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74号)要求,决定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等级评审方案
(一)评审范围
医务人员不少于10人的乡镇卫生院,即:八都镇中心卫生院、安仁镇中心卫生院、小梅镇中心卫生院、锦溪镇中心卫生院、龙南乡中心卫生院、查田镇卫生院、上垟镇卫生院、兰巨乡卫生院。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不参加评审。
(二)评审标准
按《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其中前置条件共有8项指标,被评审的乡镇卫生院有1项不符合要求,不能参加评审。甲等乡镇卫生院满分为1000分,评审结果在850分以上(含850分)、甲等乡镇卫生院评审必查指标得分达到90%(含90%)以上的可评为甲等乡镇卫生院;乙等乡镇卫生院满分为900分,评审结果大于600分(含600分)可评为乙等乡镇卫生院。
(三)评审步骤和时间安排
1.自评审报阶段(2014年2月-2014年6月)。6月10日前,各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评,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龙泉市卫生局提出评审申请。提交材料包括:《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书》(附件1)、自查评分表和自查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两份。
2.县级初评阶段(2014年6月底前)。龙泉市卫生局对申报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评审,完成辖区内乙等乡镇卫生院的评审和甲等乡镇卫生院的初评。评审结果报丽水市卫生局。
3.市级复评阶段(2014年8-9月)
丽水市卫生局对提交的初评情况进行审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技术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等级评审工作组对乙等乡镇卫生院抽查复检,对甲等乡镇卫生院逐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省卫生计生委。
4.省级评审阶段(2014年10-11月)
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市卫生局上报的甲等乡镇卫生院的初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省级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组对甲等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复核,并予以公示。
5.公布结果阶段(2014年11月)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对评审结果予以发文,确认乡镇卫生院甲、乙等级,授予相应牌匾。
二、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等级评审工作,成立等级评审工作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人民医院、疾控中心、妇保所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创建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严格掌握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确保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
(三)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各乡镇卫生院要确定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联络员一名,于3月15日前上报卫生局业务科,确保相关工作得到及时落实和有效反馈。
各单位在创建过程中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促进基层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创建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卫生局业务科联系。
联系人:刘建明电话: 7123753
E-mail: 535913138@qq.com
附件:1.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书(另附)
2.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另附)
龙泉市卫生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