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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2008年第2号)
2008-09-04


 

龙泉市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

公路改造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八年九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07年4月22至2007年8月28日,龙泉市审计局本市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公路改造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

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公路改造工程根据2001年2月7日丽水市交通局《关于转达省2001年公路建设计划的通知》(丽交[2001]10号)、丽水地区交通局《关于龙泉市安豫线凤阳山际头叉口至五梅洋段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批复》(丽地交[2000]29号文)、2002年1月4日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下达2002年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预安排的通知》(浙交[2002]2号)而进行改造,计划总投资800万元,后于2006年8月29日经龙泉市交通局《关于龙泉市安豫线(K65+000-K73+423段)公路改建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的批复》(龙交〔2006〕76号)批复,因设计变更增加投资概算519.36万元,工程总投资概算调整为1319.36万元,本工程全长8.423公里。建设单位为龙泉市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为龙泉市交通设计所,监理单位为龙泉市大赛至豫章公路改造工程组,工程以邀请招标方式,一标段(K65+000-K69+000)由丽水市路桥工程处承建,二标段(69+000-K73+423)由浙江永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于2003年5月12日开工建设,2004年12月31日完工,并于2006年1月12日通过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评定,为优良工程。

经审计,截止2007年3月31日,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公路改造工程基建帐面资金来源合计10600000.00元,其中:省拔专项资金8100000.00元,国债资金2500000.00元。资金占用合计10600000.00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8779992.00元;待摊投资1673319.95元;其他投资88215.00元;货币资金58473.05元。

截止2007年3月31日,实际工程竣工决算总投资为12616256.17元,其中:⒈已列入建安工程投资支出8779992.00元(其中: 支付一标工程款4566160.00元;支付二标工程款4213832.00元);⒉已列入待摊投资支出1673319.95元;⒊已列入其他投资支出88215.00元;⒋尚未计入建安工程投资的工程造价合计1464729.22元(其中:一标未付工程款1252469.00元;二标未付工程款332888.22元);⒌应付未付款(监理费、设计费)610000.00元。

截止2007年3月31日,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公路改造工程资金缺口为2016256.17元。

审计情况表明,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公路改造工程在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顺利地组织了工程建设。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公路改造工程的完成,改善了龙泉市“龙泉山”旅游线的交通条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工程建设基本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包采取了招投标形式。建设单位各项建设支出手续基本完备,建设项目财务核算基本清楚,基本符合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收支及会计制度,基本真实地反映会计年度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但也存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未严格控制好工程成本、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相关财经法规执行不严的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㈠工程造价方面审计查明的问题。

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送审造价合计10793882.88元, 我局对其造价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发现部分造价计算不够准确,经审计审定造价为10365349.22元,净核减工程造价428533.66元, 净核减率3.97%。

㈡建设资金管理、运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⒈工程款项结算以大额现金支付。

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以现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茶丰信用社兰巨分社频繁进行大额现金提取,以现金支票或现金支付工程相关款项,截止2007年3月底,额度在5000.00元以上共计37笔(其中额度在5万元以上共30笔、在80万元以上共3笔),合计金额6347597.00元,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导致项目资金管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擅自挪用工程建设资金180000.00元。

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共拨付兰巨乡人民政府政策处理经费180000.00元,根据2006年3月2日指挥部与兰巨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改水、改路、改线工程建设协议书》规定,该经费应用于工程建设中对沿线各村毁坏的农田水利、道路及管线的恢复或修建。但审计发现,兰巨乡人民政府实际用于对本乡各自然村的乡村道路建设补助和后屏线政策处理,未做到专款专用。

违规购置车辆。

在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兰巨乡人民政府购买北京奥铃车一辆,价值81020.00 元,在指挥部帐户列支,挤占了工程成本,且此项目概算及工程量清单未列购置车辆一项,车辆购置未通过政府采购,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

超标准发放工作补贴等各种津补贴。

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在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改建工程中列支各有关人员工作补贴、出勤补贴、加班补贴、通讯交通补贴等各种津补贴合计261155.00元,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超支,且部分招待费支出手续不规范。

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改建工程合计在工程成本(待摊投资)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548121.58元,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可列支188323.00元,超支359798.00元,超支幅度达191.05% ;列支业务招待费合计115768.00元,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可列支54812.16元,超支60955.84元,超支幅度达111.21%。

部分招待费支出手续不尽合规,存在发票无经手人签字、无开票方盖章、单据粘贴签报销内容与所附单据内容不一致等问题。2006年1月11日还以白条列支业务招待费8000.00元。

违规出借工程建设资金。

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改建工程在“预付工程款”科目列支工程借款,在工程计量之前违规出借给一、二标段施工单位工程款总额5091000.00元,并在以后各期计量支付工程款时再予以扣回,违反了《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导致工程建设资金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改建工程擅自挪用工程建设资金、部分招待费支出手续不规范等问题,我局下发了审计决定,责令指挥部自行纠正,移用资金归还原渠道,并处以罚款。同时要求按审计审定工程造价做好结算工作。并提出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设计变更程序,对因设计等变更增加的投资做到及时编制并报批;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杜绝挤占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确保国家建设资金规范、安全的运行使用等审计建议。

四、审计整改情况

龙泉市安豫公路山际头至梅洋段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已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整改,由于工程资金未全部到位等原因,部分问题目前尚未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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