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切实把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0〕13号)、《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落实一岗双责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丽教安〔2011〕18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龙委〔2010〕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方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教育局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系统职责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教育局(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就是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同时承担着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也就是一个岗位有两种责任,每个人在完成“一个岗位的业务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员因失职、渎职或违规、疏于管理等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落实学校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组织机构
市教育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全市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科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将另文下发并适时调整。
三、学校安全管理主要责任
(一)领导小组责任
1.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在省教育厅、丽水市教育局的指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工作,组织、督促各校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稳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并制定我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2.负责全市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各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3.将安全教育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4.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及不定期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抽查,监督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销号。指导各校做好安全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及作为经营场所的行为。
6.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7.组织召开全市校园安全工作季度例会,分析研究、部署、督查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组织对学校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
9.掌握安全法律法规、熟知应急指挥流程、积极参与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小组应及时转为“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件。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主要负责人:为全市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本局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学校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2)掌握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职能处室制定相应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3)每学期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签发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文件,落实安全工作重大措施。
(4)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监管队伍建设,不断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体系。
(5)加大学校安全工作资金投入,为学校安全监管工作争取和安排足够工作经费。
(6)每年与学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各校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7)实行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各分管负责人及科室的安全工作责任。
(8)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救援、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9)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2.分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落实全市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2)组织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3)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4)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搞好事故调查。
3.分管其它业务的领导:按照“管业务必管业务内安全”原则,对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1)加强对分管领域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2)落实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3)适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
(4)适时组织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分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三)各职能科室共同责任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2.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要认真抓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要开展专题研究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列入科室总体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其它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4.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科室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5.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科室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在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迅速及时到位工作,积极主动前往现场,参与和配合相关部门、学校做好对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6.加强对科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各科室要按有关要求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积极参与应急演练,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7.做好业务范围内和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工作。
(四)各职能科室岗位责任
1.安全科: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筹管理全市学校的安全工作。
(2)对全市学校安全和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3)指导各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4)制定全市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5)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现状,预测安全工作形势,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领导班子每年两次以上专题研究校园安全工作和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6)负责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月报、季报和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
(7)负责联系和协调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派出所)、交通(运管所、公里段)、建设(城管)、工商、卫生(疾控、卫监)、质监、食监、气象、环保、文广出版等部门,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协助市综治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秩序的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8)建立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坚持“一岗双责”制,完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科室、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督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
(9)指导部署全市学校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10)协助做好学校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处罚执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职能处室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11)在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参与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全市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建立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控档案,并实施严格的动态监控。
(13)协调或协助有关部门和职能科室指导部署学校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食堂量化分级管理、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健康促进学校创建等工作;配合职能科室做好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禁毒教育、学校防火、防汛、防雷、防震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4)承担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安委办、市食安办、市综治办、市平安办、市应急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办公室:
(1)负责教育局机关内部安全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方面的新闻宣传报道。
(3)负责全市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4)负责机关公务车辆涉及学校师生、财产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5)负责所办会议和开展活动涉及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工作。
3.教育科(基础教育、职成教、学前教育):
(1)负责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会议)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工作。
(2)负责指导学校明确教师在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实施保护的责任区间和具体要求。
(3)负责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导师制和青少年违法犯罪预警机制,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国家安全、禁毒、防艾、心理健康、青春期健康等教育工作。
(4)负责初中学业考试等各类考试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工作。
(5)负责撤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学校的示范化、规范化、标准化学校等称号并暂停其招生工作或核减其招生数量。
(6)负责举办各类体艺、踏青、清明扫墓等活动中的师生、财产安全工作。
(7)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各种疾病预防、接种证查验等工作,
(8)负责成人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9)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10)负责职业学校非法组织、邪教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处置工作。
(11)负责将“平安校园”作为幼儿园等级评定的前置条件。
4.人事科:
(1)负责教师招考、考核、职称评聘、工资调整、毕业生安置、老干部工作、涉外交涉活动等各项业务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
(2)负责组织人事方面落实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中,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3)负责取消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已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
(4)负责教职工教育管理的指导,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5)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师生、财产安全。
(6)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涉及教职工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计财科(校安办):
(1)负责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危旧校舍的检查、检测、统计、改造过程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工作。
(3)负责学校基建项目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负责学校饮用水安全及消防、防台防汛、防雷设施等配置及监管工作。
(5)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管理,并负责对投入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学校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学校财务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8)负责学校现金管理安全。
(9)负责学校出租房屋及人员财产的安全管理。
(10)负责局机关安全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11)会同安全科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级食堂的创建和管理工作。
6.行政许可科:
(1)负责民办学校办学资格的审查、审核、发证、撤销以及非法办学机构的取缔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2)负责初级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7.监察室:
(1)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重点群体、重点领域突出信访问题的排查,落实稳控措施。
(2)做好来信来访接待、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8.督导室:
(1)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落实的督导工作。
(2)对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指导,向同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3)负责学校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9.教育工会:
(1)负责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
(2)负责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管。
(3)参与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安全事故的协调与处理工作。
10.教育技术中心:
(1)负责学校教学实验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
(2)负责指导学校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储藏、搬运与使用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
(3)负责信息技术教育及计算机网络管理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信息技术实验操作考试学生安全工作。
(4)负责电化教学及各种电化教育活动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
(5)负责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等工作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
(6)负责落实校方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保险理赔工作;负责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取的安全。
(7)负责教育城域网安全工作。
11.教育考试中心:
(1)负责中考、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考试过程中的报名、信息采集、考试、志愿填报及录取等过程中学校师生交通、消防、食品、卫生、暴力伤害等方面的安全。
(2)负责中考、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试卷保密保管安全工作。
12.教研培训中心(中学部、小学部、培训部、教育科研部):
(1)负责组织师生进行教学质量抽测等测试活动过程中的师生、财产安全。
(2)负责组织师生参加各种教学竞赛和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
(3)负责教师进修、培训活动中的人员、财产安全。
(4)将教职工安全教育纳入教师岗前培训和校本培训计划。
(五)学校安全责任
学校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担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3.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组织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兑现奖惩。
4.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演练。
5.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7.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加强危险源监控。
8.定期研究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动态,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妥善处置各类伤害事件,做好善后工作。
10.及时、准确、完整报告安全事故信息,有效组织救援。
四、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1.实行办学资格安全审查制度。在审批设置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过程中,要将校园设施及周边安全情况作为基本要件,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不得审批。每年下达招生计划前对学校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超过限期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学校,要暂停该校招生工作或减少该校的招生数量。对情节严重,不能继续办学的,勒令停办整顿或取消学校办学资格。
2.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局机关领导和干部,要经常深入学校了解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分管领导和科室对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按照直接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要求,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切实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避免事故发生。
3.强化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根据浙委〔2009〕88号文件提出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和校长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重大恶性事故的,要对校长实行问责。
4.建立安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市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全市校园安全工作季度例会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新举措,表扬先进,对工作敷衍塞责、监管不力、学校安全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5.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幼儿园有关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的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学校及幼儿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在事故处理完毕一周内,向市教育局提交事故处理意见,由局安全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
1.本意见由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