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农产品基地建设
1、农产品基地是农业产业化基础,在坚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相对集中、高产高效的原则下,按照区域化布局、基地化生产、科学化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毛竹、茶叶两大主导产业及食用菌、蔬菜、干水果、中药材、水产养殖等特色产业兴建一批农产品基地。继续鼓励扶持连片开发和上规模的农产品基地。
二、积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
2、市政府每两年进行一次龙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选确认,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3、对龙泉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改贴息扶持。市政府每年从工业技改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贴息扶持,具体参照龙委〔2006〕8号文件执行。
4、金融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要作为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农业龙头企业所需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和技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可评估的无形资产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
5、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有关规费收取予以优惠。具体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用地供地的有关办法办理。
6、对获得龙泉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含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丽水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7、加快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搭建平台。
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8、规范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提供便利的前提下,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浙工商企〔2005〕8号文件的要求把好注册登记关,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信息及时告知农业部门。
9、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予以免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允许合作社以自有资产抵押或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11、开展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比活动。每年组织评选3家龙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给予1万元的奖励。
12、切实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种养殖业以及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和初加工用地,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的前提下,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允许其只办备案不办审批手续,但选址要符合城(村)镇规划。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经营需要新建办公用房、交易场所(市场)等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规费,视同农民建房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普通工业用电中的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市内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四、鼓励开展农业品牌创建与农业标准化建设
13、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的奖励0.5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同一类别只享受一次)。
14、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的,具体参照龙委〔2006〕8号文件执行。
15、鼓励推行标准化生产,对制订并被批准实施的农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奖励2万元。
16、市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参展经费用于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博览会等展示、展览、展销活动。
五、促进农产品流通
17、大力支持、鼓励工商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兴建各类农产品产地市场。对符合村镇规划且经营正常的新建市场,凭工商市场登记证,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18、大力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到市外设立销售窗口。对销售龙泉农产品做出突出贡献的前三名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奖励。
六、加强领导,强化服务
19、市政府建立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乡镇要建立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做好农业产业化的日常工作。
20、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搞好农业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扶持,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21、强化信息服务,以农技110、农民信箱为载体建成农产品信息网络,免费为农民和企业提供信息,免费为农民和企业上网发布信息。
22、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及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人员培训工作,着力提高他们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23、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在职农技人员积极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24、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