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龙泉市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丽水市政府19号令)、《关于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丽政发〔2004〕7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工作的通知》(丽水利〔2005〕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发水电资源的重要意义。水电资源是清洁可再生资源,其开发是现阶段我市项目投资的重点,必须从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水电资源开发的重要性,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健康有序地推进我市的水电资源开发工作。
二、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尚未出让的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严格按照丽水利〔2005〕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有偿出让。
三、对已取得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但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和开发的项目,业主应于2006年9月30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纳每千瓦100元的项目履约保证金,并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限期开发协议,限在2007年9月30日前开工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依法开工建设的项目(包括输送条件和政策处理等原因未能按期开工的项目),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没收项目履约保证金(对有偿协议出让的水电资源开发权项目,履约保证金和资源出让金一并没收)。对确因土地报批等非业主原因未能按时开工的,由项目业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开工期限。项目业主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请及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开发使用权。对因电力输送因素造成的项目,可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积极推进。
四、依法获得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备案后,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使用年限仍从使用权出让(授予)时起算。水电开发使用权转让需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按每千瓦50元交纳水电资源补偿金。水电开发业主凭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水电开发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对已建和拟建的电站进行增容,必须报职能部门审批,增容部分按每千瓦50元交纳水电资源补偿金。
六、业主擅自扩大装机规模的项目,经补办审批手续后,超出部分按每千瓦150元交纳水电资源补偿金。
七、水电资源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完成报批手续,并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签署同意开工意见后,方可开工。对已取得开工许可但主体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动工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开发使用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和资源出让金。
八、水电资源补偿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等。
九、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水电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收回开发使用权。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