔家乐)基地建设。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基地水面面积达到20亩以上,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基地5—8万元补助。
二、加强现代水产种苗基地发展
种苗基地连片面积15亩以上,基地内进行育苗基础设施建设、良种选育、新品种开发、繁养殖技术研究,并年生产水产苗种(夏花)100万尾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基地3—5万元补助。
三、加强渔业科技示范推广
(一)加强渔业新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依托市校合作,开展渔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工作,完成渔业技术研究课题的单位,经课题验收的,给予每项研究成果3—5万元补助。
(二)加强渔业技术培训。对组织养殖户开展生产技术、操作技能、质量监管、经营能力等方面培训的单位,给予每次培训班70元/人补助。
四、加强增殖放流工作
非经营性增殖放流野生鱼类苗种100万尾以上,或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规划验收的,给予总投资的20%补助。
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