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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7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
龙政发〔2006〕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森林限额采伐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市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2007年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村和编制单位,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林业局备案。市政府将单列7%的商品材采伐限额指标作为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各乡镇、街道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市乡道更新等原因的林木采伐。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林业局申请,在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各乡镇、街道纤维材计划的安排不得低于商品材采伐计划的10%。同时,为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合理流转,促进林业的规模和集约化经营,允许林业部门积极探索新的采伐计划分配模式,在合作林场中单列部分采伐指标用于“林保姆”承包经营和经过林业部门评估且规范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山场的林木采伐。

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2007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市林业局要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对各地木材生产年度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并按省有关规定确定毛竹采伐年度计划,毛竹采伐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交通、水利、建设等单位管理的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市林业局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

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乡镇、街道,市林业局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调减的森林采伐限额由市统一掌握使用。对造林成绩显著而采伐限额不足的乡镇、街道或单位,市林业局可在市预留限额内适当增加其采伐指标。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切实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工业原料林和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由市林业局根据现状和培育大径材的需要,以永续利用、保护生态安全和鼓励中幼林抚育为原则合理确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三、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实行林木采伐责任告知制,提倡并积极推广林木采伐公示制,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街道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央〔2003〕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为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附:龙泉市2007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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