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龙食安委办〔2014〕2号
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食用明胶和食用明胶
生产加工食品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丽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食用明胶和食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的紧急通知》(丽食安委办〔2014〕16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丽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切实加强食用明胶和食用明胶生产
加工食品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食安办,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用明胶和食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的监管,根据省食安办《关于加强食用明胶和食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的紧急通知》(浙食安办综〔2014〕25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浙食药监食生〔2014〕5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食用明胶和食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的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涉及生产销售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食品的企业、经营者、餐饮单位等。
二、检查重点
(一)生产单位:重点检查原材料验收、登记及库存记录,查明是否使用皮革边角废料及其水解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检查生产记录、工艺配方,查明是否在食用明胶中掺混工业明胶,是否在生产食用明胶的同时生产工业明胶;检查成品出厂检验记录,查明是否具备铬、铅、砷和沙门氏菌等有毒有害物质出厂检验的能力,出厂成品是否批批检验;检查成品仓库和销售记录,查明产品流向及标签标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否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二)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索证索票及购销台账情况,查明所经营的食用明胶是否来自持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在经营过程中有否存在掺混工业明胶等情况。
(三)使用单位:重点检查使用食用明胶为原料的糖果制品、肉皮冻肉罐头肉灌肠等肉制品、果冻、果酱及半固态调味料、植物蛋白饮料及固体饮料、冷冻饮品等生产加工单位。检查内容参照经营单位内容。
三、具体要求
(一)迅速部署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加强食用明胶和食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的监管工作纳入食品安全百日严打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地食安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监督检查,逐一排查风险隐患,督促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记录、产品出厂检验和索证索票等各项规定。
(二)加大抽检力度。各地在对食用明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要及时对样品进行抽检送检,并于3月12日前送至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500g;检测项目为二氧化硫、重金属、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三)严惩违法行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皮革边角废料、在食用明胶中掺混工业明胶及无生产销售记录或记录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依法立案查处。其中,现场发现涉嫌将工业明胶作为食用明胶生产销售或在食用明胶中掺混工业明胶的,一律暂扣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立即查明产品流向,封存、召回涉嫌产品以及涉嫌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其它产品,违法事实查清后,一律依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总结上报。请各地各部门于3月22日前将本次监督检查总结报市食安办。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报送。联系人:金建勇,联系电话:2292036,传真:2292556,邮箱:lsssab@163.com。
丽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抄送:丽水市食安办,龙泉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王正飞副市长
龙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