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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35255207/2008-31619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成文日期:2008-04-02   文号:-

关于印发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 发布时间:2011-12-18 20:46:4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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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推进市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参照《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07〕44号)文件精神,我局对《丽水市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原《丽水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丽生态办〔2004〕014号)文中的建设指标同时废止。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修订)


1、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生态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环保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制定生态乡镇建设规划,并报县以上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3、所辖行政村20%以上获得县级以上生态村的命名。

4、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现象,近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5、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率达90%以上。


附件1:丽水市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修订)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分值

完成情况

得分

1

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

基本达到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要求的行政村在40%以上

40



2

辖区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5



空气环境质量

3



声环境质量

2



3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3



4

镇(乡)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50%

10



5

公共设施完善

基本完善

3



6

镇(乡)建成区垃圾固废集中收集处置率

80%

5



7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5



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0%

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75%

3



9

镇(乡)建成区河沟污染整治率

70%

5



10

镇(乡)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8m2/人

3



11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280

5



12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5



合计

100




附件2:

丽水市市级生态乡镇考核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生态镇(乡)创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环保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镇(乡)政府成立生态镇(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门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人员;镇(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镇(乡)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创建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2、编制生态镇(乡)建设规划,并报县以上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指标解释:按照省生态办《关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镇(乡)建设与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生态办函〔2003〕7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生态镇(乡)规划,并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考核要求:查看生态镇(乡)建设规划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镇(乡)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现象,近二至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辖区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植物现象;近二至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考核要求: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辖行政村20%以上获得县级以上生态村的命名。

指标解释:严格按规划要求,功能分区布局合理;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排水畅通,卫生状况良好,无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畜禽禁养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所辖行政村2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镇(乡)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率达90%以上。

指标解释:要求镇(乡)及其所辖街道和中心村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居民对环境满意率,采取对镇(乡)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

二、考核验收指标

1、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40分)

指标解释:有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中长期计划,并按计划逐年推进,取得成效明显;确保完成省省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任务。(20分)。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实施意见》(丽委办〔2006〕114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管长效管理机制;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要求的行政村达到(含县级以上生态村、全面小康示范村和市级环境整治村)40以上%(20分)。

认定部门:农办、环保部门

考核方式:验收文件、现场检查。

2、辖区环境质量(10分)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有关规划要求:镇(乡)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和有关规划的要求(5分)。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划要求:镇(乡)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规划的有关要求(3分)。

声环境质量达到规划要求:城镇建成区和中心村噪声污染控制在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建设规划以及功能区要求的范围内(2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3分)

指标解释: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镇(乡)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3分)。

数据来源:卫生、防疫部门

4、镇(乡)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10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50%。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5、公共设施完善(3分)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0.5分);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60%(1分);文化娱乐场所不少于1处(0.5分);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0.5分);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0.5分)。

数据来源:建设、统计部门

6、镇(乡)建成区垃圾固废集中收集处置率(5分)

指标解释:镇(乡)建成区内按照“户集、村收、镇(乡)中转、县(市)或区域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机制,集中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百分比≥80%;偏远山区可以镇(乡)或中心村为单元,实行“门前三包、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处理”。结合村庄的实际设定固定垃圾桶,桶(箱)周边整洁,无暴露垃圾、无蝇蛆。建有长效的卫生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日常保洁工作。垃圾(2-3日)定期清运(3分)。乡镇企业的危险废物纳入当地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农村医疗废物统一纳入城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2分)。

数据来源:农办、建设(环卫)部门

7、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5分)

指标解释:镇(乡)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镇(乡)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它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6分)

指标解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80%(2分)。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75≥%(2分)。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转产搬迁,并对年存栏量在300头以上,经环保审批的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1分)。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1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镇(乡)建成区河沟污染整治率(5分)

指标解释:河沟池塘整治包括清除水面垃圾等漂浮物、截污、清淤、疏浚、生态护岸等。建立河道长效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水面保洁,村域内水面无垃圾漂浮物、黑臭等现象。整治后河沟池塘的水质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10、镇(乡)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3分)

指标解释:镇(乡)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镇(乡)建成区内常年为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

11、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5分)

指标解释: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分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部门。

1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镇(乡)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三、考核验收计分办法

总分为单项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单项计分参照上述说明,直接根据标准打分。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得分要在90分(含)以上。


附件3


丽水市市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申报单位(乡)                          盖章


镇(乡)长                电话


联 系 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创建工作简介(包括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成效简要):

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不够可另附纸)



县(市、区)环保局预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环保局验收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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