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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361/2014-32058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口计生局   成文日期:2014-02-28   文号:-

龙泉市二〇一四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计生局 发布时间:2014-11-17 15:44: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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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统一征收标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多生一胎违法生育的男女双方分别按照龙泉市2013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两至肆倍征收。经研究,现就2014年度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政策多生一胎(含非法收养):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当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8000元;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口的,当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原则是不低于155000元;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当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8000元。多孩违法生育的对象,对夫妻双方应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个月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按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四至八倍的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直至生育子女时也还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零点五倍至一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夫妻双方收入明显高于本市城乡居民收入的非政策生育对象,特别是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严格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其超出部分的收入,应增加一至两倍征收。

四、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本地的征收标准。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过程中要规范程序,讲究方式方法,严格依法行政。 


龙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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