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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329/2013-05033   发布机构:龙泉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2013-12-25   文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12-25 10:02: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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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1〕5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3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49号),为推进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全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形成全方位监督、评价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部门和单位内部的治理机制和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是各部门、单位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改进、自我提升的重要措施,对规范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防止各类违规问题及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感,明确职责,理清思路,把内部审计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并抓紧抓好。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等相关规定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创新内部审计机制,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不断提升内部审计能力和水平,为服务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

(二)主要目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要在“十二五”期间对下属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实行轮审一遍,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三年轮审一遍”的内审工作计划。各部门对下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的面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达到30%,2014年年底前达到70%,2015年年底前达到100%。要通过内部审计解决下属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制度缺陷、管理失控、行为失管等问题,达到消除“审计盲区”、解决监督缺失的目的,从而实现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目标。

三、全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措施

全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要按照“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分步推进、重在防控”的工作要求进行。

(一)建立机制。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及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有下属独立法人单位 3个或 3个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本意见发布后两个月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上市公司、地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特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以和监察等相关部门合署办公,职能分开。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抓好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要赋予内部审计人员相应的工作权限,积极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汇报,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要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认真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分步推进。在审计内容上,先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入手,然后逐步向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推进;在组织形式上,以部门内审机构自行审计为主,外部审计为辅。初期阶段,对暂不具备自行组织审计条件的单位,可采取以下形式开展项目审计:一是由各单位提出要求,由市审计局指派审计人员,协助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项目审计;二是由市审计局和内审协会组织单位、系统之间开展交叉审计;三是由市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内审指导中心直接审计;四是由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四)重在防控。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对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件要视情节分别作出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在制度层面进行完善,要把内部审计作为发现问题、完善制度、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一)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细则建立健全奖惩激励与考核问责机制,确保内审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切实加强内部审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按照现代内部审计理念选配人员,保证内部审计履职必要的职业资格与专业胜任能力;加强内部审计人员职业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的专业人员,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工作条件。

(三)做好内部审计报备工作。各部门应当制定“三年轮审一遍”和分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三年轮审”和2013年度内审工作计划于今年5月底前报送市审计局备案,2014年、2015年内审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审计局备案。内审工作计划应包括部门本级和下属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内容、组织方式等。各部门内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等应报送市审计局内审指导中心备案,主动接受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

(四)提升监督指导力度。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监督对象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该单位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未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市审计局应当建立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评价与成果综合利用机制,根据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对其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利用程度,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市审计局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服务指导,通过积极开展内部审计人员职业教育和先进经验总结交流等工作,履行好“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基本职责,推进我市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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